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评查(民法典速查)

2022-12-28 六尺法务 民法典

如果夫妻一方以对方“出轨”起诉离婚,会不会得到支持?

如果夫妻一方以对方“出轨”起诉离婚,会不会得到支持?下面就我们来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一番探讨,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到有需要的朋友们。

“尽管出轨异性朋友,可是没有长期性、平稳的一起定居,就无法确认为同居生活个人行为,就不可以为此做为提起诉讼离婚的原因,更不可以为此做为规定离婚损失赔偿的标准”近日,一篇题写《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内容引起许多网民及刑事辩护律师强烈反响。1月2日中午,话题讨论“不可以仅以出轨为由要求离婚”走上微博热搜。

许多网民表明对“不可以以出轨为由要求离婚”难以理解。杰出婚姻律师金国先前就曾对于相近思想观点出文觉得:“假如依照小编的观点,另一半不可以仅以‘出轨’为由规定离婚,细心想一想,那另一方就可以肆无忌惮地出轨,这不是挑事吗?另一方都出轨了还不可以规定离婚?由此可见这个观点多么的荒诞。”

实际上,最少早在2021年1月就已经有相近微信微信文章在网络上广为流传,后被经常转截、引述、改变。2022年1月2日,某地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微信号分享以上文章内容,再度引起关心。但是,该人民法院公众号后又删除了该文章内容。

出轨是否离婚法定程序?

异议来源于民法典中有关提起诉讼离婚的相应要求和法律条文。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要求,夫妇一方规定离婚的,可以由相关机构开展协商或是立即向人民法院提到离婚起诉。人民法院审判离婚案子,理应完成协商;假如爱情确已开裂,协商没用的,理应准许离婚。

该法律条文例举了五种情形,有在其中情形之一的,协商没用的,理应准许离婚。包含重婚罪或是与别人同居生活等四种情形,及其别的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表述(一)要求,民法典第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等规定的“与别人同居生活”的情形,就是指有另一半者与婚内出轨异性朋友,不因夫妇为名,不断、平稳地一同定居。

前述异议文章内容觉得,“依据该法律条文,尽管出轨婚内出轨异性朋友,可是没有长期性、平稳的一起定居,就无法确认为同居生活个人行为,就不可以为此做为提起诉讼离婚的原因,更不可以为此做为规定离婚损失赔偿的标准。也便是你抓住你的另一半出来和其它异性朋友开房间直接证据,但这不属于长期性一同定居,不可以为此规定离婚。”

“这一观点以偏概全。”针对这一思想观点,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办公室主任、婚姻家庭部负责人张荆告知澎湃新闻网,法律法规中例举的确立合乎离婚法律规定情形中合出轨有关的,的确指的是同居生活或重婚罪,“自然,出轨不肯定相当于同居生活,在司法部门实践活动之中,同居生活是在相对性的一段时间内不断平稳地一同日常生活和定居。”

这般来看,出轨能否做为提起诉讼离婚的法定程序?张荆觉得,假如出轨个人行为特别极端,例如尽管从来没有住在一起过,但早已有长时间维持的,或者持续两三年的出轨个人行为,另一方也是有充足的直接证据可以证实,这样的事情下就可以可用民法典之中要求的“别的毁坏夫妻关系的情形”。

“法律法规提倡维护保养婚姻生活的可靠性,并不是说仅有同居生活和重婚罪才可以提起诉讼离婚,这有点儿过度肯定。”张荆填补说。

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作伙伴李力争觉得,以上异议文章内容的文章标题《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有什么问题。“可以提起诉讼离婚,但人民法院有可能宣判不允许离婚,由于出轨并不是婚姻破裂的标准,换句话说,并并不是不可以将出轨做为提起诉讼离婚的原因,但其结果不一定会判刑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文规定,有‘重婚罪或是与别人同居生活’、‘别的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协商没用的,理应准许离婚。”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负责人游植龙观查强调,在司法部门实践活动中,另一半一方与第三者有重婚罪,与别人同居生活,与别人两儿非婚生子女,长期性私通、姘居等出轨个人行为的,一般可评定为夫妻感情破裂,调整失效的,准许离婚,且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失赔偿。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专家教授陈爱武觉得,单一的出轨个人行为,自然不可以相当于“与别人同居生活”,但不可因而下结论“出轨不属于同居生活个人行为,不可以由此规定离婚”,不然就犯了逻辑性不周延的不正确。

陈爱武表明,提起诉讼离婚是被告方行使诉权的主要表现,法律法规并没有附属约束性标准。因而,即使另一半没有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要求的多个离婚理由之一,被告方还可以申请办理离婚。人民法院在离婚案子的审判中并不会独立地探讨一次或多次出轨个人行为的特性,反而是综合性考虑多种多样要素。

离婚更难了?

澎湃新闻网注意到,前述异议文章内容觉得,从民法典及其近期颁布的法律条文看来,法律法规针对离婚的全新心态是:避免草率离婚,离婚更难了。

文章内容还提及,针对起诉离婚,仅有婚后出轨比较严重到重婚罪或是与别人不断、长期性的一起日常生活,且要有充足举证表明的情形下,才可以宣判离婚。

游植龙觉得,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可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表述(一)中对“与别人同居生活”情形的评定的表述,仅仅沿用了2001年破产法法律条文的内容,并无创意,不可以从此讲解为“不可以仅以另一半出轨为由要求离婚”。

张荆说,法律法规的婚姻自由,包含了完婚随意和离婚自由,而以上异议文章内容把旧要求当新规定,还把法律法规所例举的离婚情形开展了窄化了解,限缩条款要求,机械设备教条主义地了解法律法规,会造成对法律法规的误会。

“可以宣判离婚的情形实际上挺多的,除开感情层面的同居生活、重婚罪,受到破坏夫妻关系的,例如长期性嫖妓、长期性不断出轨等个人行为,赌钱、吸食毒品、家暴等都是可以宣判离婚的法律规定原因。”张荆说,此外,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即民法典中要求的“别的毁坏夫妻关系的情形”。

