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5个的简单介绍

关于交通安全的事例

;车祸不时在生活中发生,一起起车祸的发生,一场场可怕的血腥场面,给多少幸福家庭带来了悲伤和痛苦,多少宝贵的生命被夺走。正是人们对交通安全不重视,对交通意识淡薄,才会造成车祸的频频发生。 下面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交通安全的事例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关于交通安全的事例一:

〖案例1〗无证驾驶酿车祸

月10月1日,某县职技校学生李飞(男、17岁)和其弟东冶中学学生李某飞(男、15岁)无证骑乘一辆无牌五羊125型二轮摩托车行至城镇李会腰路段时与一辆大货车相撞,致二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提示:案例中的李飞两兄弟的惨祸是由于自身违反了“年满18岁取得驾驶证方可在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规定而造成的。因此,学校要加强对中小学生及幼儿的交通法规宣传 教育 ,使他们学法、知法、守法,尽可能地避免车祸的发生。

〖案例2〗横穿马路惨遇车祸 2007年1 0月2 3日1 3时许,通州区某乡马场村村小学生郎某(女,10岁),在通州区通香公路杜柳棵路口迤东由北向南横穿道路时,被由西向东驶来的香河县淑胡镇庄子村村民张某(男,44岁)驾驶的旅行车撞伤,郎某经医院抡救无效死亡。

提示:横穿道路惨遇车祸令人痛心,事故案例提醒学校要加强学生的交通 安全教育 ,确保安全出行。

〖案例3〗人货混装酿惨祸

1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镇源人罗某驾驶农友农用 拖拉机 从砖厂拉砖到阳光新城工地,车上乘坐其妻子、儿子和女儿三人。拖拉机驶至机场专用道K3+400m处时,车辆向右驶出路面侧翻于路边,造成其妻子及一双尚未成年的儿女当场死亡,拖拉机受损的特大死亡事故。

提示:乘坐拖拉机、低速载货车辆极易发生车祸。学校要加强学生特别是农村学生的教育,在返校和回家时要“乘安全车,安全乘车”。

〖案例4〗司机大意花朵遭殃

7月安徽某县一名3岁幼儿,因为在高温下被司机遗忘在幼儿园校车内6小时导致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这起案例将人们的视线再次吸引到幼儿园、小学校车的交通安全问题上。

提示:校车司机一时疏忽大意,致使一个幼小的生命还未来得及享受多彩的生活就过早地夭折。痛定思痛,这起案例提醒幼儿园要加强对校车司机的教育和管理,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案例5〗司机酒后驾驶超载校车

2月17日,广东东莞交警支队民警在樟木头镇赵林路口查获一辆粤SV2966号中型客车,司机在接受检查时躲躲闪闪。凭着职业敏感,民警觉得该司机肯定有问题,于是要求司机出示证件,司机打开窗户出示证件时,民警闻到一股酒气,当即要求司机下车接受酒精测试。经检查,该中型客车为某学校接送学生的车辆,核载19人,实载38人,超载100%,且司机思某属酒后驾驶。民警对司机依法作出严厉处罚,同时责令司机联系该校有关人员前来处理及派出车辆转运学生。

提示:超载和酒后驾车都是交通法规明令禁止的。学校要加强对校车的管理,严禁酒后驾车,严禁超载。

关于交通安全的事例二:

1、上海07年7月13日消息 6月22日下午,一名10岁的小学生突然冲出高架下的隔离栏,撞上飞驰而来的桑塔纳小轿车,路面顿时一片血迹,幸好被及时送至医院,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

2、安徽07年3月16日下午4时30分左右,206国道安徽长丰徐庙段发生特大交通事故,5名小学生在放学途中被一辆阜阳牌照的黑色奥迪轿车撞死,另有1名学生受重伤。

3、6月7日1 2时30分,房山区霞云岭乡银水村村民李兴明(男,8岁)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至房山区房郑路潘家庄路口时,适有湖北省雄县小步村村民韩东辉(男,35岁)驾驶小客车由南向北驶来,两车相撞,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6月10日死亡。

4、3月31日11时55分,河南省潢川县小学生杨明亮(男,8岁),在丰台区富丰桥东韩庄子路口步行由北向南横穿机动车道时,被由西向东驶来的李元元(女,24岁,北京市公交总公司603车队)驾驶的大公共汽车当场轧死。

