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外表(民法典的具体表现)

2022-12-29 六尺法务 民法典

科学立法的主要举错有哪些

第一,法律形式的相对吸纳化。法律形式是立法面临的首要问题,所谓法律形式是指一国法律的渊源以及这个渊源所能够包容的法律规范形态。对人类社会法律进程有较大影响的有两个法系,即经常提到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这两个法系的区别在诸多方面都有所表现,最大的区别在法律形式方面。大陆法系以成文法的形式为主,而英美法系则以不成文法形式为主,二者在法律形式上的这种区别使两大法系各自具备了相对的质的规定性。然

而,随着人类法治技术的不断提高,两大法系的法律形式亦在相互感染和交叉。正如梅利曼所分析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司法机关作出的判例之间的区别,往往将人们引入歧途。 美国一个典型的州所具有的生效法规起码不少于一个典型的欧洲或拉丁美洲国家。如同大陆法系国家一样,法规在美国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差别仅在于它有赖于法官根据立法精神加以解释和适用。而且,美国的成文法规的权威高于司法判例,并可取代相抵触的司法判例(宪法性问题除外),但反之则不能。所以,法规数量的多少以及权威的大小,不是区分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有效标准。有无法典存在,也不是区分两大法系的依据。加利福尼亚州所有的法典比任何一个大陆法系国家还多,但它并不属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绝大多数国家固然有法典,但是在多数普通法系国家中,系统化的法典也充斥于各个法律部门。从外表上看,这些法典与欧洲或拉丁美洲国家的法典无异。另一方面,就大陆法系国家本身来说,也不一定都有法典。匈牙利和希腊早在民法典颁布前就属于大陆法系,但匈牙利直到成为社会主义国家以后才有了民法典,希腊首次颁布民法典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事情。因此,法典形式并不能成为清楚地分辩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标志。”这只是对两大法系相互交织这一客观事实的描述。中国虽然没有明确指出属于大陆法系,但是,在中国的立法传统中都深深刻画着大陆法系的印痕。基本上不承认非正式法律渊源之外的行为规则是法律的渊源。这种将法律形式绝对化的状况是不利于立法科学性的。有学者就认为法律的形式经过了习惯法、成文法、公理等不同的发展阶段,而当代社会的法律形式则应当是所有能够正当调整人类社会关系并能被吸收到法律中来的所有行为规范的大融合。具体地讲,要实现科学立法就必须使法律形式能够相互吸纳。当然,法律形式的相互吸纳除了上述涵义外还包括其他方面。例如,调整公权利的法律典则与调整私权利的法律典则的吸纳,在此方面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例如,有关契约的规则技术被运用于行政法规则之中就是例证。法律之间的相互吸纳若从法哲学的角度分析则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一个革命性变化。 第二,立法逻辑的自下而上化。立法的逻辑有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个进路。也许,在一国的立法中两个进路是相互交织运行的,但是,一方面,这两种立法逻辑的命题是成立的,即从理论上对这两种立法逻辑作出概括并不是没有根据的。另一方面,一个国家在立法中总会从这两个立法逻辑中选择其中之一。在正常情况下,两种立法逻辑的存在并不是一个偶然的没有相应背景的孤立的产物,而是有着非常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哲学依据,“当教育尚未普及,知识惟偏于上层阶级之时,知文字者惟有贵绅,故其结果以难解之文章语句为高尚而尊之,以通俗平易之文章语句为浅近而贱之。专制时代之立法者,固无论矣,即至立宪时代之后,亦往往袭其遗风,凡诏敕,法令及其他公文,皆用古奥难解之辞以保持法令之威严。且事实上,人民又常尊敬能知其所不知之人,故对于用艰深文字发布之命令,常怀畏敬之念。有时立法者欲夸示其学识,而故意用古奥文字以草法令者,亦复不少。”可见,不同的文化背景会导致不同的立法逻辑。在文化尚不发达的情况下,选择的应当是自上而下的立法逻辑,而在文化较为发达的情况下则应当选择自下而上的立法逻辑。当然,最为主要的是政权体制的特性,在政权体制相对集中化的政治格局之下,选择的是自上而下的立法逻辑,而当政权相对民主的情况下则选择自下而上的立法逻辑。中国由于在国家结构形式上实行单一制,在中央和地方的分权上实行集中统一的权力行使制度,因此,中国立法逻辑长期以来应当说是以自上而下为主。中国重大的立法决策来自于国家政权体系之内,甚至于来自于国家政权体系中的相对高层。法律案的形成是由各个管理部门以法案的形式提出的,而社会公众的提案则相 对较少。法律文件的形成也基本上在政治体系之内,例如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7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第8条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对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二)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三)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科学立法科学性的实现路径之一便是选择自下而上的立法逻辑,就是说立法决策、立法案的形成首先从下层开始,最后再予以集中,这其中的道理是毋须再作论证的。