“在我国婚姻家庭法律法规与现行政策一贯遵循的标准是确保婚姻自由,抵制草率离婚。”陈爱武强调,为了更好地达到这一标准,原破产法以及法律条文对离婚的标准和程序流程开展了明文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及法律条文在离婚标准程序流程等问题上,基本上沿袭了破产法以及法律条文的要求。

陈爱武强调,法院判决书离婚的主要的标准是“情感已开裂,调整失效”,民法典地一千零七十九条要求的前述五中情形皆为婚姻破裂的表达形式。因而,是不是宣判离婚依赖于人民法院依据被告方感情基础、结婚后感情情况、造成离婚的分歧矛盾原因、有没有儿女、另一方被告方心态等情形综合性掂量后开展案件评查。

陈爱武觉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针对离婚标准的要求更为科学合理,提升了一款尤其的离婚标准,即一千零七十九条最终一款:“经人民法院宣判禁止离婚后,彼此又两地分居满一年,一方再一次提到离婚起诉的,理应准许离婚。”

“依据上述条文的要求,宣判禁止离婚后又两地分居满一年,再度提起诉讼离婚的,无论有没有离婚理由,人民法院都理应宣判离婚,展现了确保离婚随意和避免草率离婚这二者间的均衡与融洽。”陈爱武说,就此而言,离婚并不是更难了,反而是更为科学规范了。

民法典评查(民法典速查)

签署停访息诉保证书存在的问题

所谓涉法涉诉信访,主要指公民以来信和来访的方式向法院和检察院就与司法有关的事项提出申诉或要求解决问题的行为。涉诉信访事项主要表现为不服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有时也衍生检举、投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和违法行为。涉诉信访问题,往往是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相互交织,法度之外和情理之中的问题相互交织,法律诉求和利益诉求相互交织。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是中央部署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总体要求是把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实现从过分依赖行政手段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向依法按程序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转变。为了落实中央部署,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细化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配套措施,建立健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工作机制,倡导诉访分离、依法治访,鼓励信访群众选择司法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呈现“弃访转法”的良好势头;越来越多符合受案条件的信访问题在法律程序内得到受理,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效果逐步显现。

但是,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入口不顺、程序空转、出口不畅等难题逐步凸显出来,成为制约改革深入推进的瓶颈和障碍。如今中央政法委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制定“三个文件”,其中,《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主要着眼于解决入口不畅的问题,确保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在法律程序内得到及时处理;《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主要着眼于防止法律程序“空转”,解决有错不纠的问题;《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主要着眼于解决出口不畅的问题,防止终而不结、无限申诉,切实维护司法权威。本文结合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文件,以景洪市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为样本,试图分析涉诉信访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景洪市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总体形势及特点

上半年,我院共接待群众来访55件/次,共收到信访件15件,同比基本持平。通过分析,2015年的信访态势呈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信访总量虽呈降低趋势,但重点信访户、多年信访户反复信访、缠访的现象仍不容乐观,化解的难度大,息诉罢访的任务依然严峻。二是金燕与罗发明两件信访案件,一直是我院长期化解未结的信访积案,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精力、物力,也难以收到明显的成效。三是信访案件的构成比例,以反映执行问题居多,诉讼案件多为反映办案周期过长、服务态度差,反映违法违纪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的事项也占有一定比例。

从目前涉诉信访案件评查情况看,成因非常复杂,有的时间跨度大,各类案件类型都有,环节、层次较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经济利益诉求为目的。大多数涉诉信访人以经济利益诉求为目的,即便最初是为了反映案件办理问题,最终还是落到经济利益上。如钱某反映交通肇事一案,其多次反映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瑕疵问题,得到解决签下停访息诉保证书后又反悔,先后多次上昆进京非正常访,并要挟法院拿出80万元赔偿。类似的还有金某反映国家赔偿案、李某不服法院判决案等等。

2、从信访的内容看,以民商事、执行案件居多。涉诉信访案件中,民商事案件、执行案件的比重比较大,其中大部分案件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权、生产、生活资料等基本权利。

3、上访时间择机性强。每逢在党和国家重大政治活动或节日期间,如在我州、我市召开“两会”、国庆等期间上访,给党委、政府施压,以便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

4、重复访、缠访,甚至闹访。主要表现在:一是借助新兴网络媒体进行炒作。通常方式是在各个论坛发帖,传播诉求,以引起网民、新闻媒体和相关部门的注意。或是找到新闻媒体反映,用媒体的影响力扩大传播效果,给法院施加压力。二是存在一定程度的缠访、闹访情况。个别上访人固执己见、坚持自己的不合理诉求。有的案件已经得到解决,上访人写出息诉罢访保证书,表示不再上访。但过一段时间后,就同一问题又开始上访。如钱某反映交通肇事一案较为典型。三是越级上访、多头上访。有些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到中院、省高院甚至进京非正常上访。有些上访人除向法院系统上访外,还同时向党委、政府、政法委、人大、信访局等多部门反映诉求,进行多头重复上访。特别是一些上访老户非常偏执,追求利益最大化,加上一些导向不对,无形中形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当事人集体上访和串联性上访问题日益凸显,出现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头人的聚众上访,或联合家族成员集体上访,壮大声势,扩大影响。例如曾某挪用资金一案,其家属组织80余人,统一服装,拉横幅进行上访,影响较大。对集体上访处理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矛盾升级,酿成群体性事件,对法院工作造成很大挑战。另外,还发现不同的案件当事人相互邀约串联,组合起来进行结伴串联上访的情况。例如郑某和陶某,本是两个不相干的案件当事人,反映不同的诉求,但仍时常邀约、联合起来共同上访。