5、2月11日14时5分,大兴区黄村镇狼各庄村村民薛新开(女,7岁)在由南向北步行横穿公路,适有河北省固安县解家务村司机杨建中(男,19岁)驾驶农用四轮车由东向西驶来,农用车将薛新开撞出,薛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6、5月21日10时,兰州市城关区桃树坪乡境内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有14辆车先后追尾致不同程度受损,并造成8人死亡,其中5人为小学生。 1988、1989年两年中,太原共发生涉及小学生上下学的交通事故242起,死亡36人,致伤181人,即每天就有一起交通事故发生,每20天就有二名小学生在交通事故中丧生。1997年4月18日,太原市政府规定全市小学生放学时头戴小黄帽、建立路队制,小黄帽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地就是这一年,太原市涉及小学生的交通事故首次出现了“零”记录。1998年6月18日,不幸又发生了,8岁的小学生曹某与小伙伴们结伴上学,下了电车从车前绕过,高喊着“冲刺流星”向校门冲去时,一辆载着12吨石子的大货车将曹某撞倒并碾于轮下。这一沉痛的案例发生的原因是孩子没有按路线通行,司机在视觉盲区造成的事故。2003年小学生交通事故案例

7、11月21日6时40分许,黑龙江省双城市周家镇发生一起特大交通安全事故,造成8名小学生(5男3女)死亡,39名不同程度受伤,其中重伤7名。

8、6月7日1 2时30分,房山区霞云岭乡银水村村民李兴明(男,8岁)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至房山区房郑路潘家庄路口时,适有湖北省雄县小步村村民韩东辉(男,35岁)驾驶小客车由南向北驶来,两车相撞,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6月10日死亡。

能举出一些解决交通事故的经典案例吗

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案例一:交通事故赔偿后新发现的损害的责任。

本案争议的是关于新发现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郭某在车祸后,由于左胫腓骨骨折严重,疼痛剧烈,而没有意识到其他部分的伤痛。出院后不久,郭某始出现左髋部疼痛并加剧、左股肿大等症状,后来伤势加剧,才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而且郭某的脚部打上石膏,基本都是在床上或者轮椅上度过的,生活更加小心细致,从来没有过任何外部冲击,更不会无缘无故出现左股骨骨裂这样严重性的损伤。这一系列症状的发生都是由于事故造成的,法院应认定为郭某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存有因果关系。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29日8时左右,郭某在韶山路被谢某的小轿车撞倒,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手术后于2010年11月14日出院。2011年2月19日原告首次因左髋部不适就诊,2011年3月5日MRI显示为左股骨颈骨折。由于双方在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纠纷,而郭某又无力支付医药费,遂第一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谢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和律师费,法院支持郭某的全部诉请。现郭某第二次起诉要求谢某支付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和鉴定费。

调查经过:

接受甲的委托后,律师代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同时申请对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办理结果:

经过鉴定,郭某构成道路交通十级伤残,但难以认定左侧股骨颈骨折系交通事故外伤所致。审理后,法院支持了郭某关于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的请求,但是对于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难以认定,该部分的鉴定费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由于谢某的不谨慎驾驶,致使郭某的人身受到损害。谢某对于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应赔偿郭某相关方面的费用。

本案争议的是关于认定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郭某在车祸后,由于左胫腓骨骨折严重,疼痛剧烈,而没有意识到其他部分的伤痛。出院后不久,郭某始出现左髋部疼痛并加剧、左股肿大等症状,后来伤势加剧,才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而且郭某的脚部打上石膏,基本都是在床上或者轮椅上度过的,生活更加小心细致,从来没有过任何外部冲击,更不会无缘无故出现左股骨骨裂这样严重性的损伤。这一系列症状的发生都是由于事故造成的,法院应认定为郭某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存有因果关系。

案例二:汽车质量纠纷案件维权

[提要] 委托人因购买的新车使用不到三个星期即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车辆转向节断裂;委托人认为车辆ABS系统存在瑕疵,经协商未成后诉至法院。...

