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治精神(民法典的法制精神)

2022-12-28 法务资讯 民法典

民法典手抄报内容

民法典手抄报内容可以写民法典学习宣传标语:

1、学习民法典,践行人民至上理念,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提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化水平。

3、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4、民法典是一部保障人民权利、推动国家治理的法律宝典。

5、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6、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7、切实贯彻实施民法典谱写法治中国新篇章。

8、民法典人民美好生活的法治保障。

9、学好用好民法典,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10、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11、学习民法典,践行人民至上理念,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12、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提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化水平。

13、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14、民法典是一部保障人民权利、推动国家治理的法律宝。

15、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法治是民法典的什么

法治是民法典的核心价值,其要义是保障私权、规范公权。基层党政部门要讲求“法治”,并将其贯穿于城乡治理、行业治理、社会组织治理等全过程。要以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将民法精神转化为施政理念,既要严格公正执法,又要文明行事;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加强社会协同,确保人民群众充分行使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运用民法典的共治理念和规则,确保人人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尽快形成。

民法典法治精神(民法典的法制精神)

民法典原则和精神

《民法典》基本原则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同时也是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款的导向。《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规定在“总则编”内,其中包括“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本文结合案例及分析,与大家一起学习《民法典》基本原则。

一、案例介绍(内容系编撰整理,仅作阐释观点之用)。

案例1、“业务合同”规定:“......遇下列情况:......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不支付或拒绝支付约定款项,经确认属实的,乙方可将此行为视为违约......并有权按照该应付款金额的三倍对甲方处以罚款......。”

案例2、“业务合同”规定:“......甲方向乙方顾客提供产品服务,并负责处理和解决与该产品服务相关的争议及投诉。如甲方提供的产品服务与双方合同约定或与乙方届时认为的合理标准不相符合的,则按照甲方在前述缺陷产品服务收费总金额的25倍,作为乙方商誉损失,由甲方进行赔偿。一经发现甲方违反‘竞争限制’条款,与他人有场外交易行为的,则甲方应以该场外交易金额的50倍,一次性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二、案例分析。

1、“案例1”关于“处以罚款”的规定内容。

罚款是国家有权机关追究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律责任的处罚手段,它主要由行政机关行使。但是,商事合同双方都是民事活动主体,任何一方都不能向对方处以“罚款”。根据《民法典》总则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合同双方相互间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签署合同或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守约方可据此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罚款与违约金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应该指出的是,如果考虑到案例1的合同双方民事主体对条款规定可能存在“误解”,应该将“罚款”实际理解为“违约金”或“罚金”的话,此处的“违约金”也因约定过高,而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这是符合《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约定的违约金不能够“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应该根据《民法典》第六条规定:“......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违约金超出法定限度的部分,可由法院根据当事人一方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并且,最高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指出,约定违约金一般不能够超出损失的30%。案例1中的“按照该应付款金额的三倍”之约定,显然大大超出法律规定之合理限度。

2、“案例2”关于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比如,按照双方合同规定的一定金额的多少百分比例来计算损失额(案例2即采用此方式)。但是,对于当事人约定的损失赔偿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时,当事人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民法典》以及目前还现行有效的《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多数观点认为,处理这一问题时,除应遵循《民法典》规定的“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守法原则”外,还应遵循《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第130条和第133条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合同法》的自由原则。除非当事人一方存在被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否则,一般要予以认可,即便双方约定的赔偿金超出损失额的30%。对此,酒店在被要求签署有案例2内容的合同时,一定要慎重,以免给自己带来几倍、甚至几十倍高于实际损失赔偿的风险。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尽管《民法典》有1260条规定之多,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民事活动的各个方面)。但是,法律基本原则所形成的一条导向主线则贯穿始终,它们体现和强调的是《民法典》的精神。

民法总则体现哪些新的立法理念和立法精神

作为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统领性规则,民法总则的通过和施行,标志着中国特色的民法典编纂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民法总则以现代社会私法自治最重要的自由和平等为价值主轴,以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为民事活动的边界,以绿色发展作为人类社会的科学发展理念,引领整个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民法总则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创新发展,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石。

