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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王幼鹏)

2023-01-05 法务资讯 侵权

深圳市国土局历任局长名单

深圳市国土局的正付局长是谁? —— 正局长:王幼鹏 付局长:郭仁忠、黄珽、梁俊乾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97到2000年的局长叫什么名字 —— 刘佳胜 刘佳胜,男,1945年8月生,江苏江阴人,大学文化,高级工程师。1965年12月入党,1968年9月参加工作,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地图制图系制图专业毕业。刘佳胜同志1981年参加特区建设,历任深圳市建设局(国土局)、规划国土局处...

罗志辉的工作经历 —— 09--2009.09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宝安分局分局长2009.09--2011.12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局长2011.12-- 中共深圳市龙华新区工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龙华新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

冯现学的履历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规划科副科长;1996.07——1998.06,深圳市规划国土局龙岗分局局长助理兼规划科科长;1998.06——1999.11,深圳市规划国土局龙岗分局主任科员、局长助理;1999.11——2001.12,...

深圳市龙岗区国土局领导是叫什么名字? —— 龙岗分局局长冯现学 冯现学同志,男,汉族,1988年9月参加工作,1997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曾历任市规划国土局龙岗分局局长、地政处处长等职务。

现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光明分局局长是谁 —— 原来的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光明分局早就机构改革了~!大部制改革为: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局 局长是 彭水清。

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局的领导成员 —— 陈金喜(局长、党委副书记):主持卫生局全面工作,兼管局办公室、人事、计财等工作。钟天伦(党委书记):主持卫生局党委全面工作,兼管局党办、精神文明建设(医德医风)、工委会、团委、妇委会等工作。胡晓霞(纪委书记、副...

深圳市国土资源局的介绍 ——深圳市国土资源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深圳市有关土地、矿产、测绘、住宅与房地产、物业管理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制订全局普法教育计划以及涉及以上各方面管理的法规政策、规章制度的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

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局的领导成员 —— 朱北平 副局长 分管科技业务。分管局办公室、科技发展科、创新促进科、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辛 逸 副局长 分管项目监督业务。分管监督评估科。 虢明孝 副调研员 分管工青妇业务。协助朱北平副局长工作。 区科...

深圳市宝安区组织部王立萍是什么级别 —— 1、深圳市是国务院批准的副省级城市,深圳市四大班子领导都是副省长级别;2、所以深圳市宝安区属于副厅级别,下属的办公室、局、委员会是正县处级别;3、由于区组织部部长兼任宝安区委常委(副局级别),所以副部长是正处级...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城市建设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市、区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国土管理部门)因征用土地、收回土地或其他用地单位征用土地,涉及拆除土地上的房屋而引起的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局)对全市的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

区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工作,接受市国土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国土管理部门拆除被收回、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时应遵循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统筹安排、依法进行、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征用拆迁工作的进行。第六条 拆迁补偿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国土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征用或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处理决定。自决定书发出之日起,土地的权属转为国有或被收回。第二章 拆除管理第七条 拆除房屋应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拆除房屋许可证》。未经批准许可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拆除房屋。第八条 属国土管理部门征用或收回土地的,由所在地的区国土管理部门将实施方案报市规划国土局,由市规划国土局同意后发给《拆除房屋许可证》。区国土管理部门领取《拆除房屋许可证》后向业主发出拆除房屋通知书。

南油、蛇口、华侨城、盐田港、沙头角保税区、福田保税区规划范围内的房屋拆除,由用地单位向所在区的国土管理部门领取《拆除房屋许可证》并自行组织实施。必要时,国土管理部门也可以将特殊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除,指定使用该宗土地的单位或其他单位组织实施。第九条 由用地单位组织实施拆除工作的,用地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向所在区国土管理部门申领《拆除房屋许可证》。

(一)拟拆除房屋的业主姓名、家庭人口及产权部门提供的产权资料;

(二)拟拆除房屋所在地段、面积、结构、用途及价值;

(三)拟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地点和临时安置计划。第十条 经区国土管理部门审查,认为用地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补偿方案合理、安置措施妥善的,发给《拆除房屋许可证》,并向业主发出拆除房屋通告书。国土管理部门应将有关拆除事项在《深圳特区报》公告或以其它形式予以公布。第十一条 业主应自接到拆除房屋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区国土管理部门或用地单位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有关补偿应按本办法和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由国土管理部门委托市物业估价所进行评估。本办法附件规定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第十二条 协商期限届满后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区国土管理部门作出征用或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处理决定,自处理决定发出之日起,土地原属农村集体所有的,被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属单位或个人拥有的,被政府收回。业主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业主或使用人必须在处理决定限定期间内自行搬迁。期限届满仍未搬迁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所在地国土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业主不起诉,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来领取补偿费的,该补偿费由国土管理部门无息保管。

业主在规定期限内不来认领房屋产权的,该房屋由房管部门代管。第十三条 业主自接到国土管理部门拆除房屋通知之日起,不得为下列行为:

(一)对被通知拆除的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和装修;

(二)对被通知拆除的房屋进行买卖、交换、抵押;

(三)对被通知拆除的房屋设立或变更租赁关系。第十四条 被通知拆除的房屋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以及业主所在单位,有责任协助、配合国土管理部门和用地单位做好拆迁工作。第十五条 国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三章 补偿和安置第十六条 拆除房屋,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补偿:

(一)拆除属于城市居民的房屋,补偿同等面积的房屋,但经业主同意,也可以现金补偿。如该地属有偿受让用地(即由市区国土局有偿出让用地,下同)补偿双方必须对地价的差价进行结算。

