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速览(最新民法典内容)

2022-12-30 法务资讯 民法典

民法典关于儿童的规定

口罩是阻断呼吸道分泌物 传播的有效手段

就是要你好看。

一九五五年九月下旬一天中午,我偷溜上一列从洛杉矶开出、朝圣巴巴拉(Santa Barbara)而去的货运火车。我头枕在行李袋上,翘着腿,注视着天上的滚滚浮云。那是一列慢车,我计划在圣巴巴拉的海滩睡一晚,隔天一大早再偷溜上一列开往圣路易斯-奥比斯蟹(San LuisObispo)的慢车,要不就是等到傍晚七点,溜上一列到旧金山去的直达车。

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7编、84章、1260条!

一生各阶段的权利

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而未成年人又因其身份的特殊性,

成为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备受关注的部分。

今天,和团团一起来看看

民法典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守护从孕育到成年的各个阶段

胎儿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典在总则编“自然人”章节中,加入新规,将一个人受保护的起始点前移到了胎儿时期。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这不仅为近些年热点的基因编辑等划出红线,也为一个生命从最开始提供法律保障。

八周岁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用通俗的话说,八周岁以上的小孩,就可以“帮家里打酱油了”。

十六周岁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八周岁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守护未成年人最重要的权益

5点速览民法典在维护儿童权益方面

有哪些进步——

一、《民法典·总则编》结合疫情,完善了因疫情等突发状况下对儿童的保护。

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该条能有效避免当父母因疫情被隔离而儿童却无人照料的情况,完善了因疫情等突发状况下对儿童的保护。

二、《民法典·物权编》新增“居住权”规定,有利于保障儿童的居住权

物权编的一大看点就是增加了“居住权”的相关条款,目的是实现对社会弱势的保护,比如妇女、儿童、老人。而儿童作为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在未能独立生活前必须依靠在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的抚养才能健康成长,此次意定居住权(可通过协议或者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出台,给予儿童居住权有充分的协议余地,特别在儿童父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

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部分条款,有利于保障儿童的各项权益

“家风作为一个家庭的风气、风格与风尚,为家庭成员树立了无形的却又无处不在的价值准则。优良的家风支撑着家庭的和谐与平安,塑造着家庭成员的高尚品格和良好行为。家风同样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家风正,则民风淳。”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认为,以法律的形式强调树立优良家风,宣示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强力倡导,可以强化家庭和家庭成员的责任感和义务感,推进家庭弘扬优良家风的知行合一。而这条规定最直接的受益者是家庭中的儿童,儿童需要在一个优良家风的家庭环境中成长,努力塑造高尚品格和良好行为,有利于降低今后未年人或者孩子成年后可能违法犯罪的概率。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将《婚姻法》修改从原本的“任何人”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一步明确了不得危害或者歧视的主体范围。在第二项中扩大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抚养费的范围,包括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进一步保障了虽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权益,比如脑瘫儿、残疾儿、因患病或意外等无法独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父母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同时,增加了已满八周岁的子女自行决定跟谁的条文,尊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的意愿,更有利于子女在其舒适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将《婚姻法》将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更改为“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这就给将来法院裁判一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提供了法律依据,现实生活中,一方婚后回归家庭,基本上放弃了自已的职场生涯,离婚后再度回归职场难度可想而知,收入也将会出现断崖式下跌,若判决双方各半负担子女抚养费,极有可能导致子女的生活质量下降,该条规定有利于使父母离婚后的子女其生活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四、《民法典·收养篇》新增或修改部分条款,完善儿童的收养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结合我国的二胎政策,将收养人的条件从“无子女”扩大到“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拓宽了收养人的范围,与现行人口政策一致,有利于促进更多的孤儿被收养,回归到正常的家庭生活中。同时,增加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要求。如果收养人有违法犯罪的前科,可能会存在对被收养人不利的情况,该条对收养人条件加以限制,有利于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四十周岁的年龄限制,从“男性收养女性”扩大到“收养异性子女”,即增加了“女性收养男性”的限制,其本质上增加了对男性未成年人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有助于符合收养条件的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

五、《民法典·人格权编》新增条款,一定程度扩大儿童的“选取姓氏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使儿童的“姓氏权”不再局限于随父姓或随母姓,可以有更多的选择。

专家解读:

民法典解释这5类问题

具体应用到现实中,

会是什么情形?

能解决哪些问题?

来看看法律专家的解读5种情况——

1

涉及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条文要点:孩子八岁就可以在某些事项中为自己做主的能力了,不要忽视孩子的权利;十八岁就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强制干涉孩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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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 云南法院网 审判实务 法案解析 正文 施工跌落谁之过?

作者:蔡桂华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0-8-18 13:59:29

字体:小 大[简要案情]

2008年,被告宾川县鑫盛百货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货公司)委托宾川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建位于宾川县城鑫盛小区的房屋。主体工程完工后,经百货公司与小区业主共同选定了经工商登记从事防盗窗制作、安装的个体工商户即被告刘某某为该房屋防盗窗安装工程的安装人。后由小区业主分别与刘某某签订防盗窗安装协议,并向百货公司交纳协议约定的每平方米100元的费用。被告王某某系该小区S幢三楼2号房屋业主。协议签订后,经刘某某与原告辛某某口头协商,将其承包的前述部分防盗窗安装工程交由辛某某进行安装,由刘某某每平方米支付安装费15元。2009年11月10日中午,辛某某欲安装王某某所在的S幢楼房五楼房屋的防盗窗,在其沿该幢房屋外墙自下往上攀爬的过程中,从王某某户防盗窗外坠落至地面,致胸12椎体、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事发当日,辛某某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医治过程中,刘某某为其支付现金13000元。经鉴定,辛某某的伤达捌级伤残,需后期治疗费11000元。辛某某出院后,多次与被告方协商,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原告辛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7877.55元,其中要求赔偿未出生的胎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8075.70元。

