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案件(赵作海案件追责)

赵作海案件中哪些属于民法部分?

赵作海案,即其被指控杀人案,本身是刑事案件,如果说有民事的部分,只能是因其“杀人”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其后,赵作海案被认定为错案,后来的国家赔偿部分,也不属于民事赔偿,而是刑事赔偿。

赵作海案的简要情况:

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2010年 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件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河南省高院于2010年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派人赶赴监狱,释放赵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狱后的生活。

2010年5月17日上午,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并表示对赔偿满意,要开始新生活。

赵作海案件(赵作海案件追责)

从赵作海案件看刑讯逼供的危害性

从1994年2月到2003年5月,我国侦查机关先后立案侦查的几起刑事大案,后经审判机关判决,最重的死缓、无期,最轻的有期徒刑15年。然而,这些判决都是错的,从而导致了冤假错案之发生,极大的刺激了国人神经,激起了公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强烈质疑,也极大地损害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与信誉。笔者研究发现,这些冤假错案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与刑讯逼供相联系。有鉴于此,笔者据此进行实证分析,以期从中总结吸取教训。

一、据以研究的几个典型案例之实证分析

近9年之间发生的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例,诸如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南赵作海案、杨波涛案、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案等,都曾先后对中国司法正义产生过重大负面影响,对公、检、法司法机关的司法理念及司法作风诟病极重。

将上列五案的基本案情进行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各案之间存在着惊人的相似:其一、“犯罪性质”相同。五个案件都是故意杀人案件。尽管各个案件的杀人动机不完全相同,比如杜培武作为民警杀死同为民警的妻子及公安局副局长,疑为情杀嫌疑;佘祥林杀妻疑为感情问题,赵作海杀堂兄疑为争风问题,杨波涛杀人疑为强奸反抗问题,张氏叔侄强奸杀人疑为死者搭乘过二张的便车。但五案都是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其二、证据倾向相同。五个案件几乎都没有收集到作为物证的杀人凶器,鉴定结论(精斑、痕迹、人体检验等)均与被告人不符,主要依据审讯笔录的供认材料定案。用业内人的行话说,即都是“做出来”的案子。其三、裁判思维相同。五个案件作为“罪大恶极”案件,除杜培武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被告人上诉被云南高院改判死缓外,其余四案都是一审留有余地的“法外开恩”,判了死缓、无期甚至有期徒刑。“疑罪从轻”的裁判思维和“保险司法”的办案理念十分明显。其四、错案基础相同。五个案件都是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最终促成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刑讯逼供是渗透各个冤假错案的普遍现象

云南杜培武案,是1998年4月22日昆明警方发现,停放在圆西路人行道上的一辆昌河面包车内被枪杀的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王晓湘,因王晓湘的丈夫即是昆明市戒毒所民警杜培武,通过侦查认为杜有作案可能,但杜培武一直拒不承认。侦查机关提请检察院批捕后,检方接触杜时,杜推翻原来所谓供述,控诉系刑讯逼供所致,但却遭到专案组的否认,最终导致冤案发生。湖北京山县28岁的佘祥林杀妻案、河南商丘拓城县的赵作海杀害堂兄案以及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都是刑讯逼供的产品。而近期媒体披露的河南商丘杨波涛强奸杀人案,称得上血泪控诉的令人发指的刑讯逼供案。根据杨波涛的辩护律师证实,2005年8月8日第一次开庭时,杨波涛即“大喊冤枉”,且其在亲自书写的上诉状中称:他们“连着17天17夜把我关在宾馆里,十几个人分三班轮着熬我、殴打我、渴我、饿我,每天只给我一杯水和一个小馍”。“他们不断地给我上背铐又给我上绳,还把我吊起来,吊得我昏死过去好多次并且大小便失襟,生不如死。他们折磨得我出现各种幻觉、错觉,就象灵魂飞出去一样”(《民主与法制》2014年第7期《商丘13年悬案》专题报道第12页)。