(二)农村村民在农村用地规划范围内已安排有宅基地的,对其被征用的旧居屋,只给予补偿现金,不再划地,也不再补偿房屋。

(三)拆除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本人在农村的旧屋,可以房屋进行补偿,经业主同意也可以现金补偿。业主在农村规划用地范围内已安排有宅基地的,以现金进行补偿。

(四)拆除单位(含集体、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等)房屋,以同等结构、同等面积进行补偿;该用地属有偿受让的,补偿双方必须就地价(现值)的差价进行结算。经补偿双方商定,也可以换地的方式进行安置。

按本条规定用房屋进行补偿的,以统建形式进行安置,补偿双方应对面积、结构、质量的差异进行差价结算,并在协议中订明。

协商期限届满仍不能达成协议,由区国土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一般以现金进行补偿。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局)将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以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他条件,通过法定的出让方式,供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由土地使用者向市规划国土局支付地价款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地价款,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政配套设施费和土地开发费。第三条 市规划国土局根据特区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制订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并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应载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时间、出让方式、用途、面积、预计收取的地价款等内容。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规划国土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地下自然资源以及其他埋藏物属国家所有,不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内。第五条 特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对象为:国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由市规划国土局按下列用途核定:

(一)工业用地三十年;

(二)商业、服务业用地三十年;

(三)住宅、办公用地五十年;

(四)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用地五十年;

(五)旅游事业用地三十年;

(六)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用地二十年。第七条 土地使用者须与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委托他人代签出让合同的,代理人须向市规划国土局提交由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出让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协作配合,保证出让合同的履行,市规划国土局逾期交付土地的,按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 通过协议、招标、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除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必须同时交纳市政配套设施费和土地开发费。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市政配套设施费、土地开发费以及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第十条 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给付地价款,应以外汇支付。第二章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第十一条 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一)高科技工业项目用地;

(二)不能使用标准厂房的工业用地;

(三)福利商品房用地;

(四)微利商品房用地;

(五)国家机关、部队、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等非营利性用地;

(六)旧城旧村改造用地。

上述范围以外的项目用地,经深圳市土地发展政策委员会批准,可通过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按市场价格支付地价款。市场价格由市规划国土局和市物业估价所定期公布。第十二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规划国土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申请用地报告;

(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申请表》(由市规划国土局提供标准格式)及项目初步布置图;

(三)市政府批准在特区兴办企事业的文件和工商注册登记文件;

(四)市计划局年度立项批文;

(五)支付地价款能力的证明文件。

属高科技项目的,应提交深圳市科学技术局签发的项目鉴定意见书。属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可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提交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申请书;

二、市规划国土局应在接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能在近期内供应土地的,向申请人发出《协议用地通知书》,不能在近期内供应或不同意供应土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人在接到《协议用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持《协议用地通知书》到市规划国土局协商用地事宜。由市规划国土局核定面积、年期、用途、协议地价标准后报深圳市土地发展政策委员会批准,并对外公布;

四、由市规划国土局与申请人签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按出让合同规定向市规划国土局给付地价款。

申请人应自深圳市土地发展政策委员会批准用地之日起六十日内与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逾期不签订的,深圳市土地发展政策委员会的批准视为取消;

五、土地使用者持市规划国土局核发的付清地价款凭证,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房地产证》。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王幼鹏)

深圳市各区国土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是多少?

深圳市有很多,以下列出各区国土局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1、罗湖、盐田登记点:爱国路3046号惠名大厦(原罗湖国土分局办公楼)1楼25527695

2、福田登记点:福田区新闻路69号(原福田国土分局办公楼)1楼83139079

3、南山登记点:深南大道11008号(原南山国土分局办公楼)1楼(南山区深南大道麒麟立交西北侧 )26978467

4、设计大厦登记点:福田区振华路设计大厦2楼83787082

5、莲花大厦登记点:红荔西路莲花大厦附楼1楼(原市住宅局办公楼)83212184

6、宝安登记点: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前进路293号27820119

7、龙岗登记点: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建设大厦8楼。28918176

扩展资料:

国土资源局:同义词 国土局一般指国土资源局,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土资源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1、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

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2、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制定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规章,制定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指导地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3、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

指导和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土资源局

主管城市规划大权 深圳市规划局的主要职能有哪些?

2004年8月23日,深圳市规划局正式挂牌成立。市规划局是在原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市住宅局的基础上新设立的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勘察设计及地名管理工作。对于很多深圳市民来说,想必都不是清楚市规划局的主要职能有哪些?下面,我们一同来了解。

2004年8月23日,深圳市规划局正式挂牌成立。市规划局是在原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市住宅局的基础上新设立的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勘察设计及地名管理工作。对于很多深圳市民来说,想必都不是清楚市规划局的主要职能有哪些?下面,我们一同来了解。

深圳市规划局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勘察设计及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有关城市规划、勘察设计及地名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城市发展的战略研究;参与制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三)组织编制全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综合交通规划和市政规划;负责审批详细蓝图和城市设计;承办市政府委托的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综合平衡与城市规划相关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参与编制全市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含农用地转用计划和土地储备计划)。

(四)管理、指导全市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工作,负责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及建设用地方案图,根据规划调整建设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图;指导监督规划设计方案招投标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查及相应的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指导监督建设工程勘测、验线工作。

(五)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注销工作,建立地名档案;负责指导城市规划基础信息资料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检查;对各类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监督管理。

(七)负责全市勘察、设计、规划的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负责权限内勘察设计成果的管理。

(八)负责城市规划展厅的管理工作。

(九)建立完善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提供高效服务。

(十)承担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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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王幼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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