[争议焦点]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百货公司、刘某某、辛某某之间系何种关系。辛某某诉称刘某某承包了百货公司房屋的防盗窗安装工程进行安装,后雇请其进行施工,认为刘某某与百货公司之间系承包关系,与自己系雇佣关系。但百货公司辩称其与刘某某从未签订过安装防盗窗的承包合同,与刘某某都不曾发生过任何的民事法律关系,当然就不可能与辛某某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刘某某则提出自己承包了百货公司房屋的防盗窗安装工程后,并非雇请辛某某为其施工,而是将部分工程转包给辛某某完成,其与辛某某之间是转包关系,不存在雇佣关系。

二、辛某某从王某某户防盗窗外坠落的原因。辛某某诉称事发当天,其是被王某某家为装修房屋而擅自架设在其户防盗窗上的电线触电而坠落;王某某则辩称辛某某诉称存在触电事实,最起码应向法庭提供我户防盗窗带电的证据,而辛某某除了自己的陈述外,就此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事发后经电力公司调查,我户的防盗窗上并不带电,且从辛某某伤后的医治情况无法看出其所受伤与电击有关,比如说电灼伤、心脏和血压的表现等。辛某某作为高空作业的作业者,在未作任何安全确认,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的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有可能是自己失手坠落的。

三、本案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辛某某认为:百货公司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个体工商户刘某某进行施工,对我的损害应承担选任过失责任;王某某作为业主在整幢楼尚未通电的情况下,私自接电入户,因电线破皮漏电致使我触电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某作为我的雇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三被告系共同侵权,应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百货公司认为:协议都是各业主与刘某某签订的,公司没有与刘某某签订承包合同,与刘某某及辛某某均未发生任何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选任过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应驳回辛某某对公司的诉讼请求。王某某认为:从形式上看我虽然与刘某某签订了《防盗窗安装协议》,但此次防盗窗安装工程实质上是由百货公司组织实施的附属工程之一,公司审查了刘某某的营业资质后,以每平方米100元的价格将防盗窗安装交给刘某某承作,我只是按照公司的要求向公司交纳安装费,只认防盗窗安装好交付给自己这一结果,其余一概不管。公司才是定作人,刘某某是承揽人。辛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触电事实的成立,要求我承担赔偿责任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庭的支持。刘某某则认为:我与辛某某之间是因转包而产生的加工承揽关系,我只认安装好防盗窗这一工作成果,辛某某受伤发生在工作成果交付之前,且辛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受伤是其疏忽大意造成的,我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发后我出于人道主义才预付给辛某某13000元人民币的。

四、辛某某主张胎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否支持。辛某某认为,事发时其妻怀有身孕,因此次事故自己已身带残疾,对胎儿出生后的抚养能力有所降低,被告方应赔偿胎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被告方则认为,首先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为胎儿保留权利仅在继承法中才有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对此并无特别规定。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的对象应当是伤害事故发生前与受害者形成了实际抚养关系的人,辛某某为尚未出生的胎儿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显然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如果就案办案,原告的经济损失很难及时得到弥补,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法院多次做双方的工作,反复将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分析给双方,让大家都清醒地认识到诉讼的风险。一方面事情已经发生了,特别是案件都已经到了法院,必须要面对,采取回避或相互推诿的方法是不行的,对辛某某的损失必须拿出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协商处理此事,既能将双方的损失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又能切实化解双方的矛盾和纠纷,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用最少的钱办最好的事,用最低的诉讼成本了结诉讼”。对于法院和当事人来说,案结事了和控制风险都是非常重要的。经过努力,法院成功调解了本案,由百货公司、王某某、刘某某分别赔偿辛某某各项经济损失6000元、3000元及34000元,并当庭支付了赔偿款。

[法官评析]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小区建筑拔地而起,修路修沟渠的工程也大幅增加,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为能从中渔利,往往随意转包或分包部分工程,出现层层分包、层层渔利的“多倒手”现象,最底层的承包人或分包人才是实际的施工人,而他们的抗风险能力和安全防范能力往往都很差,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各种各样的安全事故,造成实际施工人或其雇请的工人伤亡,在损害发生后各承包人或分包人之间相互推诿,大家都不想承担责任,导致受害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及时保护,此类案件大量涌进法院。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因层层转包或分包时,各转包人或分包人只考虑自己的眼前利益,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甚至违反法律规定任意进行转包或分包,对接受转包或分包的人资质审查不严,所签合同内容简单,相关责任约定不明确,或者只是口头协议,连书面合同都没有,导致法院对涉及的转包或分包合同的性质到底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还是劳务合同难以认定,对当中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性质也难以确认,不同的认定会界定不同的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对当事人特别是受害人的利益影响重大,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能否妥善审理此类案件就显得尤为重要。针对上述问题,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是要边审理案件边进行法律宣传,把法律宣传贯穿于审理案件的各个阶段,让当事人及社会各界人事懂得应依法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加强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尽可能地减少此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即使发生了安全事故也要让损失有保障;二是要善于运用“大调解”机制,不惜调动一切社会关系,尽最大努力多做调解工作,争取以和谐的方式解决双方的纠纷,确保受害人的利益能得到实现,充分发挥法院民事审判平衡各方利益的职能作用。

(作者单位: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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