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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人(要约人想要撤回要约,必须选择以快于要约的方式)

2022-12-29 法务资讯 案例

请求他人订立合同的要约会不会失效

请求他人订立合同的要约以下情况失效:

1、要约人撤销要约;

2、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承诺;

3、拒绝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招标中什么是要约人和受要约人?

要约人指的是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的人。

要约人可在提出要约时规定要约的有效期限,并受之约束。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要约人对违背上述要约拘束的行为,要承担由此而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但要约人预先声明不受要约拘束者除外。

受要约人是上市公司股东,它可以是境内股东,也可以是境外股东。《证券法》在“继续收购”中采取“收购要约”和“受要约人”的概念,但在“一般收购”规则中没有类似术语。

要约人(要约人想要撤回要约,必须选择以快于要约的方式)

投标人是要约人吗

一、投标人是要约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的内容拘束。在招投标中,招标是要约邀请行为,投标是要约行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的一方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确定中标人。

二、【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合同法 中的 “要约” 是什么含义?

合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明确;(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的生效条件有以下几条: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所谓订立合同的意图,是要求在要约中包含希望并已经决定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一般认为,要约应当向特定人发出,这个特定人就是要约人希望和他订立合同的人。而特定不限于一个,也可以是几个,但必须都是确定的。如一个水泥厂有2000吨水泥可以销售,分别向4个建筑公司发数量各为500吨的要约。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确定,是指要约中应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条款,让受要约人看了之后可以决定是否同意订约并作出承诺。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只有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才有可能了解要约的内容,并决定是否承诺。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内容具体确定;?(二)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具体指什么?

要约人指的是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的人。

要约人可在提出要约时规定要约的有效期限,并受之约束。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要约人对违背上述要约拘束的行为,要承担由此而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但要约人预先声明不受要约拘束者除外。

受要约人是上市公司股东,它可以是境内股东,也可以是境外股东。《证券法》在“继续收购”中采取“收购要约”和“受要约人”的概念,但在“一般收购”规则中没有类似术语。

受要约人的特殊情况:

在理论上,所有股东均得充当受要约人。《证券法》对受要约人的资格问题,也未作限制。《公司法》及相关法规虽然坚持股权平等原则,但由于股东身份存在差异且股票类型的多样化特点,从而使得上市公司的股票类别相当复杂,股东身份也有较大差异。须注意以下特殊问题。

1.场内交易的受要约人。

我国上市公司具有特殊的股本结构,公司发行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不得上市流通,公司流通股才可上市交易。《证券法》第32条规定,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据此,证券交易所是社会公众股的惟一流通场所。收购人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向其他股东收购其所持社会公众股。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中,惟有社会公众股股东才可充当受要约人。根据法律,收购人不得通过场外交易市场,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收购其所持流通股股票。

2.场外交易的受要约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股和法人股属限制流通股。上市公司发行的国家股及法人股,根据《公司法》第143条关于“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自由转让”的规定,也可依法转让,只是不得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上市公司之法人股和国家股可通过协议方式进行转让,并应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过户登记。因法人股和国家股可以在场外市场协议转让,并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过户,国家股和法人股的合法持有人,也可充当受要约人。

3.上市公司某些股东不得充当受要约人。

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规定,发起人所持股份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3年内禁止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其所持股份。根据此项规定,发起人及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成为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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