关于商标法案例的信息

商标法案例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商品是否构成近似,容易误导公众!

《商标法》第十三条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判定类似商品的要素一般包括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同时,相关公众一般认为这两者与相关对象存在特定的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也构成类似商品或者服务。所谓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是指相关市场的一般消费者对商品的通常认知和一般交易观念,不受限于商品本身的自然特性;所谓综合判断,是指将相关公众在个案中的一般认识,与商品交易中的具体情形,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判断商品类似的各要素结合在一起从整体上进行考量。同时可以参照服务分类表。

因此,需要看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来分析!

关于商标法的案例题

1.达康厂有可能异议成功的理由有两个:

【1】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条件是达康厂已经具备驰名商标条件。

【2】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条件是对方公司与达康厂原有业务往来或有代理关系,证明其注册为抢注行为。

【3】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条件是商标有一定影响且能证明对方以不正当手段抢注。

2.异议不成立,行政程序还可以继续做异议复审。如果提交异议建议同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避免异议成功后又有新主体抢注该商标。

3.同一天申请双方分别提供最早使用证据,不能提供或不采纳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商标局安排抽签。

4.主张商标由自己使用在先,对方公司注册为效仿抢注行为。建议先进行行政程序,因为司法程序为最后一种手段,如果行政成立不必要进行司法程序。

5。最简单的启示是我国商标只保护经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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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商标抢注的案例都是如何解决的?

一、十大 商标抢注 的案例都是如何解决的? 1、对尚未注册成功的 商标 ,可以提出异议。 如果发现您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但抢注者的申请尚未获得批准,可以通过提出异议的方法进行救济。根据我国《 商标法 》的规定,申请商标应当先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审查的进入公告期,公告时间为3个月。在这3个月内,符合条件的主体可以提出商标异议。那些被 抢注商标 的创业公司可以在这3个月的时间里,通过专业的商标 代理 机构准备 证据 材料,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 2、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可以申请无效宣告。 如果被抢注的商标已经过了3个月的公告期获得核准注册了,此时公司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 注册商标 无效。《商标法》对无效宣告申请有5年的时间限制,即如果某件商标获得注册时间超过5年,就不能以被抢注为由申请无效宣告了( 驰名商标 不受此时间限制)。对商评委的裁决,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 二、抢注商标的情形有哪些? 1、对于别人已经在使用的还未提交注册申请的商标,预测别人的经营有潜力以及别人的商标将会有价值,所以抢先一步提交注册申请,等待别人的品牌价值上升,然后通过将该注册商标出售给别人或者以注册商标为入股条件得到别人的股权的方式,得到利益; 2、对于国外的正在使用的注册或者未注册的商标,预测别人的经营有潜力以及别人的商标将会有价值,只要别人还没在国内申请注册,就抢先一步提交注册申请,然后通过将该注册商标出售给别人或者以注册商标为入股条件得到别人的股权的方式,得到利益。 三、预防措施 防止商标抢注有三大高招: 1、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在新开发的商品进入市场之前,确保所用商标已经取得权利。 2、防御性注册:根据“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免受职业商标炒家的侵害。 3、加强商标监测: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商标公告》,如发现相同或近似商标,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异议;应委托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市场追踪监测,及时反馈侵权信息。 在这里并不方便给大家提供十大具体的商标抢注案例,因为其中涉及到很多详细的 公司名称 和真实的姓名,但每一起案例当中商标被抢注的实际情况都不一样,自身的商标被他人抢注去参考其他的案例也并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因为都要结合商标抢注的行为,去收集相应的维权证据的。

棒棒鸡侵权案例,违反了哪些商标法

您好,

该案例中,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

一、成都廖记管理公司、天之辰棒棒鸡店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中,天之辰棒棒鸡店销售红油兔丁等熟食品,与涉案商标1-2核定使用的肉、腌腊肉,均属于动物类食品,在食品加工方法、消费人群等方面基本相同,构成类似商品。天之辰棒棒鸡店的经营方式是为消费者提供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与涉案商标3核定服务的餐厅、饭店、快餐馆相同,均系在自有的、固定的经营场所为消费者提供餐饮,构成类似服务。

二、天之辰棒棒鸡店在其店招上使用了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2“”相比,涉案商标2中的“廖记”文字和读音皆相同,二者整体呼叫相同,相关公众在购买商品时,容易对该标识店铺内销售的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涉案商标2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二者构成近似。

同时,“”与涉案商标3“”相比,文字部分均有“廖记”二字及读音相同,经营者均是将其使用在经营场所的店招、装潢等上,均是提供肉类熟食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该标识店铺内销售的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涉案商标3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构成近似。

综上,成都廖记管理公司未经廖记股份公司许可向天之辰棒棒鸡店提供侵犯廖记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店招,天之辰棒棒鸡店将该店招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以及在收银条中使用涉案标识的行为,构成对廖记股份公司涉案3个商标注册专用权的侵犯。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关于商标法的案例……(答案满意,会追分哦~~~~)

1、乙方已经注册成功菊花商标,如果甲方没有撤销乙方已注册商标,其继续使用的行为就侵犯了乙的注册商标专有权。

2、甲方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撤销乙方商标的申请,并要求工商局对侵权的判定以撤销案的结果来判定,但甲方如果想胜诉,必须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题述条件中,乙方的恶意。或者该商标甲方长期使用已具备一定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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