附注:本案系汽车消费中的典型案例:委托人因购买的新车使用不到三个星期即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车辆转向节断裂;委托人认为车辆ABS系统存在瑕疵,经协商未成后诉至法院。由于我国目前汽车ABS系统检测鉴定条件较为欠缺,且费用高昂(达数十万元,按现有法律规定由申请人预交),本案原告不得已放弃鉴定机会而以现有证据进行了诉讼。

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谨以此文向汽车消费中的信息不对称,及权利救济中存在的困境提出质疑。 一、原告系受损车辆的实际车主,第一被告系车辆的销售者,第二被告系车辆的生产者

原告与第一被告达成购车协议。因原告未带身份证,便借用司机黄M的身份证办理了相关买卖手续。此行为系协商结果,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

第一被告系受损车辆的销售者,第二被告系受损车辆的生产者。对此,双方亦不应持有异议。

二、第二被告生产、第一被告销售的车辆存在缺陷,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害

(一)受损车辆存在缺陷

1、从法院委托进行的车辆左轮转向节检验报告看,虽其存在若干不合规范的地方,但其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车辆的某些部件是存在缺陷的:

(1)事实与结论冲突。报告第2页中化学成份的分析中,C元素GSA牌号标准要求是3.40-3.80,而送检车辆的转向节是3.36。可见,明显超出了标准范围,鉴定人却做出“符合”的结论。

(2)转向节“塑性断裂”的结论说明。据该检验报告之主检解释:塑性断裂与脆性断裂相区别(后者系受外力作用突然发生的断裂),送检之转向节是由于内部原因累积而造成最终的断裂。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根据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之规定,在不存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在涉及产品安全时就应制定相应企业标准,并且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同时且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未提供)。

结合检验报告,车辆被证明不符合企业相关标准,对人身财产具有危险性,应视为存在缺陷。受损车辆是2010年2月1日出厂,2月4日出售,2月22日即发生事故。短短22天即由“合格’逐步完成最后断裂。如此情形,生产者将转向节断裂的原因指向司机操作失误显然是不妥的。

2、其他证据也证明车辆存在质量问题

①驾驶员黄敏陈述:车辆在正常行驶中有异常的响声、方向盘失效(第一被告代理人认为“真实可信”、第二被告代理人则认为“比较可信”),可以认定,在事故发生当时,的确是出现了车辆性能的异常;

②事故现场图显示:一、司机有明显的刹车动作;二、刹车时先左后右,两轮制动不同步;三、刹车后车辆发生急剧左滑现象;四、刹车后车辆左右轮轮间距明显增大,直至最后左前轮转向节断裂。

显然,车辆在司机实施制动过程中左前轮被抱死。该车安装有ABS系统,具有反抱死功能(克服紧急刹车时车辆跑偏、侧滑、甩尾现象)。按GB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和GB/T13594-1992《汽车防抱死系统性能和试验方法》,本案事发当时,按两标准要求:在任何路况下,即使在极限状态下,车辆在制动后,左或右偏移距离不得超过1.0米。

本案中,在4.4米宽的路面上,车辆在刹车后,从路右侧滑到路左,最后撞向道路左边的树干,侧滑距离超过4.0米。显然车辆ABS防抱死系统存在着严重的质量缺陷。

③在紧急制动时, ABS系统运行,刹车踏板会发生反弹抖动。此时一定要坚持一脚踏死制动踏板,切忌反复踩踏,否则会导致ABS系统失灵,造成安全事故。

依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对这一新的驾驶规范,被告未在产品说明书中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进行说明或警示,显然是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漠视,同时也直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第二被告代理人在庭上也列举相关资料说明ABS系统在使用中的特殊性,只是其明知可能会造成危害结果而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过错也是显而易见的。

同时我们应明确,在质量缺陷中,转向节和ABS系统的质量缺陷可能是同时存在的,并无被告方所谓两个原因的排斥关系。至于哪个部位缺陷更严重,哪个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均不影响被告最终的责任承担。

(二)原告所受损害

事故的发生导致原告的车辆完全报废,近十万财产倾刻间化为乌有;另造成现场农户的青苗损失(原告已先行垫付),而且原告不得不为清理现场而支付施救费、吊车费、拖车费后;由于事故给司机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原告为其垫付了医药费;后来,原告为解决这一侵权纠纷,多次前往武汉找被告人进行协商,向相关部门寻求救济,支付大量的交通费并预付了车辆受损部件的检验费;其间,原告为解决纠纷往返各地,造成正常工作经营的停止。

有几点需要说明:

1、原告所提出的请求赔偿的损失总额为:113745.5元。损害里包含有医疗费、青苗费损失等原属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由于原告已先行垫付,故依法享有对被告的代位请求权;

2、本产品责任侵权纠纷,虽经三次起诉,前两次皆由原告撤诉,但实质上,三次起诉所针对的都是同一个事实,原告所请求的赔偿额也均为被告的产品缺陷造成,因此并不能产生被告所谓部分请求的诉讼阻断的效力;

