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典型(民法典典型案例)

2022-12-30 法律资讯 民法典

《民法典》增加了哪些典型合同

《民法典》增加了下列典型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介合同、以及合伙合同等。其中保理合同的主体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和保理人;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是物业服务人和业主;中介合同的主体是中介人和委托人;合伙合同的主体是各合伙人。

典型案例|民法典首例!“竞标”指定遗产管理人,破解侨房维护难题

老人去世后,

遗有一处祖宅,

因这处祖宅的使用维护问题,

老人的多名后人起诉到法院争夺管理权。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下称思明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涉侨房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福建法院审结的首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老人过世遗祖宅 

管理权归谁纷争不断

已故的魏姜氏遗有祖宅一处,魏姜氏生前未留有遗嘱,未指定其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魏姜氏育有三女一子,大女儿、二女儿均已去世,儿子和三女儿早年迁居境外,现生死情况及子孙沿嗣情况均不明朗。长女魏某甲照料晚年的魏姜氏,这处遗留祖宅曾由魏某甲夫妻二人管理,目前居住这处遗留祖宅的是魏某甲的后辈。

因魏姜氏继承人众多,且多人散居海外情况不明,魏姜氏身后遗留祖宅的析产确权困难重重,继承纠纷已历经两代人均未能妥善解决。

目前遗产房屋已经日渐旧损,家族各支继承人就祖宅的管养维护问题纷争不断,实际居住在内的魏某甲后人也因无法定身份,而在维护祖宅时处处受到制约。

《民法典》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后,魏氏家族在国内的继承人提起申请,请求尽快确定祖宅的遗产管理人,以避免祖宅年久失修,大部分继承人的利益遭受侵害。

引入“竞标”机制 

法院确定遗产管理人

法院受理案件后,充分调查了魏姜氏的后人谱系,尽最大努力联系了,尚在大陆境内的继承人,参与遗产管理人协商,并追本溯源,详尽调查了魏姜氏的生前居住地、主要赡养人、祖宅历代翻迁管业情况和当前状态等案件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魏姜氏于《民法典》施行前过世,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对于遗产管理人制度并无规定,而《民法典》增设了该制度,但魏姜氏的遗产始终未析产分割持续至今,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能够更加妥善地处理遗产、解决遗产争议、维护继承人合法权益。

法院在魏姜氏后人

争当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

创造性地引入“竞标”机制

↓↓↓

令争当遗产管理人的各支继承人分别阐述管理遗产的有利条件、能力水平和具体方案。

由法院根据最大限度尊重被继承人遗愿、最大限度发挥遗产效用的基本原则,最终判决与魏姜氏较为亲近、对祖宅感情较为深厚、对祖宅及周边环境较为熟悉的魏某甲一支后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实施后,新创设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为诸如魏氏祖宅的管养维护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路径。闽南侨乡不少涉侨房产在落实侨房政策后仍然析产确权困难,因此长期处于管养维护的搁置或争议状态。

思明法院巧用《民法典》全新创设的遗产管理人法律制度,创新具体适用机制,妥善解决了涉侨祖宅的管养维护问题,充分彰显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物尽其用的价值追求,也为侨乡历史建筑的司法保护树立了“思明样本”。

民法典规定的典型担保方式

民法典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典型(民法典典型案例)

民法典新增的典型合同有哪些

民法典新增的典型合同是保理合同,典型合同就是指有名合同,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保理合同是唯一新增的有名合同,保理合同是指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等服务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民法典规定的典型合同有哪些

《 民法典 》第三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 , 借款合同 , 保证合同 , 租赁合同 , 融资租赁合同 ,保理合同, 承揽合同 , 建设工程合同 , 运输合同 , 技术合同 , 保管合同 , 仓储合同 , 委托合同 , 物业服务合同 , 行纪合同 , 中介合同 , 合伙合同 。

《民法典》新增了哪些典型合同规范?

《民法典》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介合同等典型合同。保证合同是保证债权的实现,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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