5、对抗情绪大,息诉罢访难。有些信访案件的形成,成因复杂,随着时间的延长,历史条件的变化,有的案件跨地区跨部门,虽然一个环节与法院有关,但仅凭法院就案说案无法解决,对抗情绪大,息诉罢访难。

6、有些当事人形成信上不信下,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谋求利益最大化。不管案件是否处理正确,不管经过哪一级机关处理,要求得不到满足的,便漫天要价,多头申诉、多部门信访,导致重复交办,多头交办,增加了信访案件的办理难度和司法成本。信访案件客观存在,旧的处理,新的情况又出现。多年来,无论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除按正常程序申请再审外,仍有许多当事人给有关机关和部门、有关领导写信、举报,反映问题。牵扯了党委、政府、人大和法院很大精力,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影响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突出问题。

(二)、存在问题

1、信访办以及专门人员的问题。涉诉信访案件已经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应高度重视。建议法院尽快明确固定的信访场所作为信访办公室,并安排有丰富工作经验善于做思想工有责任心的专门人员,对涉法涉诉案件进行分析受理、依法办理。

2、信访案件终结的稳控问题。对一些案件裁判正确、各项工作到位、信访人反映问题无理的案件,按照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后决定予以终结,按照该规定还需要先行确定稳控责任单位,落实稳控措施。虽然中央政法委和我省政法委出台了文件对终结案件的稳控责任落实作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许多障碍,尤其是“三跨三分离”的案件。建议信访人所在地的党委政府督促稳控责任单位加大特殊敏感时期的教育稳控。

3、对违法上访人员的打击问题。少数信访人诉求无理(如李本金),一些信访人的案件已经依法终结(如金燕),但信访人仍然上访。由于缺乏具体、规范、操作性强的制裁规定,致使其无理上访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4、社会矛盾转移,导致法院维稳压力大。上访人进行非正常上访,其动机就是要制造更大影响,让上级或通过其他方式向法院施加压力,以达到所诉目的。有的非正常上访人过分夸大或故意歪曲事实,甚至胡搅蛮缠,有意扩大影响、激化矛盾等,严重影响法院的形象,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此外,一旦上访发生,法院为做好疏导、稳控工作往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造成诉讼成本增加和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有的干警因此背上沉重的思想包袱,严重影响干警身心健康。

(三)、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

当前,发生涉诉信访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深层次的,情况错综复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社会层面看,有社会转型利益结构调整的因素。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推进,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社会利益结构的进一步调整,使得不同社会阶层、不同利益主体的矛盾凸显出来,大量原本可以用行政、经济手段解决的社会矛盾纠纷涌入法院,如企业改制、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等问题,有的当事人诉讼目的没有得到实现,就千方百计寻求各种可能的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或者自认为合法的利益。如黄某某上访案,该案中某镇政府欠其工程款130多万元,虽经法院判决确认,但因该政府欠款太多而难以执行,上访人从1999年9月申请执行至今已十余年,先后多次进京上昆非正常上访。该案表面上是法院执行不能引发的涉诉上访案件,但实则是由政府欠债引起,虽由政府、法院参与多方协调、商谈,但由于政府没有及时履行和解协议,使得该案始终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至今仍然上访不断。

2、从制度方面看,有法律规定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的因素。

一是法律法规不完善。如审判监督程序的制度设计有缺陷,申诉极易引发再审程序,但对再审次数未做出强制性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诉“永无止境”,案件“一审再审”。

二是部分当事人的愿望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最为明显的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问题。前几年附带民事案件赔偿数额在20万元左右,虽然看似维护了司法公正,但由于被告人在监狱长期服刑,判决结果往往无法得到执行,造成了太多的“法律白条”,从而有损司法公正。近年来尤其是新刑诉法修改以来,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依法不再支持,导致附带民事案件赔偿数额大大降低,这与当事人的要求相距甚远,致使受害人家属认为司法不公,导致上访。

三是涉诉信访终结机制操作困难,效果不好。在目前涉诉上访案件中,有大量的重复访,其中有一部分是经过多级、多次复查复核无误的案件。虽然最高法院、省高院相继建立了案件终结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实现终结,出现办案部门终结但信访人不终结的尴尬局面。最终,当事人一旦上访,案件仍然要登记,并要求法院继续办理,使得部分无理上访人长期上访。

四是制裁处理机制不健全。面对一些无理上访人的违法上访行为,由于制裁处理机制不健全,导致工作中一味地姑息迁就,息事宁人,放纵当事人违法上访行为的发生,甚至无原则满足上访人的要求,致使个别老上访户无视法律、反复缠诉缠访,进而带动其他上访者加以仿效,形成了“上访越高,解决越快”甚至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良局面。

3、从法院自身分析,存在个别干警作风不实、执法能力不强,司法公信度不高、诉求渠道不畅的因素。

一是没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的干警执法思想僵化,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孤立办案,审理案件不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导致“案结事不了”。

二是执法不规范。有的干警在执法办案中仍然存在着办案能力不强、工作作风不实、办案质量不高等问题,案件办理过程中瑕疵不断,引发当事人不满导致上访。

三是对判前释法、判后答疑重视不够。有的干警认为案件办理没有任何问题,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解释要求,认为是无理纠缠,因此导致当事人误认为案件办理不公正,从而引发上访。

四是司法公信力不高。近年来法院干警连续出事,严重影响了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另外部分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尊重,一些案件判决后无法得到执行,导致不同形式的“法律白条”,损害了司法权威。

五是诉求渠道不畅。表现为信访接待方法简单,不讲究方式方法,不做细致的法律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或对群众来信来访关注不够,该答复的不予答复,互相推诿扯皮,逃避责任。对一些事实及理由充分的问题,交办后该纠正的不纠正,该解决的不解决,使信访人对法院产生不满情绪,从而引发越级上访或重复上访。

