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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案例(不当得利案例庭审)

2022-12-27 法务资讯 侵权

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并举一案例说明之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因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要件:

(1)必须是一方受益。

(2)必须使他方受损。

(3)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受益必须是无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对方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债务人则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既可能是行使不当得利的人,也可能是其继承人,还可能是第三人。

受益人在履行返回义务时,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如果原物返还已不可能,则应偿还其价额。返还利益包括返还原物所生孳息。

扩展资料:

不当得利之债的后果:

1、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

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债权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纠纷案例

不当得利属于民事范围,其纠纷管辖的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收集一个有关不当得利或悬赏广告方面的案例分析

你这是纯正的考试题。按考试题的答法,遗弃物的拾得人取得了所有权,所以乙不是不当利。但现实中不能出现这样的问题,甲通常不会承认是遗弃在旷野的,而你给出了“因病重遗弃旷野”的条件,所以应该是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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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2022年案例利息判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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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利息是按照年利率6%计算

2022年案例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文书正文

原告观点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项518 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不当得利款项的利息(以 518 500元为基数,其中自2019年10月14日至2020年8月20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1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以内部购房为名向原告推荐购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郡,约定房屋购买总价为500万元。*****向原告出具相关文书,原告共向*****支付400万元,由*****代为支付给开发商,后原告得知被告在原告支付的购房款中实际截留了518 500元。现因为*****介绍购买的房屋涉及一房二卖等违法行为,实际操作人宋岩已被刑事侦查。目前,原告已经确认无法正常购得涉案房屋,*****私自截留的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应当返还原告。据此,*****也于2021年5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认可并承诺于2021年12月31日归还原告518 500元,但至今,*****仍未返还不当得利。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观点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自2019年1月至今一直居住于北京市丰台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自2019年1月至2021年8月居住在北京市丰台区北宫镇大灰厂村,2021年8月5日至今租住在北京市丰台区金通阳光苑。*****向本院提交北京市丰台区北宫镇大灰厂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街道大瓦窑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具的居住证明及*****配偶石硕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其居住情况。*****认可*****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同意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自2019年1月至今,均居住于北京市丰台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依法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结果

*****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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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1)已超过诉讼时效。债务到期是从1988年8月27日到1990年9月,却没有中断、中止情形,故已过两年诉讼时效。

2(2)王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是对债务的确认,该债务时效重新计算。

(3)张某的主张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应视为没有利息,故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二)D.甲雇人耕田在主观上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在客观上给乙带来利益,给自己带来损失,构成不当得利

(三)1.不正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正确

五、1.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1)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合法。强制执行后李退出合伙,但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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