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福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启示)

2023-01-05 法律资讯 民法典

民法典,有没有关于结婚里面,女方家长要求出“高价彩礼”的限制规定

明年开始,《民法典》正式生效以后,天底下再也不会有男人因为“天价彩礼”而娶不到媳妇!丈母娘向准女婿索要天价彩礼,是违法行为!男方家的父母,也不用再为彩礼而负债累累!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丈母娘狮子大开口,找你要50万彩礼,你又给不起,怎么办?现在可以大胆地说不!

不得不说,《民法典》真是未婚男人的福音。

《民法典》,让天底下没有难结的婚!

从周朝开始,就有了结婚收彩礼的习俗,那时候叫“聘礼”,我们常听到的“三媒六聘”里面的“六聘”就是这个意思。

然而,现在的彩礼却越来越变味了!

现在的彩礼金额,跟老一辈那时不可同日而语,彩礼早就水涨船高。现在动不动就是100万的房子,加上50万的彩礼,丈母娘会说:“少一分钱,就不把女儿嫁给你!”

因为媒婆的利益盘算、男多女少的现实、农村的攀比心理,很多女方父母收彩礼越来越高,将婚姻物质化了,把嫁女儿当成了一门生意,变成了“卖女儿”。

我们经常看到很多将婚姻明码标价、彩礼低于多少万就不嫁之类的案例,一旦男方给不出这么多钱,女方父母就狠心“棒打鸳鸯”,拆散子女的姻缘,闹出一幕幕“孔雀东南飞”的感情悲剧。

可以说,老百姓已经苦“天价彩礼”久矣!

幸好,《民法典》的出台,及时制止了这股不正之风。

《民法典》第1042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律师提醒:这条规定,就是为了保护婚姻自由,不允许父母干涉儿女的婚姻,更不允许借婚姻来敛财。女方父母如果强行索要天价彩礼,不给就不嫁女儿,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违法了!既干涉了女儿的婚姻自由,又借婚姻敛财,性质很恶劣,是要吃牢饭的!

然而,禁止天价彩礼,并不意味着结婚不用给彩礼了,毕竟这是传统风俗,法律不可能 说去“一言以禁止”。正确的做法是:双方通过协商,商量出一个合理的、适度的、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彩礼金额,把这笔钱作为小两口以后生活的压箱底钱。

禁止天价彩礼,只是《民法典》的一小部分。此外,民法典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话题,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下面简单地列举几条。

以前的交通法规定,车主把车借给别人,出事了由车主承担责任。然而,根据《民法典》最新规定,把车借给别人,出事了由当时的实际驾驶者承担责任。

当然,你要是把车借给未成年人,或者没驾照的人,一旦出了事,车主还是要担责的。

民法典福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启示)

上海离婚诉讼律师哪个好?

《民法典》增加了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于无过错方来说无疑是福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之后,各地法院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如何贯彻实施“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我们不得而知,但最起码出轨、家暴等过错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少分财产或者净身出户,将由以前的无法可依变为有法可依。

离婚纠纷看似简单,其实在感情破裂、财产属性以及分割比例上还是有很多争议,不同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认定意见。

作为婚姻律师,不仅要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还需要不断积累实务经验,解决离婚纠纷的疑难复杂问题。这类纠纷,听说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丁长桂律师这方面做的很专业。他们的律师团队算是国内比较好的婚姻律师了。

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法条解析

《民法典》对医疗损害责任新的规定,使我国民事赔偿责任原则重新得到了统一,“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成为医疗诉讼中法律考量的核心和重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再是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由于医疗鉴定委员会与医疗机构、医生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医疗事故鉴定常沦为“爷爷给孙子做鉴定”,患者很难相信其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可是,为了打官司,医疗事故鉴定是患者绕不过去的坎。新法使医疗事故鉴定不再成为医疗诉讼的要件。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于处于相对弱势的患者来说,绝对是一个福音。但这并不表示“医疗事故鉴定将成为历史”。《民法典》实施之后,患方告医方,患方作为原告需要首先举证,大部分患方会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举证,要求医方配合鉴定;如果医方对鉴定结论不满意,也可以同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两条腿走路。如果两份证据相同的话,没有异议,法院可以根据证据直接判案;如果两份证据不同的话,法院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要求,要求两份证据的提供者出庭质证,最终做出裁定。未来,医疗事故鉴定并不会被“封杀”,只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程序、弥补漏洞。未尽告知义务,医方承担责任。在以往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中,医方几乎毫无例外的要申请由医学同行组成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事实也证明,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疗机构最有利的挡箭牌。而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之后,法院往往就只认鉴定结论,判决结果也只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依据,医疗病历不再具有证据价值。这实际上是把医疗损害赔偿案的审判权拱手让给了医学会。《民法典》关于手术治疗、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风险说明、替代方案说明义务的规定,把证明这些义务的书面证据,包括知情同意书、告知书、其他经患方签字认可的病历记载等,作为了证明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前款义务”的必要证据,故不再需要通过鉴定来认定。只要医疗机构拿不出经过患方签字的上述书面证据,就足以认定医疗机构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家庭篇婚内出轨