4、从上访人的情况分析,存在自身法治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的因素。

一是法治观念淡薄。法治要求公民尊重和信奉法律权威,把法律作为解决问题的最终途径。但是,一些信访人在碰到法律问题时,“不找律师找熟人”、“不找证据找领导”的现象十分常见。当处理结果对自己不利时,就开始四处上访,寄希望于上级部门或领导的批示来实现自己的愿望。

二是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素质不高。多数涉诉信访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缺乏,对涉及自己案件的法律知识一知半解,道听途说,或以个人利益标准看待法律,尤其当信访人对法律的理解与法院的判决结果有较大差距时,便坚持以自己的理解上访缠诉。还有少数信访人将自己参与交易应该承担的市场风险转嫁给法院,认为打赢了官司,法院就应该“承担责任”,为他挽回全部损失,否则就是损害了他的利益,因而上访。

三是反映诉求不切实际。少数信访人性格偏执,行为极端,只从自身利益上思考问题,提出一些超越法律的过高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无理要求,并不断到有关部门反复纠缠、不断上访。还有些信访人企图通过越级上访向党委、政府、法院施加压力,一而再、再而三提出不合理要求。

二、健全涉诉信访案件救助机制

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帮助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对纳入不到司法救助范围又确有实际困难,或是救助以后困难仍没有得到明显缓解的,引导当事人按规定申请社会救助,依靠当地党委、政府解决好实际困难。

三、健全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机制

《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主要着眼于解决出口不畅的问题,防止终而不结、无限申诉,切实维护司法权威。重点明确了依法终结的范围和法律依据,细化了终结标准和程序,确保终结案件质量;对问题已经依法公正解决仍然缠访缠诉的个案,明确了综合化解的具体要求,以确保终结事项依法有序退出法律处理程序。

(一)、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要做到:

1、对当事人反映问题已经依法按程序处理完毕,合理诉求已经依法按政策公正处理,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对该信访事项依法终结,不再启动复查程序。

2、对信访事项的终结,必须经过复查、申报、审查、备案、告知5个环节,符合终结标准,并经中央政法机关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批。仍继续缠访的,各级政法机关不再作为信访事项进行统计、交办、通报,重点是做好对当事人的解释疏导工作。

3、落实善后工作。信访联席会议、党委政法委、综治办要建立协调机制。对已经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基层组织,动员各方力量,做好对信访人的教育疏导、帮扶救助和矛盾化解工作,促使信访人息诉息访,回归正常的生产生活,使信访终结事项依法有序退出法律处理程序。

4、用好救助手段。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帮助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对纳入不到司法救助范围又确有实际困难,或是救助以后困难仍没有得到明显缓解的,引导当事人按规定申请社会救助,依靠当地党委、政府解决好实际困难。

(二)、同时,多措并举,维护良好信访秩序。违规上访、违法闹访已经成为影响一些地方信访秩序、社会秩序的一个突出问题。各级政法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正常信访秩序,为有序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依法处理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创造良好环境。

1、坚持依法解决实际问题与依法处理违法行为两手抓。不论是哪一类信访事项、什么性质的上访行为,都要按照依法解决问题与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并重的原则进行处理。既不能纵容极少数闹访滋事人员挑战法律底线,也不能只注重处理违法行为而不解决当事人合理合法的诉求,防止矛盾激化。

2、严格落实办理时限。对群众反映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要公开承诺办理期限,限时办结,是否受理、是否立案以及办理结果,及时答复当事人,说明理由和依据,努力使上访群众的合理诉求在本级得到妥善解决,最大限度减少重复访、越级访。

3、大力推广视频约访。在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过程中,需要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当面做解释说明工作,或者当事人需要反映情况的,原则上应通过视频约访、远程接访,必要时上下级政法机关联合接访,让当事人感受到,通过视频约访,反映问题快捷、解决问题高效,逐步扭转赴省进京上访高发的局面。

4、依法处理违法上访行为。对到非指定场所上访、聚集上访、闹访滋事等违法上访行为,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采取疏导劝离、批评训诫、依法处理等方式进行区别处理。对妨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及时依法处置。对采取极端方式闹访、借上访之名煽动闹事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违法闹访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教育引导信访群众依法理性反映问题。

四、解决涉诉信访的对策和途径

坚持依法治访这条道路,坚持用法治方式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这个方向,要善于用法治思维来思考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善于用法治方式来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切实做到每一个环节都依法按程序办理,每一个处理结论都依法有据。比如,在受理环节,要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救济渠道反映问题,案件是否受理,要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为标准,而不是以当事人诉求愿望、情绪是否强烈为依据。案件进入法定程序后,要严格依法按程序办理,依法纠正执法错误,依法维护公正结论,既不能因当事人闹访而随意更改司法结论,也不能有错不纠、硬扛着不解决实际问题,更不能突破法律底线,简单地花钱买平安,要努力实现法律公正与社会公正的高度统一。在结案环节,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解决的,要依法退出法律程序,既不能有困难不解决,简单地推出不管,也不能任由当事人无理缠访、无限申诉,要敢于对违法闹访行为严肃依法处理,努力实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秩序高度统一。要通过以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过程、以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实效,来教育群众、宣传群众,引导群众自觉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纷争。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往往是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相互交织,法度之外和情理之中的问题相互交织,法律诉求和利益诉求相互交织。要全面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必须在法治方式主导下,坚持多部门联动,多管齐下、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注意发挥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动员方方面面的力量,共同做好化解矛盾、救助帮扶工作。如对一些涉众型、政策性强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参与进来,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加大司法救助和社会帮扶力度,通过解决其实际困难来促进息诉息访。对终结退出的案件,要积极动员基层党政组织、社会团体接手,落实好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说服教育、后续帮扶等工作,促使其回归正常生产、生活。要协调新闻宣传部门,加强对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宣传报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正面引导。

