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比喻(形容民法典的词语)

2022-12-31 法务资讯 民法典

学习法律,该从何开始?

一、学习目标:成为优秀的法律人

现代社会有一个法律职业群体,称为“法律共同体”或者“法律人共同体”,包括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法学教授、企业法律顾问,等等。属于法律人共同体的这些职业,差异很大,律师是自由职业者,法官是国家公务员、执掌裁判权,为什么把他们归入“法律共同体”当中呢?有两个共同点:一是共同的职责:实践和维护法治。他们同是法治的实践者和维护者;二是共同的思维方式,就是法律思维。法官裁判案件、律师代理案件和法学教授分析案件,采用的是同一个思维模式,即法律思维模式。法律思维,是法律人所共有的区别于其他职业人的思维模式。法律思维的特点是什么呢?我们看到,无论法官、律师、检察官、仲裁员或者法学教授,其法律思维的整个过程,都是紧扣着法律规范进行的。这是与其他职业人的思维模式所不同的。

怎样才算优秀的法律人?分为人格和理性两个方面。先说法律人的人格:第一,是要有气节、操守、尊严。法大校长2013届本科生毕业致辞:做有尊严的法律人!7月30日海峡两岸司法研讨会上,谈到法官和法院的气节,不应当是趋炎附势、看风使舵。不应当是,在上级领导面前,低三下四、点头哈腰、奴颜婢膝,在下级(老百姓)面前作威作福、张扬跋扈。第二,要崇尚自由、平等、博爱,平等待人,同情弱者,有悲悯之心,富于同情心、富于正义感。第三,要信仰法律,信仰法治,才能以法律为业,执行法律,实践法治。如果自身不信仰法律,不信仰法治,却又从事法律职业,必然会对法律和法治造成巨大危害,并且最终也会毁灭自己,给自己的亲人造成巨大伤害,这样的事例很多。最后,是要格外的勤奋和严谨。现代社会,法律人是最为勤奋、严谨群体。我们知道,国内外知名律师,都是按照时间计费的。拖沓、懒散、不求上进、得过且过,当不了法律人,至少不是优秀的法律人。马马虎虎、粗枝大叶、丢三落四,担任诉讼代理人,弄错了程序、引错了条文、遗漏了证据、忘记了抗辩,导致不应该的败诉,给委托人造成巨大损失,自己也须对此承担责任。须特别注意的是,须从进入法学院的第一天开始,就注重法律人的人格修养,就以法律人的人格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加强人格修养,培养自己具有法律人的高尚人格。

再说法律人的理性,通过法学院的学习,为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打下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在此基础上掌握法律思维模式,及掌握从事法律实务的各种方法(裁判方法、研究方法、写作方法),不断积累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和法律实务经验,增长法律智慧。

二、学习法律的方法

(一)法律的规范性与学习方法

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规范性是法律的属性(严格言之,此所谓法律,特指成文法)。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也具有规范性。法学一般不直接研究社会现象、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而是直接研究“法律”。因研究对象之具有规范性,法学也就具有了规范性。你看法学者讨论问题,思考问题,必定先问“是否合法”,与经济学家讨论问题、思考问题,必定先问“是否有效率”,是全然不同的。这就是法律和法学的规范性所使然。

每一个法律规范,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等要素。这就是法律的规范构成。例如人们熟知的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可以判双倍赔偿。这是一个法律规则,从规范性分析:其适用范围――消费者合同,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欺诈行为;其法律效果――双倍赔偿。因此,学习法律一定要从规范性入手。法律思维与别的思维如经济学的思维的区别,正在于规范性。

既然进入法学院学习的目的,在于掌握法律思维,而法律思维属于规范性思维,则在学习方法上就要从法律的规范性入手,而不是靠死记硬背。不是记忆、背诵每一个制度、条文的词句,而是要掌握每一个制度、条文的规范构成。只有理解、掌握了每一个制度、规范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才算真正理解、掌握了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范。

(二)法律的社会性与学习方法

法律以人类社会生活、社会现象、社会关系为规范对象。如刑法,规范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民法,规范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身份关系;经济法,规范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控和管理;行政法,规范国家行政权的运行、控制。简而言之,法律是社会生活规范,使法律具有社会性。法律的社会性,也就决定了研究法律的科学,即法律学、法学也具有社会性,并因此属于社会科学。此对于法律学习,关系甚大。

学习法律,要求“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独立”,指不迷信书本、老师、权威;要经过自己的思考,才能转化为自己的知识,不能靠死记硬背。“思考”,指不盲目相信,由自己进行一番分析、考察。对于张三的某种观点,首先要“思考”:他所持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有说服力,是否能够自圆其说。其次要“思考”:张三持这种观点有没有深层次的理由,与历史条件、时代背景以及张三个人的社会地位、学历、师承有什么联系?还要“思考”:张三发表这一观点,是在何种场合?是针对现行法所作的解释(解释论),还是对法律将来的修改所作的建议(立法论)?等等。