上列五案中,因刑讯逼供造成的后果不但十分严重,而且让人啼笑皆非,令国人十分震怒。第一、有两案“被杀死者”奇迹般回了家。湖北佘祥林杀妻案,警方认定1994年4月在吕冲村一水塘发现的一具女尸即是佘祥林妻子张在玉,佘祥林也因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刑15年,佘多次申诉但冤情依旧,服刑11年后,妻子张在玉奇迹般回了家,真相大白,经重审改判无罪,坐了11年牢的佘祥林走出了监狱。河南赵作海被指控杀害其堂兄赵振堂,侦查认定1999年5月在赵楼村发现的无头尸体即是死者,被法院判处死缓。2010年4月30日赵振堂回到了赵楼村,赵作海方被河南高院再审宣判无罪。第二、有两案的真凶另有其人。云南杜培武警官被指控故意杀害二民警被判处死缓后,2000年6月14日,昆明警方破获的杨天勇劫车杀人团伙案,查明杀害二民警的就是杨天勇等3人所为。同年7月,云南高院再审改判杜培武无罪。浙江张氏叔侄被控在杭州西湖区一水沟内发现的女尸即是5月18日搭乘张氏叔侄便车的女青年王某,被浙江高院判处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后来查明杭州另一起杀人强奸案中的凶手勾海峰才是真凶。第三、一案的被告人至今“悬而未决”。河南杨波涛“强奸杀人”案被国人称之为“新版赵作海案”。两案的当事人都是商丘人,又都是商丘中院判决的冤案,但结局却有所不同。赵作海作为老实巴交的农民已再审无罪释放,并获得65万国家赔偿;而杨波涛作为当代奉公守法的大学生,却因被控强奸杀人,由商丘中院两次判决死缓、一次判决无期,终因河南高院三次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2013年8月23日商丘市检察院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公诉,商丘中院裁定准予撤诉。杨波涛在监狱里被关押3341天后,在家人的一再苦劝下,不得已取保候审,带着一身病痛无助地离开了监狱(《民主与法制》2014年第7期《商丘13年悬案》专题报道)。

三、“疑罪从轻”是对刑讯逼供的袒护、容忍与认同

依赵秉志老师的观点,所谓冤案主要是指把无罪的人认定为有罪;所谓错案,既可以是把本来有罪定为无罪而放纵坏人,也可以是把本来无罪的人错定为有罪而冤枉好人(法制日报2013年7月10日法学院版)。笔者十分赞同这一定义。关于何谓假案,在笔者看来,凡刻意做出来的案子都不是真案,只能是假案,其是包括冤案和错案。试想,一个重大的刑事案件,居然谁是犯罪主体都弄错了,居然被害的死者尚可奇迹般活着回家了,这难道是真案?难道是个真真切切、实实在在的案件?赵老师在概括冤错案件的形成因素时,归纳了三个问题,即理念上的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制度上的协作办案和实践中的控辩失衡、政治上的维稳思维和法律工具观。这三个方面揭示了导致冤假错案的实质和要害,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结合上列五案,笔者认为,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本质上都是违反疑罪从无规则的。在疑罪从轻的理念支配下,必然以有罪为前提,必然篡改和异化疑罪从无。因此,实行疑罪从轻,本质上是对刑讯逼供这一野蛮司法的袒护、容忍与认同。

上列五案均是在疑罪从轻理念支配下促成的冤假错案。

一方面,有了疑罪从轻的办案思想,侦查机关就把主要精力用于突破嫌疑人的口供上,认为口供就是万证之王,因而轻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严重违反“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办案原则。为了逼取口供,可以践踏人道,施以刑讯逼供或者诱供,违反职业道德去“做案子”;为了把口供做精做绝,可以排挤其他法定证据甚至对与口供不一致的技术鉴定不随案移送(杨波涛案)。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既作为对侦查案卷负责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的法定机关,又作为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机关,明知事实不清而退回补充侦查,却因讲协作丧失原则而提起公诉(赵作海案),由坚信口供致使公诉关口失守。

第三方面,审判机关经过审判发现疑点重重,本来完全可以据此按疑罪从无原则下判,却因为讲协作不讲制约,每每给足侦查、公诉机关的面子,咬定口供“一惯认罪”,无视被告人当庭对刑讯逼供的控告及其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主张,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使“最后一道防线”失守。比如,杨波涛案的一审主审法官在商丘中院一审开庭后,曾主动问公诉人:“这个案子你就这样移送过来,是要我掉饭碗”(《民主与法制》2014年第7期载《商丘13年悬案》专题报道,第16页)。

第四方面,偌大的公、检、法机关,不把精力放在依法各自履行法定职责上,却寄希望于政法委员会的协调。每次协调的结果几乎形成一贯性定式:口供可信,认定有罪,从轻判处。这些问题,才是上列冤假错案发生的深层原因。

赵作海案的案件调查

当事人称曾遭刑讯逼供,警方表示省市已组成调查组,刑讯逼供亦是调查内容

昨天,柘城县警方表示,赵作海一案正在侦破中。调查组在找新的证据对无名尸体案进行侦破。警方称,无名尸体案件破获之后,赵作海一案才会真相大白。而对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警方未给出明确答复。