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既要坚持法治思维又要加强感情沟通,善于把法理情结合起来做工作,努力做到法平、理顺、情通,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针对特殊案件和当事人实际,要主动邀请相关领域专业人员参加,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要引入律师、心理咨询师、专家学者等参与化解工作,通过购买服务、严格管理、奖惩激励等手段,建立规范、可持续的第三方参与化解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矛盾化解、息诉息访工作。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形成一整套网上办案机制、信息化处理模式,提高信访工作效能;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信访工作考评指标体系,引导干警把工作重心放到依法解决问题上来,切实提高信访事项的审查率、立案率、化解率;健全第三方参与化解的机制,探索研究申诉、申请再审代理制,提高信访处理的公信度;建立与新闻媒体的协调联动机制,提高重大敏感信访案件的舆论引导能力,防止误读误判和跟风炒作等。

(一)、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信访工作是人民法院联系群众的桥梁,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诉求的重要途径,是维护和实现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它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法院干警要彻底改变当事人申诉、信访、上访是“挑毛病、找麻烦、无理取闹”的错误观念,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对涉诉信访的重要性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解决好对人民群众信访的认识问题,解决好干警作风问题,打牢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思想基础。

(二)、要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化解社会矛盾。要集中精力解决已出现的涉诉信访问题,该纠正的要坚决纠正,该赔偿的要尽快赔偿,该救助的要及时救助。要按照包案责任制的要求,落实案件办理责任,尽快办理并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办理情况。要严格依照法律办事,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既不能随意打折扣,又不能随意开口子,真正把解决问题的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要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将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与引导人、教育人、说服人结合起来,把法律讲清,把道理讲透,尤其针对一些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多做说服工作,帮助调整心态,理顺情绪,使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三)、要重视初信初访,认真做好涉诉信访接待工作。法院立案庭是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的“窗口”,是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初始环节。在涉诉信访接待工作中,一是要转变作风换位思考,让当事人在感受法律威严的同时,还能体会到“被尊重、被理解、被关怀”的司法人文氛围,在接访时要“带着深厚感情做工作”,做到“群众利益无小事”,由此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达到有效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的目的。二是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切实做好立案信访接待工作。三是认真做好申诉案件复查工作。申诉案件的复查是法律规定的最后司法补救措施,法院立案部门要认真对待信访人提出的申诉,全面审查,对信访材料要进行分析、审查、判断,实事求是地做出处理决定。

(四)、要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一是要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案件不能简单处理,走完程序,一纸判决了事。办理案件,既要依法办事,还要讲究方式、方法,找准依法处理与当事人诉求的结合点,切实做到“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案件承办人要加强执法中的释疑解惑,对涉案当事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耐心解释作出裁判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使当事人从具体的个案中理解法律规定,将当事人对一些法律问题产生的疑惑,消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三是要切实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要努力把已有的制度落实好,把没有的制度完善好,强力推进执法公开,切实强化工作责任,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从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入手,降低涉诉信访率。四是进一步强化调解工作。要充分发挥立案环节的调解职能作用,通过立案调解,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量,从而降低可能引发涉诉信访的案件比率。五是强化责任追究。对于引发当事人上访的案件,经调查确实存在有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是徇私枉法的,必须下决心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要落实稳控工作责任制,依法规范信访行为。一方面要切实加强稳控工作。上访人所在单位或乡(镇)党委政府、社区要承担起稳控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把上访人稳控在当地,承办案件的法院要与稳控单位和人员加强信息沟通并及时向上访人反馈案件办理情况,协同做好工作。另一方面要依法制裁非法上访。对于经过审查、复核后认定结果无误的案件上访当事人,继续无理上访,经教育仍坚持缠访、闹访、非正常访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同时,对于诉求已经得到解决,签过停访息诉保证书,又出尔反尔,再次非正常访的人员,也要坚决制裁。彻底打消少数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良心态,规范信访行为,杜绝无理上访。

(六)、要建立健全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促进涉诉信访工作的规范化。一是建立操作性强的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机制,改变法院案件终结后,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被动局面。因此,对重复访、集体访等信访案件,建议组织公、检、法、司等部门成立专门机构,对法院诉讼程序已经终了的案件,用经济的、政策的、行政的、法律的措施进行集中化解,分不同情况该救助的救助、该帮扶的帮扶,对长期访人员进行疏导化解;对闹访、缠访等无理访予以制裁,如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建立公开听证制度,对进京上昆访、串联访、集体访及其他上访案件法院可将信访人、案件承办人以及有关当事人召集起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专家等参加,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促使上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三是建立涉诉信访案件的排查研判制度,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排查研判矛盾纠纷,对倾向性、苗头性信访信息进行梳理分类,研判分析,制定预案,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四是建立案件社会维稳风险评估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对案件受理、审判、执行中存在的稳定风险进行全面认真的评估分析,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五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引发当事人上访的案件,经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法院工作纪律,甚至是徇私枉法的,必须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六是进一步建立完善涉诉信访救助机制,切实帮助信访人解决实际困难。

2022宣传工作组普法工作计划

日子如同白驹过隙,不经意间,我们又将迎来新一轮的努力,先做一份 工作计划 ,开个好头吧。工作计划的开头要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2022宣传工作组普法工作计划,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2宣传工作组普法工作计划1

20__年是我局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最后一年,为了进一步推进法制宣传 教育 ,紧紧围绕__ 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组的安排,认真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全面落实本局 “五五” 普法规划所制定的各项任务,进一步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及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切实解决本局群众普遍反映的 热点 问题,为__ 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经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制定如下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以继续巩固我局五五普法以来的一切成果,深入开展面向全社会的法制宣传活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努力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养,营造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做到抓住重点、细化分类、扩大效果,将今年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工作重点

(一)普法教育

1、继续深入开展“法律六进”工作,抓好重点时间、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

(1)机关干部重点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行政法律法规、干部 法律知识 读本,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完善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领导干部自学制度。全年领导干部的法制培训不少于四次。

