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新标准(正当防卫新标准致人死亡)
正当防卫应该怎么判定?
据了解,法律规定的标准的正当防卫应该是以下的状态:不法侵害现在进行时,即当不法侵害者抡左手抽你耳光,你应该遵循以下规则进行,你只能抡左手,切记不能用右手,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右手的力量大于左手,当然你能证明你的右手的力量小于或等于不法侵害者的左手时,不在此例。同时不法侵害者左手抡过来已经抽到了你的耳光,即手接触了你的脸之后,手又脱离了你的脸,此时你的左手不能反击,因为此轮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你只能全神贯注地观察和判断,对方下次攻击以下的几个要点:一是对方是继续用手还是改用脚攻击;二是如果继续用手的话,是用左手还是右手;三是在明确你的判断100%准确的前提下,用相同的手或脚,(这里还要特别注意不法侵害者将要发出的力道大小,切记你的力量不能大于不法侵害者)在不法侵害者袭击你的同时,你针对你受侵害的部位反击不法侵害者,反击的时间要恰到好处,不能超前也不能滞后。至此,你的正当防卫就正确的实施了。
举个并不恰当的例子:某个也没招谁惹谁的晚上,你准备开开心心地下班回家,一只动物园的老虎突然跑出来要咬死你,在无法退避的情况下你开始反抗了:如果你被咬死了,那么老虎要么被重新关起来,要么被打死。如果你把老虎弄死了,相关单位也还是要追究你的责任的,你原本平静的生活就此而终,处于风暴中央,大家都极易忽略你只是一个想下班回家的无辜路人。套用《我不是药神》里面的台词问一句:他只是想活,他有什么错?
还是希望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律应该站在正义的一方,也应该有温度,保护遵纪守法的公民。要是人人都遵纪守法,这社会哪儿来那么多不法之徒?正义一定会得到伸张,也希望不会迟到!
怎样算正当防卫?
我这个情况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不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对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要旨在于“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新规来了,有哪些新的变化?
9月3日,有关部门发布正当防卫新规,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说明。那么,关于“正当防卫”有哪些具体的新变化呢?
众所周知,“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自己的生民健康权利受到他人威胁时,公民有权利进行“正当防卫”维护自身权益。
但“正当防卫”一词在之前的许多案件中并不适用,并且存在许多争议,有些正当防卫存在“滥用”和“不敢用”的情况。面对不法侵害如何做才算得上是“正当防卫”,正是此次新规制定的目的。
此次新规明确规定以下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面对陌生人闯入住宅进行偷窃怎么办?公交车上有人妨碍司机开车怎么办?见义勇为抓劫匪怎么办?……新规给了明确解释。
当犯罪行为正在进行,或犯罪行为暂停但没有终止可能性的时候,我们可以采取正当防卫。
也就是说,面对小偷入室抢劫,受害者使小偷受伤这一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的;公交车上有人抢夺司机方向盘,妨碍司机正常驾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见义勇为时致犯罪者受伤是属于正当防卫的……
关于正当防卫“时间”的争议,新规也给出了明确的解释。
正当防卫针对的应当是正在进行或暂停后还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以及在财产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得手后,受害人进行追赶后夺回财务的行为。
总之,对于不法侵害的行为是否已经开始或结束的评判标准,取决于受害者当时所处的情形,当案件出现争议时,要合理宣判,按照社会公民普遍认知,不能苛责正当防卫者。
虽然新规对“正当防卫”给出了明确的解释和划分,但实际操作起来还是有值得考究的地方,我们期待我们的法律制度能够不断完善。
简述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条件。(
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一、起因条件。
防卫起因是正当防卫构成的客观条件之一。防卫起因,即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是指不合法的具有侵犯性并且可能造成危害的行为就属不法侵害,其包括一般违法行为。正当防卫行为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才能实施。其起因条件就是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2、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3、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侵害人所实施的。
二、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准确理解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起始时间。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侵害处于实施阶段,这个实施阶段可以表述为已经发生并且尚未结束。因此,防卫时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认定:
1、开始时间。关键是要正确地认定不法侵害行为的着手。在确定不法侵害的着手时,不能苛求防卫人,而是应该根据当时的主观和客观的因素全面分析。
2、终止时间。在不法侵害终止以后,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复存在。不再发生防卫的问题,正当防卫权利已经消失。不法侵害的终止应以不法侵害的危险是否排除为其客观标准。
三、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
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
四、主观条件。
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的目的必须是出于正当防卫,即具有防卫意图,是为了阻止正在发生的不法行为,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意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认识因素。是指防卫人意识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意志因素。是指对防卫行为的是在自觉支配下,推动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并且积极地追求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正当防卫的目的。
五、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能阻止对方对自己的侵害),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为了防止防卫权的滥用,新刑法也相应地作了有关防卫过当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必要限度”指的是能够制止不法侵害发生或继续所必需的能力或范围,其是要求防卫行为必须与侵害行为相适用。
正确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1、不法侵害的强度。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
2、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
3、不法侵害的权益。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
扩展资料:
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无限防卫权:
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该款规定,实施无过当防卫,首先,必须具备正当防卫成立的上述相关条件。
其次必须是针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该条在揭示特定的暴力犯罪的范围时,并非以定义的方式加以规定,而是采用了列举归纳的方式。这里所列举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防卫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因此需要采取较为激烈的防卫手段,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后果,对此新刑法明文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其特征是:
1、在客观上实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2、在主观上对过当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罪过。但其罪过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
防卫过当行为的罪名,应当根据防卫人实施的具体行为的性质,以及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并依据刑法分则有关条款予以确定罪名。
对于防卫过当行为的量刑,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是因为:
1、从主观上来看,防卫人具有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防卫动机。虽然对于防卫过当行为所造成的重大的危害具有过错,但是和一般其他犯罪相比,其主观恶性要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2、从客观上来看,在防卫过当的全部损害结果中,由于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所以防卫过当应当仅对超出限度的损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应当从以下因素考虑:
1、防卫目的。在过当程度相同的情况下,其防卫行为属于何种动机,影响对防卫过当的量刑。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而防卫过当的。较之为保护自己合法利益而防卫过当的,前者的处罚应更轻。
2、过当程度:即所造成重大的损害后果与必要限度的差距。过当程度的大小体现了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影响到防卫过当的量刑。轻微过当,则罪行轻微,处罚亦应轻微;严重过当,则罪行严重,处罚相对要重。
3、罪过形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从前到后,减轻处罚乃至免除处罚的幅度与可能性应当是依次递减的。
4、权益性质。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权益的性质,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应该加以充分考虑。为保护重大权益而防卫过当,较之为保护较小权益而防卫过当,前者的处罚应当更轻。
5、社会舆论。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还要考虑社会影响,不挫伤公民正当防卫的积极性,又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
(五)、非正当防卫行为
1、 防卫过当。它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
2、 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其虽然存在着一定的不法侵害,形式上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由于该不法侵害是在挑拨人的挑逗下故意诱发的,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意图而没有防卫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是故意犯罪依法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3、防卫第三者,也叫局外防卫。它是指防卫者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实施了所谓正当防卫,即加害于没有进行不法侵害的其他人,使其遭受损害。
对于防卫第三者应当根据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的,应以紧急避险论,不负刑事责任。
(2)出于侵害之故意的,应以故意犯罪论。
(3)出于对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但主观上具有过失的,应以过失犯罪论。
4、 假想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由于行为人猜想、估计、推断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而对其实施侵袭的一种不法侵害行为。
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按照对事实认识错误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即:
(1)假想防卫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
(2)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应以过失犯罪论处。
(3)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其危害结果是由于行为人当时不可能预见到的原因引起的,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5、 事前防卫,也叫提前防卫。它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说还未到来的时候,而对准备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了所谓的防卫行为。由于在这种情况下,不法侵害没有现实地发生,因此,其行为不得视为正当防卫
6、 事后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终止后,而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公民实施防卫行为,已使不法侵害人丧失了侵害能力,有效地制止了不法侵害的继续,在这种情况下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侵害,属于违法行为。这种违法侵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7、互相斗殴。是指双方均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参与者在主观上都是由不法侵害的故意支配,客观上实施了互相侵害的行为。在互相斗殴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其行为也不得视为正当防卫。
8、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正当防卫是以保护合法利益而实施的,而为非法利益实施的所谓防卫行为缺乏防卫的前提条件,不能构成正当防卫。如为保护毒品而实施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将本来应由法律保护的利益在法力所不能及的紧急情况下,赋与公民奋起自卫的一项正当权利,它本身意味着对国家刑罚权的一种补充。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这是有条件的。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的人生财产安全,是需要有相应限度限制的。对于正当防卫的界定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做斗争,及时消除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有效的惩治犯罪,保卫社会稳定有着积极重要的意义。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它有以下基本特征:
1、正当防卫是目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的统一。
目的正当性是指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行为的防卫性是指正当防卫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同不法侵害做斗争的行为。他既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又是公民在道义上应尽的义务,是一种正义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目的正当性与行为的防卫性具有密切的联系。首先,目的的正当性制约着行为的防卫性。其次,行为的防卫性体现着目的的正当性,是目的正当性的客观表现。
2、正当防卫是主观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
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正当防卫在客观上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因此具有犯罪的外观。
但是,正当防卫与犯罪具有本质的区别,我们只有看到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本质,才能真正把握住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依据。
3、正当防卫是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且客观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性质。因此,正当防卫没有法益侵害性,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社会政治评价;
正当防卫不具备犯罪构成,没有刑事违法性,因此,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法律评价。在这个意义上说,正当防卫是排除社会危害性和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正当防卫
怎样才算正当防卫,怎样才算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在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正当防卫案例:三亚市陈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4年3月12日18时许,陈某某和妻子孙某等人在三亚市某工地吃饭,同工地的容某、周某烈、周某明、纪某练等人也在隔壁不远处吃饭喝酒。陈某某和妻子吃完饭后,继续到建筑工地加班。当晚22时许,容某、周某烈和纪某练等人酒后准备出去玩。
在经过工地一辆水泥搅拌机时,看到孙某一个人在卸混凝土,便趁着酒劲对其言语调戏。从不远处过来的陈某某见状让容某等人离开,此时周某烈用手摸了一下孙某大腿并问陈某某是不是想打架,随后双方发生争吵。
周某烈从工地上拿起一把铁铲冲向陈某某,容某和纪某练对陈某某拳打脚踢,接着又捡起钢管追打陈某某。陈某某在被围殴的过程中, 其妻子倒地,陈某某半蹲着用一只手护住妻子,另一只手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乱挥、乱捅,刺中容某腿部,致其失血过多死亡,另外2人受伤。
法院认为陈某某是在被围殴的状态下实施的防卫,在其防卫中孤身一人,且面对的是三名手持足以严重威胁其生命安全的器械之人,其是在生命安全受到现实、急迫及严重威胁的侵害下,采取防卫。
造成一名侵害人死亡、两名受伤的结果,无论从手段和强度均没有超出必要限度,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属于正当防卫,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宣判被告人陈某某无罪。
参考资料:人民网-海南法院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正当防卫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防卫过当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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