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美德(民法典中的道德)

2023-01-03 法务资讯 民法典

《民法典》的亮点和特色是什么?

(一)《民法典》具有极强的中国特色

《民法典》编纂始终贯彻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民法典》第一条中就有明确的体现:“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第二条至第十条从民法原则上对社会核心价值观进行了体现,特别是其中的秩序原则、绿色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具有极强的中国时代特色:其中“绿色原则”的提出,是以人民为中心,可持续发展在法典层面的具体体现,是与我们国家的发展政策向呼应的;而“秩序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则是强调“习惯”“公序良俗”的作用。社会问题的治理,不仅仅要依靠法治,同时也要凭借善良风俗;需要基层组织处理群众反映问题的时候,不仅要懂法,还要对所在地区的习惯、风俗具有明确的认识。问题的处理结果,不应当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应与该地区历史形成的善良风俗不同,而影响群众的“法情感”,未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打开《民法典》,我们发现使用语言是平实易懂的语言,从形式上保障了人民的权利;而《民法典》中对民事主体人身及财产权利的保护,是从实体上体现出人民当家做主。《民法典》对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等倡导性规定,无不是《民法典》中国特色的体现。

(二)《民法典》具有显著的开创性

《民法典》的开创性体现在历史维度和编章设置。《民法典》是近代中国第一部法典,开创中国法律法典化的先河。中国自古有“重刑轻民”的法律传统,法律制度主要集中于刑事规定,民事纠纷的解决主要由社会基层组织依据道德、礼俗给予解决。近代以来,在“西学东渐”的思潮下,进行了大量学习西方制度的努力,但距离具有自己的法典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在1954年开始就进入草案阶段,历经66年积累与准备,终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

《民法典》的编章设置,相对于其他国家的法典,有开创自己的特点。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其他国家没有过的,足以体现《民法典》对人的权利的重视。人格权编不仅对传统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相关权利进行明确规制,更是对人的精神健康进行了规定,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强化了隐私保护,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完善了相关的保护规则。

(三)《民法典》具有很强的实践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民法典》1260条是建立在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总则等九部民事法律所确立的框架下,对原有法律条文进行了吸收和精练。在立法过程中,《民法典》条文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50余条,而这种“吸收”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就是法院裁判的延续性,对于社会经济的平稳,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民法典》不但提供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还制定了常见具体问题的处理规则。以旅客霸座为例,近些年霸座事件屡见报端,但往往停留于道德层面,公权力介入存在法律障碍,而本次《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票,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民法典》以明确态度,对于霸座行为给予了法律的否定性评价:赋予承运人有向“霸座”人员按照自行规定加收票款的惩罚性权利,更重要的赋予了在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不但能够使霸座人员受到应有惩罚,也从事实上维护了合法旅客的权利,引导了良好的社会风尚。

民法典美德(民法典中的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扩展资料: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维护的中华传统美德是什么?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 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 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 给予适当补偿。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见义勇为受害人特别请求权的规定。

见义勇为受害人的特别请求权,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他人的民事权 益,在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的见义勇为行为中自身受到损害,所享有的 赔偿和补偿自己损失的请求权。见义勇为受害的人的请求权包含两个内 容:(1)对侵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2)对受益人的适当 补偿请求权,包括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可以行使的补偿请求权, 以及无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行使的请求权。

产生见义勇为受害人特别请求权的要件是:(1)行为人实施了见 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行为须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实施的行为,须行 为人实施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无法定或约定义务,须针对侵害他人 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或者他人处于危难的危险事实,须在客观上使受益 人少受或免受损害。(2)见义勇为的行为人须因实施该行为而遭受人

身损害和财产损失。(3)见义勇为行为人遭受的损害与实施的见义勇 为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使见义勇为受害人特别请求权,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则是:(1) 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侵权人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和精 神损害责任的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受益人承担适当补偿责 任,即使侵权人承担了侵权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受益人适当补 偿责任,由于因见义勇为受害的人无法从侵权人处获得损害赔偿,受益 人应当予以补偿。其中第二种适当补偿带有酬谢的意思,第三种适当补 偿才是责任性质的补偿。

民法总则中见义勇为的规定有哪些?

随着《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 一、《民法典》中见义勇为的规定有哪些?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 民事责任 ,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是事后的追究;所谓归责,即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以何种根据使其负责。 那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由特定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予以追究而进行的判断和确认,也即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三、 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2、损害事实的存在。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3、因果关系。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引起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不法行为的实施,如果损害事实并非不法行为的实施所致,则不构成侵权。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 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民法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结合学理解释,可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绿色原则。 有关见义勇为的规定在《民法典》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也对见义勇为行为时给它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合理的司法认定进行了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见义勇为是传统美德,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是为了更好的发扬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鼓励见义勇为。

民法典鼓励并提倡哪些优良美德

《民法典》夯实了优良家风、家庭美德、家庭文明建设的法治基础—— 更广泛地促进家庭关系和谐发展。

《民法典》首次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写入法律条文中,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导向,也是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价值追求。家庭文明关乎家庭和谐,家庭和谐又与家庭稳定相辅相成,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姻家庭的和谐需要建立在家庭文明和法治的基础上,民法典为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推出了一系列新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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