(3)重点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禁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4)在企业中大力开展《 劳动合同 法》、《就业促进法》的宣传教育,把握正确导向,利用送法进企业,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的水平和能力,帮助企业职工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2、抓好社会面的法制宣传

(1)利用固定宣传栏,重点围绕公民在日常生活、生产工作中相关的法律知识,围绕局机关的阶段性重点工作,围绕市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教育。

(2)局机关各部门根据自身工作常用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撰写稿件进行广播或者广播讲座,结合典型案例,搞好“以案论法”宣传。

(3)局普法办组织好3月法制宣传月活动、“6.26”国际禁毒日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并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全年不少于二次。组织送法进企业活动,全年不少于六次。

(4)局普法办办好法制宣传专栏(橱窗),每季度更新一次,全年不少于四次。

(二)依法治理

1、加强依法行政和机关自身建设。局机关各股室工作人员根据自身职能,学好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行政执法、行政管理的法定程序。在通过参加培训、考试,取得有效合格证书的前提下,履行工作职能。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各项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提高行政管理的能力,树立大服务的理念。

2、长效管理与突击整治相结合,解决群众普遍反映的热点问题。在局领导的支持下,争取县有关部门的配合,加大城市建设、违章建筑查处等方面的行政执法管理力度。具体整治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局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进行协调,划分阶段性实施。各部门在突击整治的同时,制订长效性管理机制,采取有效 措施 ,使依法治理、依法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要建立例会制度,有计划、有部署地开展今年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同时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督促的职责。

2、落实法制宣传人员队伍做好法制宣传工作,按照本计划安排,认真组织法制讲座、培训。

3、实行工作考核。各股室对今年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都要认真做好台帐资料的登记归档,有关数据、信息每月报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年终组织考核验收。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当前新形势下的迫切任务,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我们一定要在认识上再提高、工作上更到位,把这两项工作真正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2022宣传工作组普法工作计划2

为认真贯彻落实____局关于法制建设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扎实推进依法制理,我中心一直以来非常重视法制建设工作和依法行政工作,现将20__年度法制建设总体情况和20__年度法制建设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20__年度法制建设工作情况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推动法制建设顺利实施

1.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为保证____局关于依法制理工作的实施,加强对法制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经中心领导班子研究,我中心成立了中心法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并领导实施全中心开展法制建设工作,决定法制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成立了法制建设工作办公室,明确了办公室工作职责:具体组织实施中心法制建设规划,安排法制宣传教育,指导协调各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制理工作。

2.建立工作制度,确保普治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建立

学法制度。中心领导组把法制建设宣传教育内容纳入 学习计划 ,安排相应的法制知识学习。二是建立集中培训制度。明确每年举行两次集中普法培训时间,开展“法制宣传月”活

动以及“12〃4” 法制宣传日活动。三是建立学法用法考核制度。本着 “以考促学”的宗旨,坚持学法用法考核制度,定期对职工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进行考试和考核,学法用法考核纳入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中,考试结果和考核情况以及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奖惩的依据之一。四是建立定期汇总制度,我们将普法依法制理工作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定期研究部署,经常听取情况汇报,妥善解决法制建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3.分解工作任务,确保法制建设工作有序开展。一是我们严格按照政府有关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订了“六五”普法工作规划,同时分年度制订了工作计划,并根据科室职责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各科室。二是制订定出台了工作方案。另外,我们还明确由“六五”普法依法制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常年检查督促,做到了年初有计划、年内有检查、年终有 总结 。

(二)精心组织,形式多样,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20__年以来,中心坚持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到了法制宣传教育同政治教育、理论学习一道安排,一道抓落实。

我单位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结合本

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了以学习计划,精心组织法制宣传日活动,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广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我们以-----服务工作为重点,通过发放业务指南、宣传资料单和现场讲解等多种方式,以开展 “法律进社区”等宣传活动为载体。

(三)完善机制,规范管理,不断提高依法制理水平

1.进一步规范全市------服务工作。

2.积极推行------公开话,增强了工作透明度,起到一定监督作用。

3.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从治安、消防安全、计划生育等方面,理顺工作关系,及时化解矛盾,推进各市场综治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20__年度法制建设工作规划

(一)切实加强对法制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20__年度的法制建设工作,健全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20__年法制建设工作具体 实施方案 。

(二)建立和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的考核评估制度、工作激励制度、检查督促制度和经费保障制度,推进法制建设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着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继续推进年度法制学习培训工作;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廉政教育,将法制宣传教

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和服务社会水平。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队伍建设,尽快组建工作组,提高其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积极为法制宣传教育创造条件,在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保证法制建设工作正常开展。

(四)全面推进法制实践,进一步完善依法经营体制和机制,健全依法经营制度,严格依法经营程序,强化行为监督;根据工作实际制订制度标准;完善和推广质量考核评议制度,积极探索和推进依法经营的实践形式,全面推进法制建设工作。

二○__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2022宣传工作组普法工作计划3

一、精心组织,深入推进六五普法工作

依据市、县六五普法规划,结合我部实际,深化法律进机关、进单位、进场所工作,推进六五普法深入开展。深化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场所工作。坚持党组学法制度,进取组织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参加各类法律知识学习培训,举办法制讲座,组织年度学法考试和新提拔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不断加强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普法教育,增强机关、单位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本事水平。

二、突出重点,加强法制 文化 建设

抓好法治文化建设,推动六五普法深入开展。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大局,牢固树立大普法理念。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中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繁荣法治文化,增强法制宣传教育渗透力和感染力,扩大覆盖面,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文化需求,为推进全县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强县富民的目标供给法治保障。