因社会地位、经济地位甚至年龄、性别的不同,而影响其理论观点,可以关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和“撞了白撞”的争论为例。当年修改婚姻法关于是否规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争论中,反对规定过错损害赔偿的,大多是男性,而赞成规定过错损害赔偿的,大多是女性;关于“撞了白撞”的争论中,赞成“撞了白撞”的大多是青年、中年而属于白领阶层,大多有车或者正准备购车,而反对“撞了白撞”的大多是老年或者属于蓝领,大多没有汽车或者买不起汽车。

在进行独立思考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作出自己的判断:赞成或者不赞成,赞成何种观点。这就是在“独立思考”基础上的“独立判断”。“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关键在“独立判断”。而“独立判断”的关键,又在于:以什么作为判断标准?概而言之,可以作为判断标准的,有两类“知识”:一类是“基本原理”,包括并不限于法律基本原理;另一类是“社会生活经验”,亦即平常所谓“常理、常情、常识”。

以“基本原理”作为判断标准,学术上的论辩大多如此,源于法律学的科学性。因为每一学科,均有其基本原理,而符合其基本原理的往往正确,违背其基本原理的往往错误。因此可以用基本原理作为判断标准。以“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系法律的社会性所使然。因为,法律既然是社会规范,就应当与社会一般人的生活经验相符。法律上和法学上的争论和是非,可以“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是我根据自己和前人的学术经验总结出来的。

(三)法律的逻辑性与学习方法

法律的规范性,与逻辑性是互为表里的。法律的规范性,必然要求法律的逻辑性。制定法律或者法典,要将各种法律规则按照一定顺序编排。这个编排顺序,以什么为标准?不是也不应该以所谓“重要性”为标准,只能以“逻辑性”为标准。因为,所谓“重要性”,是主观的价值判断问题,一项制度之是否重要及其重要程度,将因人、因时、因地而有不同认识。例如,合同法按照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变动”、“责任”的顺序,究竟“合同成立”重要,还是“合同生效”重要,还是“违约责任”重要?是很难判断,很难有统一意见的。

制定民法典,哪一个制度安排在民法典上,哪一个制度安排在民法典之外,哪一个制度排在前面,哪一个制度排在后面,绝不可能以重要性为标准,只能以逻辑性为标准。这个逻辑性,就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民事生活的共同制度、基本制度规定在民法典上;特殊关系、特殊领域、特殊市场的特殊规则和制度,规定在民法典之外。

民法典上的安排顺序,也以逻辑性为标准:“一般”的、“共性”的制度在前,“特殊”的、“个性”的制度在后。这就使法典形成“总则”(共同的规则)、分则(特殊规则)的结构。首先,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是分则);其次,债权法分为“债权总则”和“债权分则”(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是分则);再其次,合同法也分为“合同总则”和“合同分则”(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是分则);最后,买卖合同也分为“买卖总则”和“买卖分则”(特种买卖是分则)。

特别要注意的是,这一“一般”和“特殊”、“总则”和“分则”的逻辑关系,也正好是法律适用的基本逻辑关系,这就是“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第123条)。制定法律的逻辑是从“一般”到“特殊”,愈是一般的规则愈在前,愈是特殊的规则愈在后;适用法律的逻辑刚好是倒过来,从“特殊”到“一般”,愈是特殊的规则优先适用,愈是一般的规则愈靠后适用。

法律上的逻辑关系非常重要。如果没有这个逻辑关系,逻辑混乱、支离破碎,法官就没有办法正确适用法律,他不知道应该适用哪一个规则才是正确的,他会无所适从,没法下判,这当然是指公正的法官。反之,一个不公正的法官、受法律外因素影响的法官,却可以想怎么判就怎么判。既然好几个条文都与本案有关,相互间没有严格的逻辑关系,他适用任何一个条文,你都没法指责他,没法批评他,就会使一些枉法裁判合法化。可见,法律有逻辑性,才能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法律没有逻辑性不仅影响法律的正确适用,还会助长司法腐败。

法律有严格的逻辑性,不仅可以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还可以增加法律的灵活性。当法官受理现行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的案件时,可以适用一般的规则予以裁判。

