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律援助(上海法律援助中心怎么申请免费律师)

上海法律援助中心的电话是多少?

上海法律来援助中心的电话是12348。

“12348”是市、区县司法局及法律援助中心面向广大市民群众的法律咨询专用电话。

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职责,主要解答法律咨询,普及法律常识;实施内部联动,搞好上门服务;沟通外部信息,做好受案分流;加强区域合作,搞好职能部门间协调联动;

做到快速反应,防止纠纷激化;遵循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源掌握社情民意,当好党政参谋;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法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等。

扩展资料

随着“12348”法律服务专线公众知晓率的不断提升,上半年来电咨询量同比09年下半年有了明显增加,共来电咨询9043人次,同比09年下半年增长16.03%,其中市中心接听来电咨询7879人次,同比2012年下半年增长6.16%。

从来电咨询的人群类别数据来看,其中来自农民工、农民、残疾人、失业人员、低保对象、军人军属、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共计2964人次,女性咨询者3269人次,分别占咨询总数的32.78%和36.15%,从中也反映出我市“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已成为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服务热线。

参考资料来源:12348—上海法网

上海法律援助(上海法律援助中心怎么申请免费律师)

上海免费法律援助热线?

1、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 53899700

邮编: 200032

地址: 小木桥路470号

2、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 63162431

邮编: 200011

地址: 国货路288号

3、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 64692925

邮编: 200030

地址: 南丹东路60号

4、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 62527835

邮编: 200042

地址: 华阳路112号2号楼310B

5、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 56774044

邮编: 200072

地址: 永和路219号

6、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 52656672

邮编: 200333

地址: 铜川路1809号

7、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 65072148

邮编: 200082

地址: 广灵四路496-500号

8、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 65895194

邮编: 200082

地址: 扬州路583号

9、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 54955148

邮编: 201199

地址: 莘谭路392号

10、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 56609994

邮编: 201900

地址: 友谊支路225号5楼

11、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 59918148

邮编: 201800

地址: 金沙路85号

12、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 68622605

邮编: 200126

地址: 高科西路551号

13、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 67962253

邮编: 200540

地址: 石化金一东路391号

14、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 57719907

邮编: 201600

地址: 乐都西路867-871号2号楼2楼

15、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 59723184

邮编: 201700

地址: 青松路231号

16、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 37110205

邮编: 201499

地址: 南奉公路8833号

17、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 59612919

邮编: 202150

地址: 城桥镇人民路40号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本市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法律援助机构,是指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确定的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门机构。第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对符合规定的各种法律援助事项提供经费保障。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 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经济困难的公民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二)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

(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四)因突发事件受到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逐步扩大受援范围,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

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标准,应当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数额。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经济困难证明由法律援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包括本人的劳动能力、就业状况以及家庭成员、家庭月(年)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等内容。第七条 公民因见义勇为导致诉讼或者仲裁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

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义务人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的区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属于本市高级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向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按照前款规定,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如果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公民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市律师事务所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可以为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提供帮助。第九条 诉讼或者仲裁法定时效即将届满,当事人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第十条 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可以委托区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区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移送市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受理争议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第十一条 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并协助办案人员调查取证。第十二条 受援人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实际情况的要求,经解释仍坚持不合理要求,致使法律援助活动难以继续进行的,经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同意,可以中止该项法律援助。

除《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受援人采取虚假陈述等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经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核实,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并视情追索其应承担的法律服务费用。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办案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人员的过错给受援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赔偿。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在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时,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依法调查取证和查阅、调取、复印相关资料,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免收或者减收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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