(三)损害与产品缺陷间存在因果关系

正是由于被告生产和销售的车辆存在制动上的重大缺陷(材料成份不合标准、ABS系统失灵及未作适当安全警示),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基本的安全性,导致车辆正常行驶中出现交通事故,进一步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财产上的损害。

三、被告未能证明其存在法律所规定的免责事由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本案中,第二被告作为生产者,始终未能就以上免责事由作出任何有力证明,因此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三、四十四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53条之规定,结合前述事实理由,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由于第二被告生产并交第一被告销售的车辆存在缺陷,由此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害。原告可向两被告之任何一位请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至于其内部责任的划分及追偿则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为连带责任。

五、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关于车辆缺陷的举证责任问题

汽车作为一种复杂的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其质量的检验监督也具有很高的专业性,非一般的消费者个人所能完成。本案中原告所购车辆新安装了ABS系统,以防止车辆刹车中的抱死状态,确保安全。

根据《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项目二之“一般检验要求”第6条规定:当企业采用新技术(现行标准尚没有要求的技术或其特性无法用现有手段进行判定),企业应提供足够的资料(国外相应资质检验机构的报告等),经论证符合要求后方可采用。另依该法项目三之“关于强制性项目检验”第25条规定,ABS亦在强制检验之列。而该项目的检验目前在我国只有海南汽车试验场和东风襄樊汽车试验场两地有条件进行,且费用甚巨。

结合本案情况,原告已经证明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了若干与ABS固有性能相违背的令人怀疑的情况。如果要求原告对被告所生产和销售的车辆进行检验以证明其不符合相关标准,对原告来说是不公平的,这也将不适当地免除法律和社会公正赋予被告的义务,于法于理相悖。客观上会放纵某些企业的恣意妄为,给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恶劣影响。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原告所购车辆在正常行驶中,刹车时发生向左严重偏移而撞毁。

作为一个消费者,原告享有知情权:车辆为何会发生这种反常现象?如果被告不能有效说明其非产品本身原因,则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我们认为,在本案中,第二被告应举证证明其产品不存在缺陷,也即证明“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综上,“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对于车辆缺陷的举证责任当属被告。

六、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属产品缺陷,还是司机的驾驶过错。

首先,我们已经证明:产品本身存在缺陷。

其次,原告虽无义务证明司机无过错,但为利于法院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此提出两点意见:

(一)司机持有有效驾驶执照,事故发生后,能尽力逃生并对受损车辆进行扑救。可见:司机驾驶技术娴熟并无证据证明其明显操作不当而造成事故。依一般判断标准,其有努力确保自身安全的本能意愿。司机在踩刹车时不可能故意撞向树干。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车辆在道路行驶时,车辆突然失控,撞到路旁树上,导致该车损毁。”

“车辆突然失控”,已为责任事故认定书确认,原告无需再予举证。所谓司机“驾驶不慎”或操作不当,显然已被否定。无庸讳言,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就在于:“车辆突然失控”。至于为何失控,前已证明,不再赘述。

同时,必须明确:由于产品质量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侵权事实成立且产品生产者没有免责的事由,被告即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有无过错并不免除被告的赔偿之责。

最后,原告在整个案件中,只是一个无辜的受害者。原告个人的巨大损失不应由于被告以及第三人司机的推脱而付之东流。

综上,两被告的产品存在缺陷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害,且其无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因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21日山东莒县人唐某独自持"BD"证驾驶昌河微型面包车到山西临汾联系煤炭,行驶至山西境内国道108线851KM+100M处与吕某持B证驾驶的大型货车相撞,致唐某当场死亡,面包车损坏。2005年4月12日当地交警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队调解无果,唐某的四位近亲属以吕某、彭某、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47万余元。

经诉前调查,驾驶员吕某所驾车辆登记车主为某运输公司,该运输公司与吕某的雇主彭某签订了机动车消费贷款购车合同,合同约定:彭某付清贷款前,车辆所有权归运输公司,挂靠经营,彭某每月缴纳管理费若干;事故发生前,彭某已付清全部车辆贷款,尚未进行车辆过户。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有一份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4年4月3日至2005年4月2日。其他情况:唐某死亡时30岁,系城镇居民,生前有被扶养人两人,分别是其母亲68岁,城镇居民,其儿子6岁,农村户口,自2001年底随唐某之配偶居住在莒县县城,但始终未迁移户口。

判决结果:

判令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37665.4元,其他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分析