(四)法律的概念性与学习方法

法律是一套规则体系,也是一套概念体系。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都是通过法律概念来表述的,因此,要正确掌握法律规范,必须先正确掌握这些法律概念。前述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双倍赔偿。从规范性分析:其适用范围,是用“消费者”、“经营者”、“合同”和“消费者合同”这些概念表述的;其构成要件,是用“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概念表述的;其法律效果,是用“赔偿”、“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等概念表述的。因此,你要正确理解和掌握消法第四十九条,你就要先正确理解和掌握“消费者”、“经营者”、“欺诈行为”、“赔偿”等等法律概念。

因此,完整准确地掌握法律概念体系,是正确进行法律思维的基础条件,可以说,法律人进行法律思维,就是运用法律概念进行思维。我们法学院学习,学什么?简而言之,就是学习法律概念体系,然后在此基础上,运用各种法律概念进行法律思维。

概念是人的发明,是用文字表述的,是科学思维的工具。因此,概念性是理解和解释法律的根据。理解、解释任何法律条文,必须先从该条文所采用的法律概念入手。概念有其内涵、外延。概念有其模糊边界,即概念具有模糊性。这就决定了文义解释可能得出多个解释结果。当采用文义解释,得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结果时,就需要进一步采用其他解释方法。

学习法律的门径,在于掌握完整的概念体系。法律是一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其基础是一整套有严密逻辑关系的概念,掌握了这套概念,就掌握了法律思维的框架。经验表明,法官在裁判中、律师在处理案件中、学者在分析案例中,如果出现失误,往往源于没有掌握好这套概念体系或者发生了概念混淆。因此,学习法律首先强调记忆这套概念体系。但法律概念有其专门含义,相互间有其逻辑关系,因此不能单凭死记硬背,在记忆的同时应强调对概念的理解。特别是初学者,一定要着重记忆和理解这两个环节,边阅读、边记忆、边理解、边运用,在理解的前提下增强记忆,在记忆的基础上加深理解。

学习法律,不能不讲究读书方法。读书的方法,有三种:其一,精读,目的在于掌握概念体系。法学的每一个学科,都有一套法律概念体系。当你初学一门法律学科时,就应当选择一本概念体系完整、准确,且简明扼要的好的教材,通过反复精读,把这套概念体系记在脑子里。所谓有扎实的基础,就是指比较完整准确地掌握了这套概念体系。须知每一门学科的著作,都可以分为“教材”、“体系书”和“专题研究”三类。其二,泛读,目的在于加深专业基础、获得广博的知识。在精读一部、两部好的教材,比较完整准确地掌握该学科的概念体系基础上,再选读一些专题研究论文和著作,补充、完善自己的概念体系,加深专业基础,开阔视野。其三,研读,目的在于掌握研究方法,培养研究能力。结合具体的问题研读体系书的有关章节,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在未掌握好概念体系之前,抱着大部头的体系书通读,读到中间忘了前面,读到后面忘了中间,必然是事倍功半。

法律概念,是法律思维的工具。法官、律师正是运用物权、债权、法律行为、权利、义务等等法律概念,进行思维,分析案件,裁判案件。以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案为例,法官运用了“合同”、“婚姻”、“法律行为”等法律概念,并正确地分析了这几个法律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法律行为是上位概念,合同和婚姻是下位概念,当属于下位概念的法律规则不能适用时,运用上位概念的“法律行为”的法律规则,正确地裁判了本案。

(五)法律的目的性与学习方法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则,是立法机关制定的,立法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制定各种法律,每一个法律规则都有其目的。因此,学习法律、理解法律,需要了解各个法律规则所要实现的目的。德国学者耶林发表《目的法学》,批评概念法学玩概念游戏,忘记了法律的目的。耶林将法律目的,比喻为在茫茫大海上指引航船方向的北极星。我们学习法律和解释、适用法律,犹如在茫茫大海上的驾驶船舶,只要掌握法律的目的,即不致迷失航向。

法律的目的性,在学习方法上的意义在于,我们学习每一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每一个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不仅要正确理解和正确解释所使用的概念,还要准确把握这一法律规则、法律制度的目的。一定要弄清楚:立法者设立这一法律规范的目的何在?在解释、研究每一个规范和制度时,一定不要忘记它的目的。王泽鉴先生说,任何法律均有其目的,解释法律时必须想到:立法者为何设此规定,其目的何在?可见,掌握每一个规范和制度的目的,是学习、研究、解释、运用这一规范和制度的关键。

因法律的目的性,而有目的解释方法。所谓目的解释方法,指法官在解释法律条文时可以用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作为解释的根据,当采用文义解释及其他解释方法,得出两个不同的解释意见而难以判断哪一个解释意见正确时,应当采纳其中最符合立法目的的解释意见。即当存在不同的理解、解释时,应当以该规范和制度的目的,作为判断标准。