加强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进取推进法治文化与机关文化、群众文化建设的融合,广泛调动群众(尤其是信教群众)参与的进取性。充分利用各种宗教活动日、传统节日、重大节庆日等时机,组织法制宣传工作者,深入基层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在寓教于乐中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围绕各种宗教活动日、重大节日和应对重大事件,开展宗教领域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法律法规宣传。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各种宗教活动日、重大节日以及应对重大事件特殊时期,进取开展维稳专项法制宣传活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正确处置重大事件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围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进取开展法制宣传。以12〃4宣传日为契机,创新12〃4活动形式,丰富12〃4活动资料,进取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

三、创新工作 方法 ,推进普法宣传深入人心

创新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不断总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好 经验 、好做法,健全完善各项学法用法制度和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估、监督检查机制等,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创新工作方式,进取开展群众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公民中的知晓率、参与率和覆盖率,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真正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普法工作落到实处

加强领导,健全机制。继续坚持健全各项制度,努力构成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的普法大格局,确保组织落实。采取措施,强化保障。完成全年普法工作,要有组织、制度、人员、经费作保障。要采取进取措施,切实解决影响普法职能发挥的体制、机制、制度上的问题,尤其是组织、人员、经费保障问题,强化普法各项职能,确保六五普法工作的圆满完成。

2022宣传工作组普法工作计划4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完善村民自治,提升村建设和依法管理的水平,根据村“七五”普法工作规划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民主法治村建设工作,为此特制定20__年我村普法工作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四、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镇政府的中心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理工作,为构建和谐大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方法

1、充分利用板报专刊、法制橱窗、法制图片、固定 标语 、等形式,交叉开展法制知识竞赛、法律咨询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群众和广大青少年等普法对象,在浓厚的法制氛围中受到更加有效、更加深入的法制教育。

2、充分利用宣传栏、活动室、法制宣传学校进行法律法规宣传,结合中心工作,及时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时事新闻、科学技术、计划生育、健康教育、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村建设,宣传先进人物的典型 事迹 。

3、进取联合上级部门,开展“四进村”活动,宣传相关法律,并为村的依法治理供给服务,解决群众涉法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村稳定。

4、有针对性地运用法制专刊、法制展板、宣传车等宣传工具,对群众和广大妇女、青少年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预防吸毒、贩毒,预防家庭暴力和青少年犯罪,防止群体性冲突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的发生。

5、进取开展《宪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宣传,依法建章立制,进一步完善贴合村情民意的《村民自治章程》。

6、重点抓好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完善了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以保障村民代表会议所讨论决策事项真正代表多数村民意愿。

三、组织保障

1、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要把普法工作作为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到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层层负责落实。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2、进取协调,精心部署。要用科学的发展观统领村民主法治建设,大力开展普法工作。要杜绝形式主义和短期行为,着眼于长远发展、全面发展,注重村民主法治建设和其他工作的结合。

2022宣传工作组普法工作计划5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夯实普法工作基础

全市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把推进落实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领导小组要定期听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将普法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明确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职责,法治宣传教育各项任务真正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和个人,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加强普法队伍建设,保障法治宣传教育经费,确保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贯彻“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职责制,确保普法工作取得实效

(一)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制度。全市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_大和十_届_中全会精神,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__-20__年)》,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全面提升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本事。

(二)组织开展执法人员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学习培训。重点做好近年来新修订新颁布的《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公司法 》、《行政诉讼法》、《 广告 法》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总局相关规章,以及新修订《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培训宣传工作。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法制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要经过举办集中授课培训、专题讲座、疑难案例研讨、案件评查、法律知识竞赛、以案说法等方式,开展执法人员分层分类培训,抓好一线执法办案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使之了解掌握法律法规新修订的资料,法律条款修订的背景、目的,以及对实际执法的影响。

(三)进取向管理对象、执法对象、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以近年来新修订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为重点,进取创新宣传形式和载体,丰富宣传手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借助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124”国家宪法日、“法治宣传周”、“江淮普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颁布日、活动日等,大规模开展宣传活动。利用门户网站开设法治宣传教育专栏,进取采取以案释法、法治讲座、法律咨询、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宣传工商法规,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扩大法治宣传的受众面和影响力,切实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强化法治思维,营造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推动法律“六进”活动深入开展。

三、认真谋划“七五”普法工作

20__年是“七五”普法开局之年,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要紧紧围绕全市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长三角城市群副中心,进一步开创“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建设新局面的要求,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谋划部署,以创新、务实的精神制定“七五”普法规划,为新一轮普法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于20__年12月10日前将20__年法治宣传教育 工作总结 报市局法规处。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机构在20__年12月10日前将20__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情景和相关(包括开展法规宣传活动、系统内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企业法规培训等方面)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送市局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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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统筹结合是什么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着力实现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把该管的事务管好、管到位,基本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

(四)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坚持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统筹结合,使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强化制定实施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职能,更加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行为。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推进编制资源向基层倾斜,鼓励、支持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

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推动各级政府高效履职尽责。2022年上半年编制完成国务院部门权责清单,建立公开、动态调整、考核评估、衔接规范等配套机制和办法。调整完善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加强标准化建设,实现同一事项的规范统一。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普遍落实“非禁即入”。

(五)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分级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大力归并减少各类资质资格许可事项,降低准入门槛。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将更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改革。积极推进“一业一证”改革,探索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投资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改善投资环境。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新设证明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推动政府管理依法进行,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提高监管精准化水平。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做到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

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自助办理等制度。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到2021年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事项“跨省通办”。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办”,提供更多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增强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能力,优化整合提升各级政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全面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充分保障老年人基本服务需要。

(六)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时总结各地优化营商环境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适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制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加强政企沟通,在制定修改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

三、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实现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并重并进,增强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努力使政府治理各方面制度更加健全、更加完善。

(七)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文化教育、民族宗教、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反垄断、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制定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制度。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相关法律制度,抓紧补齐短板,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加强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立法,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改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研究制定行政备案条例、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八)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统筹安排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聚焦实践问题和立法需求,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加大立法前评估力度,认真论证评估立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立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将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丰富立法形式,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立法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立法听证、民意调查机制。修改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推进政府规章层级监督,强化省级政府备案审查职责。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强化计划安排衔接、信息资源共享、联合调研论证、同步制定修改。