1、保险公司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2、计算死亡赔偿金、抚养费适用了山东省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其中计算唐某之儿子的抚养费适用了农村居民的数据

3、计算丧葬费适用了山西省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原告代理人代理意见: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义务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代被保险人赔偿原告的损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保险金。

(3)保险公司赔偿给赔偿权利人的保险金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即《解释》的规定,而不能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因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本案中被保险人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必须依照《解释》的规定执行。保险合同双方之间关于赔偿项目及标准的约定不能对抗任何第三人。

2、死亡赔偿金及抚养费赔偿标准应适用山东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丧葬费应当适用山西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81号】(下称答复)的内容不适当、不全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4条的规定,《答复》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完全不受《答复》的约束。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8、29、30、35条之规定本案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依照山东省2005年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解释》第27条之规定,丧葬费应当依照山西省2005年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3、唐某之子应当作为城镇居民对待。

(1)、关于如何判断赔偿权利人的居民户口性质问题。随着我国居民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山东省已经率先打破区分居民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因此应当以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来确定赔偿标准,而不能机械地以户籍性质确定赔偿标准。况且,法律也没有规定用居民的户口来区分居民的性质。

(2)、在这方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就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3)、另外,最近轰动国内的吉林省境内"林肯"车撞人致死案的第一、二审判决均以当地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赔偿了户口在农村的被害人肖金萍的损失,原因就在于肖金萍死亡前已经随其父亲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矿区职工驻地连续满一年以上。本案中,唐某之子早在2001年底就居住在莒县县城。

综合分析

本案判决书回避了以下法律问题:

1、雇员致人损害,雇主承担什么责任;

2、车辆挂靠关系中,被挂靠单位承担什么责任。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35、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交通事故案例5个的简单介绍

交通事故事例

四川中巴坠崖特大交通事故的伤员得到及时救治(05/24 19:09)

四川昭觉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3人死亡13人受伤(05/23 22:17)

京珠北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客货车相撞3死4重伤(05/22 22:08)

印度北部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造成26人死亡5人伤(05/22 17:01)

京珠北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客货车相撞3死4重伤(05/22 09:00)

今年4月份中国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七千六百多人(05/20 17:50)

中非发生恶性交通事故 造成15人死亡23人受伤(05/20 09:19)

四川自贡3-31特大交通事故28名责任人受到处理(05/12 05:26)

伊朗中部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 有14人死19人伤(05/09 02:01)

河南济源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已死亡12人数10人伤(05/08 11:07)

河南济源发生交通事故 五六辆汽车追尾8人死亡(05/06 21:29)

苏州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造成四人死亡二人受伤(05/03 16:25)

甘肃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23小学生乘坐三轮坠悬崖(04/22 00:44)

山西省大运高速公路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五人死亡(04/13 17:54)

广西龙胜县境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6人死亡8人伤(04/11 13:43)

福建罗源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7人当场死亡(组图)(04/11 00:03)

苏丹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 造成41人死26人伤(04/08 17:04)

保加利亚恶性交通事故夺命11人 另有22人受伤(04/06 08:38)

上海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扫墓车撞车起火4人死亡(04/04 02:23)

辽宁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 造成3人死亡5人重伤(04/03 19:17)

印控克什米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33人死亡27人伤(04/03 03:52)

印控克什米尔地区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28人死亡(03/30 00:02)

河南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3货车追尾相撞2人死亡(03/21 10:38)

广州“两抢”案下降15% 重大交通事故上升23.5%(03/09 08:14)

印控克什米尔地区发生严重交通事故 25人伤亡(03/07 22:04)

湖北十堰郧西县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造成7死13伤(03/06 15:24)

秘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造成14人死亡19人受伤(03/05 06:29)

贵州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 造成10死亡22人受伤(02/27 09:33)

山西大运闻喜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4人死12人伤(02/22 01:50)

巴基斯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 致15人死亡7人受伤(02/13 01:56)

山西武乡县发生特大恶性交通事故 导致12死9伤(02/12 18:28)

土耳其南部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 造成14死20伤(02/12 18:19)

山西交城县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 造成九人死亡(02/07 17:12)

湖北五峰县发生交通事故一客车翻入山沟8死4伤(02/06 21:45)

青海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造成9人死亡17人受伤(02/06 21:41)

广西三江一日连发两起交通事故6人遇难5人失踪(02/04 13:51)

新疆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造成9人死亡16人受伤(02/02 16:08)

甘肃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 两客车相撞4人死亡(02/02 11:11)