(六)法律的正义性与学习方法

所谓法律的正义性,指法律本身须符合于社会正义。是法律与其他行为规则,如技术规则,的根本区别所在。正如人有“善、恶”,法律也有“善、恶”,这就是所谓的“良法”与“恶法”。符合于“社会正义”的法律是“良法”,违背“社会正义”的法律就是“恶法”。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许多“恶法”,诸如规定对小偷砍手的法律,规定当众将“私通”者乱石砸死的法律,规定对流浪者加以鞭打、监禁甚至处死的法律,规定对同性恋者予以惩罚的法律,随着社会的进步而相继被废止。我国现已废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若干地方规定“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政府规章,就属于“恶法”。

当我们学习法律的时候,除了从规范性入手,掌握每一个法律制度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以及正确把握其立法目的之外,还需要进一步用“正义性”标准予以评价、批判。对于“恶法”、违背社会正义的法律,要通过解释方法回避其适用。至少是不要为“恶法”辩护,不要制造所谓的“根据”、“理由”,把“恶法”硬说成“良法”。在法学院学习或者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一定不能忘记法律的正义性,不能忘记维护社会正义是每一个法律人的神圣职责!

法律的正义性最终要通过法院的裁判予以体现。法律、法规所体现的社会正义,是理性的正义;通过法院裁判所实现的正义,才是实践的正义、现实的正义。因此,法官和律师对于实践法律的正义负有神圣职责。裁判案件,不仅要考虑裁判是否于法有据,而且一定要考虑所作出的判决结果是否符合于社会正义,即裁判结果的妥当性。只有合于社会正义的判决,才是正确的判决。

社会正义,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分。形式正义,着重于程序公正。只要所适用的程序规则是公正的,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实现了正义,则非所问。实质正义,则不满足于程序的公正,而是着重于在具体的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实现正义。按照现代法律思想,强调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形式正义只是手段,而实质正义才是目的,形式正义须服从于实质正义,并最终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因为法律有正义性,于是决定了,法律科学,既不同于自然科学,也不同于工程技术,与社会科学中的其他学科也有本质的区别,而被称为“善(正义)的艺术”。真正掌握了这套“善(实践正义)的艺术”,才称得上优秀的法律人。下面举两个法官提的问题,说明法律科学是“善(实践正义)的艺术”。

一个人选择了法学,选择以法律为业,你就选择了“公平正义”!选择了以民主、自由、平等、博爱、公平、正义作为自己行为、处世的价值目标!你应该有正义感,有是非观!你如果还是学生,你也是弱者,没有力量为人民主持正义,但至少你应该能够判断是非,判断正义与不正义!你如果担任法官,就应当断然拒绝法律外因素的干扰,使你作出的每一个判决都合情合理合法,在当事人之间实现公平正义!

法律人以实践法治为职业。这绝不是一般的职业,不是仅仅为了赚钱谋生。因此不是经营者(商人)。法律职业的神圣性在于:维护法律,维护正义!你看,西方的法官,被人民当成正义的化身,就像神职人员之被视为上帝的代表!法律人不可能是革命者,但法律人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你是法学院的毕业生,无论你将来从事何种职业,身处社会的上层还是中层,你一定不要忘记法律的正义性,法学是实践正义的艺术。不要忘记那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遭遇不幸的人们。

三、正确认识和对待法学论文写作

(一)中文能力是法律人最重要的素质。此所谓中文能力,非指诗歌、散文、小说等文学文体写作能力。是指法律文体(法学论文和法律文体)的写作能力。中国的法律人是用中文进行法律思维,具有相当的中文能力是进行顺畅法律思维的基础条件。凡是水平高、能力强的法律人,无论法官、律师,其中文能力(口头、书面)都很强。法官指挥庭审,律师在庭上答辩,应当用词准确,有条有理,逻辑性强,撰写判决书、答辩状,应当文字准确,逻辑严密,富有说服力。中文能力差,语言拉杂,用词含混,缺乏条理,逻辑混乱,不可能成为优秀的法律人。

(二)法律文体写作与法学论文写作。法学论文要求:文字准确、逻辑严密、富有说服力。同样是一切法律文体的要求,如合同书、起诉状、公诉书、答辩状、判决书、裁决书。因此,法学论文写作能力强,法律文体写作能力就强。法学院学习中,通过法学论文(学科论文、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写作,训练、提高本科生和研究生法律文体写作能力,训练、提高本科生和研究生中文能力。

这里单说“文字准确”。古人有关于“推敲”的故事,贾岛吟诗:鸟宿池边树,僧敲月下门。用“敲”还是用“推”?翻来覆去,拿不定主意,撞了贺知章的马头,贺不加责罚,反而共同讨论。法律文体写作也有类似故事,是“敲”门而入,还是“撬”门而入?“敲门而入”,说明二人认识,女方为男方开门,不过是通奸;“撬门而入”,说明违背女方意愿,采用暴力,就是强奸,可能判死罪。现今民事裁判实践中,有类似案件,“还欠款5千元”,究竟是“已经归还了5千元欠款”,还是“仍然欠款5千元未还”。“全部货款已结清”,是全部货款“已经结算并支付完毕”,还是仅仅“结算清楚尚未支付”?