    民法总则彰显了权利本位的现代法治精神

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它以对人的保护为核心,以权利为本位,系统全面地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各种人身、财产权益。因此,民法典被视为现代法治文明的扛鼎之作,被誉为法治健全完善的标志。民法总则作为民事活动的统领性规则,充分彰显了权利本位的现代法治精神。

    民法总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理念

民法总则把对人的权利的保护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以对人的尊重保护为核心,民法总则扩大和调整了民事主体的权利保障范围。一是增加了对胎儿利益、个人信息、一般人格权、特定人格权的保护。二是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三是尊重被监护人的“自我决定权”。四是强化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中利害关系人的保护。民法总则的这些规定,强化了对人的自主性的尊重,彰显了人文关怀的现代法治精神和价值理念。

    民法总则体现了中国特色和时代要求

民法总则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统领性规则,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保持了民事法律对人类生活所积淀美好价值的尊重。一是确立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宗旨。二是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绿色原则等,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集中体现和外在反映,直接反映了民主、自由、平等、公正、诚信、文明、法治等理念,涵盖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髓。三是民法总则将民法法律渊源的范围扩大到民事习惯。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民事纠纷的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实际上是以道德为核心,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新增绿色原则,反应了建设生态文明的时代发展需求。

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民法总则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又一个新突破。绿色原则的确立,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当下,调整民事主体利益关系离不开人与自然的视角。这一规定反映了具有先进时代特色的立法理念,既传承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优秀传统文化思想,又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党的新发展理念。

民法典对于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是什么?

意义如下:

1、以民法典颁布施行为契机,坚定全社会的法治信仰。法治信仰是人们在内心深处对法治的一种情感,这种情感包括认同、信服、尊崇、敬畏等要素,体现的是对法律自觉自愿地忠诚和尊重。

民法典的调整对象系全社会占比最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民事主体的法治信仰状况决定了全社会的法治信仰水平。

一方面,民法典是人民合法权益保障的宣言书,它通过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能够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的感受到法律权利的“获得感”;

另一方面,民法典为民事主体的各类民事活动设定行为规范和基本遵循,同时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贯穿与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的保障,凸显以人民为中心与保障人民权益实现的重要思想,体现秩序和充满美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应借助生动、易懂、精准的民法典普法活动,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就在其身边,且伴随其一生,以此逐步培育并坚定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认同、信服、尊崇与敬畏等情感。

2、深刻领会民法典的精神要义,夯实全社会的法治理念。全社会要透过民法典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是要进一步厘清国家机关履职用权的界限。

民法典是调整民事社会关系的基本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直接相关,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二是要进一步强化国家机关执法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

国家机关的决策、管理与监督等执法与司法活动要以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为底线,要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更好实现为追求,从而真正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和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人民性。

3、学好用活民法典,强化全社会的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

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要较好地改变过去人民群众遇事找人不找法的现象,应通过学好用活民法典以强化全社会的法治思维。一是全体社会成员要认真地对待民法典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以法律思维来指导各类民事活动的开展。

二是倡导全体社会成员将遵循民法典作为一种基本生活方式。民法典构建的社会经济生活基本秩序和践行的权利保护理念,是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生动体现,遵循民法典、遇事找法、化事靠法应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基本生活方式和新风尚。

扩展资料:

立法过程:

2019年6月25日,栗战书委员长主持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和民法典继承编草案。

12月20日,法工委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将2017年已经出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入草案,重新编排条文序号,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12月常委会会议审议。

12月23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

据沈春耀介绍,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

12月24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12月2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民法典草案的议案,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2020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的意义和价值

民法典的意义和价值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等,国家出台民法典,主要是对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符合实际的修改和调整。

法律分析

民法典的颁布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民法典颁布,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是国家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民法典的颁布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直接相关,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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