第三,立法视野的全球化。法律的本土化与全球化是中国在加入WTO之际引申出来的一个法律哲学问题,与其说它是一个法律问题还不如说它是一个法律制度中的价值选择问题,因为接受上列两个不同的命题对一国立法的进路乃至于法律规范体系的实效会产生根本性影响。即是说,若接受了法律本土化的命题,那么,在立法中将以历史传统、民族文化等为根本点。反之,若接受了法律全球化的命题,那么,在立法中将以人类社会的先进文化和先进的法律调控理念为根本点。关于法律本土化与全球化的争论至今还没有结

民法典外表(民法典的具体表现)

什么是非法合同啊

不符合法律规定所签订的合同就是非法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以非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的合同,指的是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和目的上是非法的。在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者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真正目的,也不是其直实意思表示,而只是希塑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来掩盖并达到其非法目的。如当事人之间订立以物抵债协议实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假借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实为走私货物等。这些订立合同的行为在外表上看是合法的,实际上其真正目的是非法的。由于被掩盖的目的是非法的,而且还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90后女调解员用民法典讲脱口秀,你如何看待这样的科普方式?

很有创意,用这种大众都喜欢的方式将枯燥注重细节的民法典转化为各种爆梗的脱口秀,运用小故事将听众的注意力集中在上面,将故事中涉及法律的点引申出来,不仅新颖具有吸引力,更有利于普及观众们的法律知识。

近日,有关民法典的脱口秀系列节目在网络上悄然走红,视频中的“段子手”是一位来自上海崇明的90后女孩,她用幽默、易懂的语言将“高冷”且“生硬”的民法典讲了出来,一时间点击量暴涨!这也说明网友们其实对民法典还是有想要了解的兴趣的,只是被他“高冷”的外表劝退了。这名90后女孩正是清楚这一点,所以才出了这一系列的视频,化调解员为段子手!

脱口秀节目这两年正式步入中国,这一类的节目讲究“玩梗”,也就是用自己的语言表达对当下存在的一些问题做出见解。而脱口秀的表达方式也是比较诙谐幽默的,深受90后00后和少部分的80后们的喜爱。脱口秀最大的特点就是思维逻辑强,让观众的思想围绕着主题进行思考,所以脱口秀也为很多90后00后的年轻人们提供了独立思考机会。

从这名女孩用新的方式打开民法典来看,社会需要的往往是可以创新的人才。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不仅代表着勇气,更是智慧!如今的本科生、研究生一抓一大把,甚至有说某985大学生毕业后找不到工作,这不是社会的问题,而是自己的问题。勇敢的尝试就是对自己最大的负责。创新型人才一直都是社会所需要的,这位女孩的突破必将引得一大波人效仿,但是段子手不是谁都可以当的,这需要自己更多的个人见解和对观众们喜欢的了解。

民法典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没有相对人的存在也能成立的意思表示,如立 遗嘱 。 1、《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没有相对人的存在也能成立的意思表示,如立遗嘱。 3、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需要相对人的存在才能成立的意思表示,如一方欲订立合同的邀约就必须向另一方发出。 二、意思表示的生效 (一)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二)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三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 (1)构成要件 其构成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在外表上可以看出其法律意思的效果,即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 主观要件,指内心的意思,分为行为意思,即表意人自觉地从事某种行为;表示意识,即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行为上意义;效果,即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生一定法律效果。 (2)法律效力 意思表示的拘束力,亦即意思表示的成立效力。意思表示一旦成立,表意人须受其约束,非依法律,不得擅自撤回或者变更的法律效力。意思表示作成后,将要影响表意人、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利益。 所以,《民法典》第138条其实也是针对意思表示的相关法律效力,没有相对人存在的情况下不一定表达出来的这些意思,就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了。单纯的理解这一条规定,很多人都会觉得比较困难,其实这就是在针对部分,文件证明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主要是根据当时的情形来分析文件是否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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