说明法律文体写作,特别要求准确,一字不当,可能铸成冤案、错案。此与文学写作不同,文学写作用词不当,不会造成冤案,而且作者可能故意采用多义词,故意追求模棱两可、语义朦胧的效果。法律文体写作,特别要求用词准确,避免歧义。这要通过法学论文的写作来训练。

(三)法律人的论辩能力与法学论文写作。法律人的职业,特别要求论辩能力(口头论辩、书面论辩)。你看民事审判的双方代理人在庭上辩论,刑事审判的辩护人与公诉人在庭上辩论,一方主张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方辩称不违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诉人主张构成犯罪,辩护人辩称不构成犯罪。双方你来我往,针锋相对,唇枪舌剑。法官在庭上听讼,就看哪一方有理,辩论逻辑性强、有说服力?答辩状、法庭辩论,当然最终靠证据。我们常说,靠证据说话,但证据自身并不会说话,而是在法庭质证时,由案件双方,辩护人与公诉人、原被告的代理人,替证据说话(辩论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证据内容和意义)。如果辩护律师中文能力很差,说话拉拉杂杂,缺乏逻辑,颠三倒四,语无伦次,用词不当,即使有充分的证据,也未必能够胜诉。法庭辩论的真正目的是说服法官,必须思路清晰,用词准确,条理性强,逻辑严密,才具有说服力,才能说服法官。法律人必须有高水平的论辩能力,掌握论辩的艺术、说服的艺术。法学院除在模拟法庭训练外,主要靠法学论文写作来训练和培养学生的论辩能力。

我们进入法学院学习的目的,在于把自己培养成为优秀的法律人。有人误以为,只要把十几门课程学好了,各门课程都考试合格,成绩优良,就能够成为优秀的法律人。我要告诉同学们,这样的认识并不正确。刻苦学习各门课程,掌握各个法律学科的概念体系,打下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当然很重要,这只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素质之一,更为重要的素质是,能够运用法律基础知识进行法律思维,从事法律实践,这就要求具有相当的中文能力。

我们在小学、中学阶段主要是通过语文课和作文(主要是文学文体写作),无论高考语文成绩如何,都缺乏法律人的中文能力、法律文体的中文能力。因此,要重视法学院各科论文写作、学年论文写作,特别是毕业论文写作。遗憾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法学院学生都认识到论文写作的重要意义。一些同学不重视论文写作,采取敷衍的态度,甚至从网络找两篇题目相同或类似的论文,加以裁剪拼接,应付了事,只求老师给个及格分数就行了。这些同学在法学院四年毕业,中文能力没有得到训练和提高,即使各科考试成绩优良,即使真的掌握了各门学科的法律基础知识,也不可能成为优秀的法律人。须知将来担任律师写起诉状、答辩状,担任法官撰写结案报告、判决书,担任仲裁员写裁决书,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起草合同书,都是不可能从网络下载进行拼接所能够解决的。因此,必须在法学院学习期间,重视法学论文写作,按照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自觉训练、提高法律文体写作能力。

四、自己造就自己

明确学习目标。明确原告优秀的法律人所应具备的素质,人格方面的素质和知识能力方面的素质。掌握学习方法。主动的、有计划、有步骤的学习。通过主动的、有计划、有步骤的学习和训练,把自己造就成为优秀的法律人。

一本书有民法典打成语金什么玉什么?

金枝玉叶:【基本解释】:原形容花木枝叶美好。后多指皇族子孙。现也比喻出身高贵或娇嫩柔弱的人。

【拼音读法】:jīn zhī yù yè

【使用举例】:嫂又~,吹股风都要生病。(沙汀《一个秋天的晚上》)

【近义词组】:皇亲国戚

【反义词组】:蓬门荆布、赳赳武夫

【使用方法】:联合式;作宾语、定语;称呼有钱人家的女儿

【成语出处】:唐·王建《宫中调笑》词:“胡蝶、胡蝶,飞上金枝玉叶。”

民法典比喻(形容民法典的词语)

结合材料,运用政治生活知识说明民法典立法过程是如何体现依法治国方略的?