昨日上午,在赵楼村的水井旁,两辆挖掘机在施工,将水井挖出了一道深沟。这个水井就是当时发现无名尸的地方,该尸被认为是赵振裳。

现场一位民警说,挖井是从昨日早上开始的,目的就是寻找早前“无名尸”的有关证据和线索。他说挖水井是希望能找到无名尸残留的骨骸。他说,案子已过去多年,找到新证据可能性不大。他还表示,当时压在无名尸身上的石磙也没有找到。这次挖掘也希望能找到石磙线索。

柘城县公安局宣传部张股部长表示,第一位的就是将无名尸的案子破了,破了这个案子,赵作海的案子就完全真相大白了。他说此案还在侦破排查中,还没有新的线索。另外成都商报称,一位村民称,赵作海的弟弟叫赵作星,在25年前跟别人打架被杀死,案件至今未破。 昨天,赵作海前妻赵小齐(音)表示,井里尸体被发现后,她曾经被警方关在乡里一个酒厂一个月,受到很多折磨。“用棍子打我,让我跪在砖头上,砖头上还有棍子”。她说,民警一直问她是不是知道赵作海杀人。“我什么都不知道”,说不知道就一直被打。她说每天只能吃一个馒头,还经常几天不让睡觉。

从酒厂出来后,赵小齐知道赵作海被确定杀人。她带着两个孩子改嫁到外村。两个孩子一个在外地打工,一个已经出嫁。这十几年她没有再回去,也没有去见过赵作海。即使赵作海回来,她也不想再回去 。 而被称为赵作海相好的甘花(化名)表示,她也曾被警方审问,被棍子打过,让她直起腰,屁股不挨地地长期跪着,致两个膝盖直不起来。

公安局张股长说,他不认为这个案子存在刑讯逼供。该案已过去十多年了,当时的人已不在岗,他表示,省市已组成调查组,对于刑讯逼供是否存在也是调查内容之一。

摘要:1999年,河南柘城县村民赵振晌和邻居赵作海打架后失踪。1年多后,村民发现一具无头尸体,以为死者就是赵振晌。家属报警后,警方将赵作海带走,后来赵作海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0年后,赵振晌回到村里。家属希望警方早日还赵作海清白。

刑事申诉案件翻案的可能性大吗?

【每日讲法观点】刑事案件申诉翻案的概率非常低,但是翻案可能性需要根据案件本身是否存在问题而定,如果案件存在问题,翻案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反之基本没有可能性。

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接触到申诉与申请再审,很多人想当然的认为,当事人既可以提起申诉,也可以申请再审,甚至认为申诉与申请再审是同一个概念,这其实是很大的误解,申请再审与申诉意义完全不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诉主要有以下特点: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申请再审的这一说法,当事人不服只能申诉。

刑事案件中如果想通过申诉方案,必须要符合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的条件,再审提起的主体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也可以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

当事人申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可能启动再审:

当事人通过申诉想要翻案的可能性在司法实践中确实不大,因为当事人通过申诉并不会必然引起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才会启动再审程序。

而当事人由于没有直接调查取证的强硬权力,所以想要收集到符合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证据或者线索,非常的困难。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对原审裁判文书不服,想通过申诉的方式翻案确实比较难,可能性微乎其微。当然,如果原审裁判文书确实符合启动再审的条件,当事人也有相应的证据,完全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刑事申诉案件翻案的可能性大吗?

可以说,刑事案件翻案的可能性非常小。

主要有这样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刑事案件经过公检法三个系统无数人的工作把关,出问题的可能性已经很小,如果有问题,那么肯定是这三个系统都有问题,有一家没问题,不会形成错案。

第二,刑事案件一旦成了错案,绝不是赔点钱了事,而是肯定要追究一些人的责任,这些人,追究下来要坐牢的,因此可想而知难度之大。

第三, 历史 上出现的错案,绝大多数不是基层一两个人的问题。往往是公检法的共同上级出了问题。例如张越在河北主政政法委书记的时候,就出过一些错案。他表态要办的案子,下边会围绕着他的意图“造”案子,也是非常难翻的。

典型案例:呼格吉勒图案,1996年被以强奸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家人一直喊冤毫无效果。过了十年,这个强奸杀人的真凶赵志红被抓,他自己亲口招供案子是他做的,直至2014年底,有关部门才宣布呼格吉勒图无罪,前后经历近二十年之久。

举三个真实(大概情况)的例子:

一、某警察在刑讯逼供下(自己编造作案情节),承认自己杀了妻子(也是警察)和妻子有关系的某警方领导,被判了几次死刑,又次次改判。

而且被 高级侦察人员 判定现场的车内有他的指纹,但是却找不到枪支。

其实,手枪早被另外一个本案之外的犯罪分子所盗走,后来竟然在其它案件中 意外 地发现这支枪。

换句话说,如果没有这次“ 意外 ”,他现在已经入土为冤了;

二、赵作海案

赵作海因为是村里的厉害人,所以在与他有意见的人失踪后,被刑讯逼供承认是他杀了人(当时村里出现了一具尸体),但因证据不足一直坐牢,结果过了多少年后,那个“死人”竟然活生生地回村了。

换句话说,如果“ 死人” 不回村,现在赵作海早成死人了;

三、呼格案

呼格吉勒图,因为 做好事 为警方报案,警方负责人认为他在自作聪明,被刑讯逼供承认杀了女厕中的女子,后迅速枪毙。

尽管贫穷的父母请著名律师辩护,其实也无济于事,结果是多少年后真凶落网,才主动说出了实情,还了呼格清白,可惜十几岁的孩子早已化为了土!

所以:

刑事案件翻案的可能性非常小!

一、现在国家的法律已经比较完善,法律适用错误的可能性非常小。

二、现在运动型判决基本没有了,不存在一帮人故意整治一帮人的问题。

三、现在故意制造案件整人的事情已经很少了。

四、现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已经很少见到,冤假错案很少了。

五、现在办案人员的法律水平已经很高了,很少见到因法律水平问题而办错案的。

六、现在已经有很多预防措施,有多道防止错案的机制,出现错案的可能性很小。

总之,现在的错案已经很少见到了,因此翻案的可能性就很小了!

任何 社会 制度,任何时候都会有冤假错案存在。法是死的,执法的人是活的。人就有私心,人就有认识的局限性,人就有“先入为主”的思维惯性。当一个案件有冤假错的嫌疑时,一些执法者不是从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和职业道德要求出发去审查案件细节,而是出于维护“小群体”利益和自身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坚持错误。这样就导致了刑事申诉案件翻案的可能性降低且困难重重。我们可以会看 历史 和现实生活,哪一个被纠正的冤假错案不是经过几年、十几年、几十年的坎坷坚持才换来的那个被感恩戴德的“迟到的正义”的?

刑事案件犯案的可能性小,主要还不是因为案件经过多人协作,犯错的机会少。而是因为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和现有的有利于控方的刑事诉讼制度,使得刑事案件的申诉成本很高,阻碍了多数的申诉案件正式进入再审程序。刑事司法单位违法司法在实践中是常见的。

刑事申诉能否翻案主要看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如果案件认定事实存在错误,证据存在漏洞和矛盾,对犯罪事实认定不能形成证据链,就有翻案的可能性。

只要是

赵作海事件?

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

点击查看图片

审判长宣布无罪释放,赵作海失声痛哭。

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商丘中院在得知赵振晌在本村出现后,立即会同检察人员赶赴赵楼村,经与村干部座谈、询问赵振晌本人及赵振晌的姐姐、外甥女等,确认赵振晌即是本案的被害人。同时并从赵振晌本人处了解到:1997年10月30日(农历9月29日)夜里,其对赵作海到杜某某家比较生气,就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照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因2009年得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了村里 。(源至百度百科)

赵作海案件

赵本山,赵作海介绍,赵作海弟弟赵星在1990年被杀害后失踪的犯罪嫌疑人。现在,村民怀疑无头尸是人,人的家人也报了案

简介: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村赵振晌的侄子从赵王佐良到公安机关赵振晌,他的叔叔消失了四个多月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出走,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的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村村民挖掘以及发现了一个身份不明的尸体高度腐烂,无头,膝盖以下的失踪。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刑拘5月9日。

通讯显示,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被刑拘,1999年9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起诉到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故意杀人罪,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院审查,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决,批准商丘法院的决定。

在今年5月5日下午,河南省高院听取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赵作海的情况下的情况报告,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7日下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确认赵振晌的身份。在5月8日下午,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主持审委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他衡阳出席审判委员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显然是一个错误的情况下

细节见:a href=""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海报

上一篇 假冒商标罪(假冒商标罪一般判多久罚多少钱)
下一篇 管制拘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时间)

长按图片保存到手机

赵作海案件(赵作海案件追责)

赵作海案件中哪些属于民法部分? 赵作海案,即其被指控杀人案,本身是刑事案件,如果说有民事的部分,只能是因其“杀人”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其后,赵作海案被认定为错...

正在为您获取最新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