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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见证人承担法律责任吗)

2022-12-26 六尺法务 案例

见证人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的见证活动是通过眼、耳、脑对见证对象感知观察,并结合对见证对象法律意义上的理解,而予以作证,因此,见证人的作证能力要比一般的证人的要求高。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都未将见证人纳入诉讼参与人的范围。其实,见证人应当是单独作为诉讼参与人的一种,以此保证见证人地位的中立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二条勘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二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四条现场勘查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得不充当见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四十六条诉讼期间制作、形成的工作记录、告知笔录等材料,应当由制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宣告或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的,应当由接受宣告或者送达的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诉讼参与人未签名、盖章的,应当捺指印事被告人除签名、盖章外,还应当捺指印。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有相关见证人见证,或者有录音录像证明的,不影响相关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的效力。

什么是见证人

见证人一般是指,和案件无关,而只在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和侦察实验等诉讼活动中,被司法人员邀请在现场观察并为此作证的人。见证人不一定是证人,见证人参加刑事诉讼只是受司法机关的邀请,而证明侦察人员侦察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虽然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司法权派生的,不具有诉讼参与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性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见证人是什么意思

见证人代表的意思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各不相同。在民事案件中只是民事行为发生的见证者,保证民事活动真实有效,不承担法律责任。在刑事案件中,见证人是受司法机关的邀请而证明侦察人员侦察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其任务是观察、监督司法人员的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活动是否正确、合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24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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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

导演: 科斯塔-加夫拉斯

编剧: 科斯塔-加夫拉斯

主演: 马修·卡索维茨、乌尔里希·图库尔、乌尔里希·穆埃

类型: 剧情、战争、犯罪

制片国家/地区: 法国、德国、罗马尼亚

语言: 法语、德语、英语、意大利语

上映日期: 2002-02-27

片长: 132 分钟

又名: 纳粹天国阿门(港)、阿门

根据德国作家Rolf Hochhuth舞台剧《The Deputy》改编,党卫军上尉Kurt Gerstein发现自己为净化水源而合成的化学药剂成为杀人毒气时深感震惊,想要把这种罪行告上中立国或教廷。天主教神父Riccardo是惟一愿意帮助他的人。然而两人的力量不但未能阻止悲剧的发生,还成为了历史车轮下的牺牲品。

现场见证人的条件

见证人与证人所提供的证据,法律效力相同。不同的是:证人由案件本身所决定,其任务是证明案件事实;见证人可以选择,其任务是观察、监督司法人员的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活动是否正确、合法,使合法的诉讼行为得到客观承认,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如遇有当事人对上述行为的正确性与合法性提出异议时,见证人要为他亲眼所见的情况作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可以成为见证人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见证人的条件就是见证人不能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具有见证能力的人。是指叙述或证实其实际看到的事物的人。司法机关根据需要邀请的到场观察监督某项诉讼行为的实施,必要时可以作证的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在民事执行中,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提取时,也要邀请见证人到场。人民法院在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时,如果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绝接收,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在送达证上证明拒绝的事由,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将文件留下,即认为已经送达。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该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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