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体现了共产党领导立法,体现了人大行使立法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根本保证。

扩展资料

“以民为本”思想,在中国思想史上早已有之,也是历史上出现过的一些所谓贤君良相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好皇帝”和“好官”所主张过的统治理念,人们经常引用的“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书·五子之歌》)就是中国封建时代的一种典型的“民本思想”。

封建统治者中的开明派的“民本思想”是其统治经验较为清醒的总结,对于后来的人们,自然有其启迪、借鉴意义和警示作用。但是,这毕竟是站在封建统治者的立场上的一种经验谈。

中国古人把“民”比喻为“水”,说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也属于这种经验谈。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巩固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是为了维护皇权。这种“民本思想”常常是同封建统治者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政策相结合使用的。

人权宣言、拿破仑法典在民主进程中的作用??

拿破仑被流放在大西洋的圣赫勒拿岛上时曾说过:“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四十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的记忆,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记的,它将永垂不朽——那就是我的《民法典》。”《拿破仑法典》又称《法国民法典》,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民法典。它曾经影响了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其内在的价值和思想即使在今天也仍然光彩夺目。笔者拟对《拿破仑法典》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和思想、历史地位和影响来展开论述。

一、《拿破仑法典》颁布的背景

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拿破仑法典》的颁布,有深刻的背景:

第一、法国大革命的影响。法国大革命是人类历史上影响最大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1789年以后,法国当权派陆续颁布了《人权宣言》、《1791年宪法》等法律,将资本主义社会的若干基本原则法律化,例如启蒙运动中倡导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这些法律的颁布,比较彻底摧毁了法国的封建等级制度和封建土地所有制,使法国人从封建义务和封建关系中解放出来,这就为后来的“自然法”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因此,“只是在法国,法典的编纂才产生于革命运动的热情,也仅仅在法国,社会现实和奠基于革命的社会形态才达到了完全的重合。” 可见,如果没有法国大革命,就不会在法国产生这样一部开创纪元的民法典。

第二、法律不统一严重影响了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法国大革命发生前,法国的法律制度很不统一,有罗马法和习惯法之分。大体从波尔多至日内瓦附近划界,其南部是成文法区,罗马法系占优势;北部是习惯法区,罗马法处于次要地位,习惯法是由日耳曼法、教会法和地方习惯法等结合而成的,内容体系十分庞杂。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伏尔泰曾经讽刺地比喻过:“对在法国出外旅行的人来说,改换法律的次数与改换所骑马匹的次数一样频繁。”法律的不统一,导致关卡壁垒重重,严重阻碍了正处于上升时期的资本主义的自由发展。

第三、拿破仑个人的影响。1799年拿破仑上台执政以后,一方面,他通过打败反法同盟的干涉、粉碎国内叛乱等措施,稳固了资产阶级政权;另一方面,拿破仑要巩固资产阶级统治秩序,而编纂民法典,统一全国法律,则是其必不可少的步骤。因此,他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民法典的制定中去。他任命了一个由波塔利斯、特龙谢、比戈德普雷阿梅讷和马尔维尔四位经验丰富的法学家组成的民法典起草委员会,在参政院审议起草委员会所起草条文举行的102次会议中,拿破仑至少在其中57次会议上扮演重要角色。他成了制定法典的真正领导者。

二、《拿破仑法典》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思想

1804年3月,拿破仑将36个单行法合并为《法国民法典》,公布施行。《拿破仑法典》的内容有总则一章,正文共有3编35章2281条。其内容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这是《人权宣言》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民法上的具体贯彻和反映。法典明确规定:年满20岁的“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人人在民法上都是自由平等的。这项原则否定了封建特权制,消除了等级差别,人人可以平等而自由地决定自身的行为。这就废除了旧法律加之于广大人民的各种政治歧视、人身束缚和苛捐杂税等,为资产阶级自由地经营工商业扫除了障碍,也有利于广大劳动者“自由”地受雇于资本家,为资本家提供剩余价值。这对于确立和稳定资本主义社会秩序和生活,激发人们的创造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私有财产无限制和不受侵犯。按照《人权宣言》“财产是不可侵犯的神圣权利”的精神,民法典对私有财产问题作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依法典解释,“所有权是对物有绝对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如经营、获利、交换、转让、馈赠等等。若因公征用私人财产,则须给予公正而且事先的补偿。损害他人财产者须负担赔偿责任。法典还特别规定:“物之所有权,不问其为动产或不动产,可扩大到该物由于天然或人工所产生或附加之物。这种权利称为添附权。”这样就肯定了资本家获取利润的合法性。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所有权的确立,为资产阶级自由地利用所掌握的生产资料进行经营、开矿办厂创造了有利条件。