(九)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推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审核范围,统一审核标准。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四、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着力实现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落实、决策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切实避免因决策失误产生矛盾纠纷、引发社会风险、造成重大损失。

(十)强化依法决策意识。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把是否遵守决策程序制度、做到依法决策作为对政府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和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开展考核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防止个人专断、搞“一言堂”。

(十一)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功能,确保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深入开展风险评估,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

(十二)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决策机关应当在决策中明确执行主体、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五、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着眼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水平普遍提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十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大力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继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省(自治区)原则上不设行政执法队伍,设区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行政执法层级,县(市、区、旗)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乡镇(街道)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的改革原则和要求。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指挥和统筹协调。在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改革中,健全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防止相互脱节。稳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给基层,坚持依法下放、试点先行,坚持权随事转、编随事转、钱随事转,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上一级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大力推进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加快制定不同层级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

(十四)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分领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建立完善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

(十五)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除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外由省级政府统筹本地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证件制发、在岗轮训等工作,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本系统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完善相关规范标准。统一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基本标准,提高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完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制度。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按照行政执法类型,制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除有法定依据外,严禁地方政府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十六)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要定期发布指导案例。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

六、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着力实现越是工作重要、事情紧急越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实施应急举措,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十七)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系统梳理和修改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健全国家应急预案体系,完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和专项应急预案,以及与之相衔接配套的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征收、征用、救助、补偿制度,规范相关审批、实施程序和救济途径。完善特大城市风险治理机制,增强风险管控能力。健全规范应急处置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机制制度,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加快推进突发事件行政手段应用的制度化规范化,规范行政权力边界。

(十八)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强化各地区各部门防范化解本地区本领域重大风险责任。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强化突发事件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增强应急处置的针对性实效性。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程序和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注重提升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完善公共舆情应对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突发事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谣滋事、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增强应急处置法治意识。

(十九)引导、规范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推动村(社区)依法参与预防、应对突发事件。明确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完善激励保障措施。健全社会应急力量备案登记、调用补偿、保险保障等方面制度。

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着力实现人民群众权益受到公平对待、尊严获得应有尊重,推动完善信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

(二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依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行政调解,及时妥善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职能部门要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组织做好教育培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坚持“三调”联动,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

(二十一)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发挥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建立体系健全、渠道畅通、公正便捷、裁诉衔接的裁决机制。推行行政裁决权利告知制度,规范行政裁决程序,推动有关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全面梳理行政裁决事项,明确行政裁决适用范围,稳妥推进行政裁决改革试点。强化案例指导和业务培训,提升行政裁决能力。研究推进行政裁决法律制度建设。

(二十二)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合理调配编制资源,2022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全面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健全优化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监督机制,实现个案监督纠错与倒逼依法行政的有机结合。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

(二十三)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健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推动诉源治理。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支持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和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和反馈工作。

八、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着力实现行政决策、执行、组织、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对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全覆盖、无缝隙,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二十四)形成监督合力。坚持将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全局统筹谋划,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推动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积极发挥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监督作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依规依法给予处分。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做到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既要防止问责不力,也要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健全担当作为的激励和保护机制,切实调动各级特别是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充分支持从实际出发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二十五)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县级以上政府依法组织开展政府督查工作,重点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上级和本级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效能开展监督检查,保障政令畅通,督促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积极发挥政府督查的激励鞭策作用,坚持奖惩并举,对成效明显的按规定加大表扬和政策激励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的依规依法严肃问责。进一步明确政府督查的职责、机构、程序和责任,增强政府督查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

(二十六)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省市县乡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严格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制度建设。大力整治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围绕中心工作部署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二十七)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用政府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加强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等主题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二十八)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

九、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坚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促进依法行政,着力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优化革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大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水平。

(二十九)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建成本地区各级互联、协同联动的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村(社区)网上政务全覆盖。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促进城市治理转型升级。加强政府信息平台建设的统筹规划,优化整合各类数据、网络平台,防止重复建设。

建设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2022年年底前实现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公开查询;2023年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本地区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

(三十)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务数据提供、使用、管理等各相关方的权利和责任,推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形成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优化整合。加快推进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统一认定使用,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加强对大数据的分析、挖掘、处理和应用,善于运用大数据辅助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在依法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同时,推进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领域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

(三十一)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加强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2022年年底前实现各方面监管平台数据的联通汇聚。积极推进智慧执法,加强信息化技术、装备的配置和应用。推行行政执法APP掌上执法。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解决人少事多的难题。加快建设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将执法基础数据、执法程序流转、执法信息公开等汇聚一体,建立全国行政执法数据库。

十、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党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保证,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作用,把法治政府建设摆到工作全局更加突出的位置。

(三十二)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安排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作为重要工作定期部署推进、抓实抓好。各地区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协调督促推动。

(三十三)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2025年前实现对地方各级政府督察全覆盖。扎实做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不断激发法治政府建设的内生动力。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强化指标引领。加大考核力度,提升考核权重,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十四)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遵守执行宪法法律,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坚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国务院各部门根据职能开展本部门本系统法治专题培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市县政府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加强各部门和市县政府法治机构建设,优化基层司法所职能定位,保障人员力量、经费等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对在法治政府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加强政府立法能力建设,有计划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做好政府立法人才培养和储备。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完善管理办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制定行政复议执业规范。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提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水平。加强行政裁决工作队伍建设。

(三十五)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研究。鼓励、推动高等法学院校成立法治政府建设高端智库和研究教育基地。建立法治政府建设评估专家库,提升评估专业化水平。加大法治政府建设成就经验宣传力度,传播中国政府法治建设的时代强音。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准确贯彻本纲要精神和要求,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中央依法治国办要抓好督促落实,确保纲要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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