民法典家庭篇婚内出轨

民法典家庭篇婚内出轨,生活的琐碎耗尽了所有的耐心,女人变心常常是因为情感上的需求,出轨是一个道德问题,咽下的碎玻璃只会划伤自己,以下是民法典家庭篇婚内出轨,欢迎阅读分享!

民法典家庭篇婚内出轨1

民法典对婚内出轨的规定

婚内出轨——婚姻的最大杀手之一,即使婚姻一方的出轨没有使这段婚姻直接走向结束,也奏响了猜忌、怀疑和伤害的第一个音符,随后矛盾持续升级,当达到一个临界点时,就像堆积在密室的火药桶一样,随便一个事件,都能是点燃它的火花,于是爆炸发生,让早已布满裂痕的婚姻体无全肤,瞬间崩落。

但问题是,造成这样的惨剧,哪怕问题几乎全部出在夫妻某一方的身上,也往往很难做到去追究他(她)的责任。

有的妻子忍辱负重照顾老人子女多年,丈夫却婚内出轨,并将共同财产悄悄转移到第三者身上。等妻子发现时,家庭财产早已所剩无几,妻子还没来得及适应,便迫于丈夫压力离婚,最终净身出户。

也有企业家出于信任而将公司的决策权让位于妻子。结果妻子在掌握了实权后反变了心,剥离了丈夫和公司的关系,等将共同财产变成个人资产后,果断起诉离婚,让企业家不仅失去了公司,还白白丢了花费数十年积累起来的.资产。

更有的客户苦心养育儿子多年,直到长大成人,结果被妻子告知这是别人的儿子……

我们在接受这类受害者的委托后,虽然很努力为他们争回了应有的权益,但还是遗憾于没能让过错方承受刻骨铭心的代价。

好不容易胜诉了,对方也只是吐出了不属于自己的部分而已,过错成本太低,使得出轨方基本不会有任何悔恨之意。

于是在一桩婚姻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个荒诞的现象:善良的一方白白蒙受耻辱,没良知的一方在抢尽利益后,置若罔闻地扬长而去,凄惨的总是有心人。

接触了太多这样的案例,我们也会有很多的感触,和广大的受害者一样,由衷希望能够出来一个法规:让出轨者承担应有的代价。

民法典家庭篇婚内出轨2

民法典婚内出轨法律怎么处理?

《民法典》生效后,对无过错方保护力度更大,一方如果出轨,那另一方方可以在离婚时主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还可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但是需要收集“婚外情”的证据。如果决定离婚,婚外情证据至少有三个作用:一是可以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争取一次即判决离婚;二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三是可以作为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有力证据。

《民法典》第1087条有规定,离婚时,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也就是在分割财产的份额上会更多地向无过错方倾斜。对于婚内出轨的,若无过错方能证明对方有通奸、一 夜 情等一般出轨行为,那么对方属于就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由此可见,只要无过错方能够收集足以证明另一方存在出轨的证据,依据《民法典》上述条文,无过错方不但可以要求承担不少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而且可以要求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毫无疑问,这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忠诚一方来说,无疑是福音,不但符合法律虽规定的夫妻之间负有忠实的义务,而且更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

民法典重磅婚内出轨后果真的很严重

民法典重磅婚内出轨后果真的很严重

民法典重磅婚内出轨后果真的很严重,出轨虽然不犯法,但是是一种触及道德底线的行为,如果期间如果还以夫妻的名义一起生活的haul,则构成重婚罪,下面分享民法典重磅婚内出轨后果真的很严重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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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照顾无辜方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妻子和无辜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补充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这意味着,如果对方有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可以主张分得更多的财产,并在很大程度上实现这一主张。因此,可以说,不忠会成为法律上少分或不分财产的理由。

2、因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增加了“(五)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作为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这也意味着,即使不能证明对方有重婚或同居行为,如果对方有欺骗、通奸、嫖 娼 、沟通不当等重大过错行为,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达到这一目的。

这次民法典修改,可谓顺应民意,谋民利,赢得民心!