第三,契约自由。契约是两个或两上以上的人的意志表示的一致,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法典规定:契约一经合法成立,当事人必须按照约订切实履行,非经订约人的相互同意或法律的制止,不得任意修改和废除。它保障了资本主义经济活动机制的正常运转。

三、《拿破仑法典》的地位和影响

《拿破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在人类从封建宗法社会走向近代法制社会的进程中,其地位和影响不可低估:

其一、《拿破仑法典》巩固了法国大革命的成果。其主要内容和思想,从整体上总括了大革命的全部法规,在法律上承认了被大革命完全改变的社会秩序。它以资本主义绝对的私人财产所有制代替了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和等级制度,把在消灭了封建专制主义之后“刚刚诞生的现代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译成了“司法法规的语言”(马克思语),使资本主义的经济与社会生活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对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其次,随着拿破仑战争的推进,《拿破仑法典》通过拿破仑的铁蹄在欧洲其他国家强制实施,法典与革命的思想和精神冲击了这些国家的封建制度,动摇了它们的封建统治。加上它是系统、完整、规范的成文民法典,对后来其它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发生了巨大的影响,起到了立法规范的作用。事实上在今天的亚洲,法国民法典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正如恩格斯指出:“这部革命的法国的法典,直到现在还是包括英国在内的所有其他国家在财产法方面实行改革时所依据的范本。”

再次,《拿破仑法典》原则鲜明,编排合理,逻辑严谨,语言简洁,是资本主义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的颁布开了近代民事法典化的先河。

当然,《拿破仑法典》也有其时代的局限性。例如在调解劳资纠纷方面偏听资本家的证词,在家庭问题上强调丈夫是一家之主,妻子必须服从等等。但这并不影响法典的进步意义。《拿破仑法典》是资本主义国家中最早的一部系统的成文民法典,是“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法律”(恩格斯)。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法语: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简称《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 人权宣言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蓝本,采用18世纪的启蒙学说和自然权论,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1793年6月24日,雅各宾派通过的新宪法前面所附的《人权宣言》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宣布“社会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提出“主权在民”,并且表示如果政府压迫或侵犯人民的权利,人民就有反抗和起义的权利。

组成国民议会之法国人代表认为,无视、遗忘或蔑视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经常呈现在社会各个成员之前,使他们不断地想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立法权的决议和行政权的决定能随时和整个政治机构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能更加受到他们的尊重;以便公民们今后以简单而无可争辩的原则为根据的那些要求能确保宪法与全体幸福之维护。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宣言》颁布后,大会要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传,并且“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述。”《宣言》全文如下:

序 言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现在, 大会, 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民法典进行时》概抬每篇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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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带“典”字的法律,这就意味着民法典跟以往一般的法律汇编不同。一个“典”字,标志着民事法律制度的成熟,凸显出法律规范从量到质的变化,也让民法典与其他法律有了显著不同。

第一,“典”意味着期在法律体系中有非常高的地位。换言之,一个“典”字体现出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法典被定义为国家治理的基本遵循,这是对民法的肯定。”著名民法学家孙宪忠老师认为,从全面依法治国的角度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起到统帅作用。而民法是关乎全局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可视为一部基本法,是社会生活的白卡全书,不但对宪法的实施起到保障作用,在国家治理中也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必须借助其展开。

“民法典也是对人民权利的保障。”民法典实实在在地涉及每一个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等。这种“涉及”不是一时一事,而是贯穿始终。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也很重要,但只有出现特定事由或情况才有适用的机会。换句话说,这些法律不是时时刻刻发挥作用,也不是对每一个人都发挥作用。民法典与其他法律相比,用一个形象的比喻就是吃饭和吃药的关系。药再好,也是生病了才会吃。但饭是每天都要吃的。

第二,“典”意味着这部法律具有庞大的法律体系,符合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的要求。民法典体量很大,草案目前有1260条、近11万字。这种体量能够担当起一个‘典’字。从目前看,民法典草案在体例和内容上是合适的。未来,民事规则领域会形成“基本法+特别法”或者“一般法+特别法”相配套的体系。民法典作为一般法,特别法中则包括商法、知识产权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此外,还会有一些民事特别主体立法,特别物权立法等包含其中。孙宪忠老师认为,“我们的民事法律体系是开放的。这次没有纳入到民法典中的内容也会在将来与民法典共同构成完整的民事规则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即将“诞生”。

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既保持民事法律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保持适度的前瞻性、开放性。

多一“典”不容易

民法典,就要来了,会影响每个人的生活。在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看来,民法典“为民事活动提供各种基本准则,为交易活动确立基本的规则依据,为各种民事纠纷的预防和解决提供基本遵循”。称之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实至名归。

谈起民法典,它为什么不是叫“民法”而是叫“民法典”呢?

