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民法典总则中的部分原则不适用)

2022-12-31 法律资讯 民法典

民法典总则解释

法律分析:一是理念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细化习惯的适用规则、监护制度、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制度规则,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始终,彰显民法典强调公平正义、倡导诚实守信的价值导向。特别是细化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见义勇为的制度规则,进一步在“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等问题上亮明态度,坚决防止“和稀泥”,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

二是内容上突出强调权利保护。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自然人的权利保护置于中心位置,从保护未成年人、胎儿利益,规范权利的行使,平衡失踪人与利害关系人利益等方面作出系统规定,体现了人民至上的司法立场。

三是形式上体现小而精的起草思路。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审判执行需求为出发点、以准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为原则,不追求大而全的体系,不追求一揽子解决所有问题,而是聚焦总则编适用中审判实践亟待解决、有较为丰富的实践基础,且能够最大限度凝聚共识的问题明确相应的法律适用规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总则(民法典总则中的部分原则不适用)

民法典总则与民法总则变化

法律分析:相较于《民法总则》,《民法典》总则编基本没有变化,仅监护这一部分新增了以下内容:“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是什么?

大家肯定都知道《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典》总则部分是我们国家对于我们身边发生的民事案件的一个处理的规定。既然有《民法典》总则部分,那么就肯定有分则部分,《民法典》总则部分和分则之间的关系一般都是包含于被包含的关系,后者包括在前者内。那么具体关系是什么。 总则是统领整个民法的,里面多为规定一些民法的原则和基本精神,譬如诚实信用原则、风俗良俗原则、 诉讼时效 和契约自由等等能够贯穿整部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适性。分则是根据具体的情况分别作出明确的规定,具有特殊性。 一、《民法典》总则部分的地位 《民法典》总则部分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我国民法典采用《德国民法典》区分总则和分则的编纂体例,《民法典》总则部分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将在总则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做出具体规定。也可以理解为,总则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抽象规则,分则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规则。立法者在编纂《民法典》总则部分时,以《民法通则》为基础,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把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定编入总则当中,主要内容是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责任 和诉讼时效。但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民事权利客体,却没有在总则中做出单独规定,这是《民法典》总则部分的一个不完善之处。《民法典》总则部分对民法一般性规则进行了改革,在现有206个条文当中,除了极少数条文外,大部分条文的规定都比较精确,每一个措词都体现了对该条文立法原意精准的概括。所以《民法典》总则部分是民法典编纂的奠基石,民法分则将在这个坚实的基础上编修完成。 二、《民法典》总则部分对民法分则编修一般的影响 《民法典》总则部分作出的概括性、抽象性规定对民法分则的编修起着决定性作用,分则必须要服从总则,对总则的规定作出应对。总则确立起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在很多方面发生了重大改变,现有的《 物权法 》《 合同法 》《 担保法 》《 侵权责任法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等单行法律和《民法总则》新的规定在很多方面不协调,因此要在《民法典》分则编纂过程中对其进行修订。 由于总则的一般性规则是决定性的,因此在规定物权、债权、侵权、亲属、 继承 这些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要按照一般性的规则去处理,除非在某一具体法律关系中有特别规则,这时相对《民法典》总则部分来说才是特别法的问题。比如在规范 离婚 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时,如果需要有不同于规范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规定时,才能有特别规定,如果没有特别的需要,应该服从民法总则一般性规定。 可以看出他们两个都是在我们国家的民法当中,对于我们的生活都是非常的重要的。《民法典》总则部分的范围一般都会比《民法典》分则的范围要大一些的,是属于包括和被包括的关系,分则是包括在《民法典》总则部分当中的,所以说我们如果生活当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首先要看《民法典》总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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