《民法典》的实施,不仅给了躁动不安的心以沉重的警示,也给了不忠者一定的惩罚;出轨的后果非常严重,不仅要承担很少或根本不承担法律责任,还要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忠贞的一方来说,无疑是福音,更是时代进步的体现!我们希望每一段婚姻都能一起变老,抵制任何诱惑的侵蚀,并得到法律的护卫。

民法典重磅婚内出轨后果真的很严重2

离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比之前《婚姻法》对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我们可以发现,《民法典》对此新增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这一新的判断标准,对于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这也就是说,在婚姻中由于出轨,家暴等过错导致离婚的一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将可能需要承担少分财产的.法律后果。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女方如果发现男方出轨的话,必须提前准备一些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像一些出轨的亲密照片,聊天记录,转账的各种材料,甚至电话录音语音录音等等,这些都是需要提供的。

那么该如何获得有效的证据呢

要让出轨者婚外情者受到法律的惩处,证据是关键,这涉及到怎么收集证据及收集什么内容的证据。

用什么办法取得证据是证据有效的基础,在出轨者身上安装窃听 器、在第三者家里装监控等手段获取的资料都不能算作证据,还容易被告侵犯隐私权。根据新的民法典规定,出轨证据只有这几种手段取得才有效:在酒店门口拍摄、在公共场合跟拍、去银行查转账流水,或者让警方单位帮忙取的资料图片等等。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出轨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出轨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出轨,近年来离婚率逐年攀升,而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婚内出轨。婚内出轨不单单是影响了夫妻感情,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给对方带来的精神折磨。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出轨应接受这样的惩罚。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出轨1

一、民法典夫妻双方有一方出轨离婚怎么判

1、夫妻一方出轨的,法律上通常认定双方感情破裂。若此时起诉离婚,即使被告不同意离婚,在原告坚持离婚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也会判决离婚。

2、夫妻俩达不成离婚协议,或一方不愿离婚,只能有主张离婚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

3、法院判定是否准予夫妻俩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所以只要有夫妻感情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在法院调解无效前提,法院都会判决准予离婚。

4、一方有过错,离婚时对方可以凭证据主张得到赔偿。

二、离婚相关相关法律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但是,一方出轨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忠诚义务,所以,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是有真实案例可寻的。

最后,出轨行为不影响子女抚养权的取得。法律上会综合考量比较双方各方面的条件,以孩子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为原则。大人的感情纠葛不是断定孩子抚养权归谁的必要条件,所以,出轨并不影响子女抚养权问题。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出轨2

民法典婚内出轨法律怎么处理?

《民法典》生效后,对无过错方保护力度更大,一方如果出轨,那另一方方可以在离婚时主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还可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但是需要收集“婚外情”的证据。如果决定离婚,婚外情证据至少有三个作用:一是可以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争取一次即判决离婚;二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三是可以作为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有力证据。

《民法典》第1087条有规定,离婚时,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也就是在分割财产的份额上会更多地向无过错方倾斜。对于婚内出轨的,若无过错方能证明对方有通奸等一般出轨行为,那么对方属于就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由此可见,只要无过错方能够收集足以证明另一方存在出轨的证据,依据《民法典》上述条文,无过错方不但可以要求承担不少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而且可以要求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毫无疑问,这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忠诚一方来说,无疑是福音,不但符合法律虽规定的夫妻之间负有忠实的义务,而且更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

民法典规定有哪些情形的过错会导致“净身出户”吗?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了: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的“不分”其实就可以理解为“净身出户”了。

“婚外情”不仅违反基本道德,也属于违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婚姻关系需要两人共同经营,婚外情、家暴、出轨的代价都不小!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出轨3

从《婚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只有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严重行为,另一方起诉离婚,法院才会判决离婚,并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若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仅是婚外情和婚外性行为,而达不到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另一方起诉离婚,法院不会据此判决离婚并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通过分析我团队(王幼柏婚姻律师团队)民法典实施之前办理过的几千宗离婚案件得出的数据,夫妻一方若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仅仅是婚外情和婚外性行为的情形,法院据此判决离婚并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例确实很少。

而在现实生活中,婚内出轨绝大多数还是婚外情和婚外性行为这两种相对较轻的行为,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比较严重的行为占的比例并不多,这必然会导致婚姻无过错方诉讼离婚难和主张赔偿难等突出问题。

由此可见,《民法典》公布实施之前,我国的法律似乎很难保障婚姻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让婚内出轨方付出该有的代价,受到应有的惩罚。

出轨没有代价,自然泛滥成灾。

作为一名专业婚姻律师,既为如今“世风日下”的社会现状痛心疾首,亦曾多次呼吁有关立法部门高度重视这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能继续纵容夫妻之间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在立法上给婚内出轨方苛于严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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