解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法典”?有学者表达过这样的观点,像《汉谟拉比法典》《狄奥多西法典》之类的古代法典,尽管名称中带有“法典”二字,但并不是真正的“法典”,其实质上是关于各科法律、命令甚至是权威学说的系统汇编。法典,是指18世纪以来对法律予以分科之后对某一法律学科进行系统编制而形成的有国家强制力的书面文件。“法典”要求,凡是纳入的规则,在组合和搭配上具有逻辑性、体系性。可见,能真正叫“典”并非易事。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符合“典”的要求,被视为近代法典范本之一。

那我国民法典是不是真正的“法典”?这要从“编纂”二字上找答案。编纂是在总结现行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制度完善、设计和创新。王利明形象地比喻:“编纂民法典是在已经支起来的房屋骨架上盖房屋。”编纂民法典,既要“编”又要“纂”。“编”就是要将现有的物权、合同等民事法律和制度进行系统整理、统合。对已制定的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进行科学化、体系化的整理。“纂”就是要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确立新的制度。例如,人格权编就是重新起草、编写的。这样看来,我国民法典具备“法典”特征,不愧于“法典”本质。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民法典立法参与专家龙卫球认为,“我国民法典从体系到制度再到每个具体条文,千锤百炼,逻辑严密,规范清晰。从法律形式上说,立法表达形式至臻成熟,达到了科学系统化的较高水平,显示出极高的成熟度和稳定性。”

为何分七编

我国此次编纂的民法典(草案)共七编,采取了总则加分编的结构,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为什么如此编排?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介绍:“我国民法典采用的是德国潘德克顿式的做法,编纂体例分成总则和分则,总则规定的是一般性规定,分则规定的是各个民事法律关系当中的具体规定。德国民法典由总则编和债编、物权编、亲属编和继承编组成,这种做法就叫五编制的民法典,我们原则上也是用这样一个方法,但比德国民法典多出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民法典分编包含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达成了广泛共识。在讨论中,有专家建议在此基础上增加人格权编、知识产权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是否纳入民法典各分编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内容具有基础性,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则;二是内容具有普遍性,是社会生活普遍适用的通用规则;三是内容具有稳定性,是经过实践证明切实有效、可以长期适用的惯常规则;四是内容具有平等自愿性,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可采用、可约定的规则。对于涉及特定群体、领域的内容,原则上由民事特别法规定;对于民法典各分编的规定难以涵盖和替代的内容,不宜纳入;对于那些还处于发展变化中、经验还不成熟、拿不准的内容,暂不纳入。

有了科学的原则标准,哪些内容能入编就可以严格研究论证了。人格权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加强人格权保护的呼声和期待较多。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总结我国现有人格权法律规范的实践经验,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权编是较为妥当、可取的。而设立知识产权编目前条件还不成熟;民法典不宜设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于是,民法典最终采取七编制,这也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体现。

在杨立新看来,“我国民法典之所以比德国民法典多出两编,采用七编制,是因为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在这两个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可以人格权单独规定一编,侵权责任单独规定一编。这也刚好是我们的中国特色。”

贡献民事立法的中国智慧

民法典以“民”为名,自然要立足中国、面向中国,解决中国人民自己的问题,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而这七编制的中国特色,突破了传统大陆法系体系的安排,是我国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创新,在世界民事立法中也具有重要意义。

这其中,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最重要的创新之一和最大亮点,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民法典中都没有独立成编的人格权制度。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全面保护人格权的需要,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也回应了人格权保护在网络信息时代所面临的各种挑战,解决了实践中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除编纂体例的创新外,民法典的许多具体规定也彰显了中国智慧。比如,强化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编草案的重大修改就是增加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贯彻了生态文明理念和绿色原则。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张鸣起介绍,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广大专家学者、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建言献策。参与面之广,举办的各类座谈会、研讨会、论坛之多,收到的修改建议内容之丰富,为我国立法史上所罕见。在民法典草案的审议过程中,立法机关通过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论证会,在互联网上公开征询意见等多种方式,多次听取收集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反复斟酌和修改草案,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努力使民法典成为中国智慧的集中体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对中国法治的未来充满希望,“我们现在正处在工业文明向信息文明转型的重要时期,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好多事情都是在信息技术的背景下去解决的,让世界更深切地感受到信息文明的重要性。我们应借助民法典的编纂,让中华民族再次回到人类法律文明的最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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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比喻(形容民法典的词语)

学习法律,该从何开始? 一、学习目标:成为优秀的法律人现代社会有一个法律职业群体,称为“法律共同体”或者“法律人共同体”,包括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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