108国道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一家五口全部被烧死(02/01 17:38)

广深高速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5人死亡21人受伤(02/01 15:25)

贵州黔南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客车驶出路9死13伤(01/29 18:19)

云南文山特大交通事故已有27人死亡 正全力处理(01/28 22:17)

河南省春运半月交通事故上千起“夺命”百余条(01/28 09:21)

山西高平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14人死亡14人受伤(01/24 00:41)

广东肇庆高要市初二发生七死七伤特大交通事故(01/23 20:47)

广东肇庆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造成7人死亡7人受伤(01/23 16:43)

广东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客车越线撞空车9死18伤(01/19 02:34)

江西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 造成4人死亡3人失踪(01/18 19:46)

安徽202省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造成2死3伤(图)(01/18 18:04)

2003年全国交通事故情况通报:共104372人死亡(01/18 08:41)

甘肃昨日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造成7人死亡5人受伤(01/14 18:55)

广西都安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 致15人死9人伤(01/13 23:24)

四川阿坝州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16人死亡31人受伤(01/12 14:58)

四川阿坝州境内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 死亡14人(01/11 21:12)

广东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农用车违规载客32人死亡(12/22 02:17)

新疆伊犁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造成7人死亡22人伤(12/15 13:25)

西藏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死亡人数已经上升至15人(12/12 16:19)

鄂州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两车相撞5死24伤(组图)(12/12 09:15)

北京发生两起重大交通事故 3人死亡5人受伤(图)(12/12 01:20)

西藏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造成14人死亡43人受伤(12/09 14:19)

安徽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 6人死亡35人受伤(12/09 00:45)

320国道湖南双峰段发生特大交通事故造成6死2伤(12/05 05:11)

黑龙江牡丹江发生交通事故 6人死亡20余人受伤(11/25 13:30)

陕西神木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造成4人死1人重伤(11/23 16:40)

广西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已造成4人死亡31人受伤(11/18 23:29)

吉林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造成5人死亡11人受伤(11/10 11:25)

深汕高速公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致2人死17人伤(10/30 22:07)

南非一天内发生两起重大交通事故 造成11人死亡(10/25 04:46)

昨日四川全省共发生交通事故456起 致113人死伤(10/07 07:27)

北京远游车迷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造成8死4人受伤(10/04 03:16)

全国各地连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41人死53人伤(10/02 17:59)

福泉市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中巴车翻下百米悬崖(10/02 12:17)

贵州三江口发生一交通事故 造成8人死亡2人受伤(10/02 04:23)

山西307国道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有7人死亡17人伤(10/01 06:58)

太原307国道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3人遇难3人受伤(09/12 17:29)

湖南慈利发生交通事故17人死亡 原因仍在调查中(09/09 11:32)

北京东六环连续发生五起重大交通事故9人死亡(09/09 01:09)

河南洛阳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 6人死21人受伤(08/01 22:09)

四川泸州特大交通事故 客车撞进人群9死17伤(07/22 10:24)

浙江湖州318国道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4人当场死亡(07/15 11:08)

广肇高速公路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3人死25人伤(07/04 23:38)

四川绵阳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 9人死亡3人受伤(06/25 21:51)

武汉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 造成6人死亡(组图)(06/15 12:07)

湖北巴东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农用车坠岩9人死亡(05/21 08:39)

湖南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 3人死亡至少9人受伤(05/04 11:13)

湖南怀化发生一特大交通事故 16人死亡7人受伤(04/26 11:50)

河南平顶山境内出现重大交通事故 15节列车脱轨(04/07 10:53)

长沙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货车碾过人群12死25伤(03/31 05:46)

贵州望谟县发生一特大交通事故 当场致17死21伤(03/23 18:54)

四川雅江境内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14人身亡10人伤(03/23 14:23)

河北阜城县境内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 13人死亡(03/18 11:17)

贵州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大客车翻下陡坡8死10伤(03/15 05:39)

意大利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已经造成至少96人死伤(03/14 04:52)

苏丹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 致24人死亡多人受伤(03/13 11:11)

湖北恩施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死亡人数已达16人(03/06 17:30)

湖北恩施昨日发特大交通事故 13人死亡26人受伤(03/06 04:08)

江苏宁通高速发生恶性交通事故 13车相撞3死7伤(02/25 04:21)

内蒙古乌海市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02/24 18:08)

吉林白山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造成14人死4人受伤(02/21 20:00)

辽宁营口元宵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共六人丧命(02/17 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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