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义(民法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归责原则)

2022-12-22 法务资讯 民法典

民法典的要义是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经济社会活动的行动指南和行为规范,关系到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企业,所以社会各界给与广泛的关注。民法典的编纂是党中央确定的重大立法任务,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座里程碑。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标志着我国从民事单行法时代迈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总字数逾10万。

(一)总则编八大亮点

在《民法典》的编纂步骤上,我们采取的是先总则编、后分编的两步走模式。《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通过实施,本次《民法典》总则编部分未有较大改动,仅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总则编亮点即《民法总则》的亮点:

1.胎儿享有继承权。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条)

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十九条)

3.失能老人须监护。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第一百零一条)

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

7.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二)物权编七大亮点

1.新设添附制度。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第三百二十二条)

2.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第278条、第281条)

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第三百五十九条)

5.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编第十四章)

6.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

7.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三)合同编六大亮点

1.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需求的增多,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第五百一十二条)

2.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民法典细化可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

3.对商家的霸王条款”说“不”。“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

4.物业纠纷不用怕,物业服务合同来维权。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民法典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为老百姓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第三编第二十四章)

5.“借一万、还十万”,网贷被套路不用怕。针对近年来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

6.房子被拍卖,承租者家在何方。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民法典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此外,为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民法典增加了保理合同(第三编第十六章);为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民法典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第三编第五章);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了买卖合同(第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第六百四十一条至第六百四十三条);为适应现实需要,民法典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和定金规则的规定,增加了保证合同,完善违约责任制度(第三编第十三章、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

(四)人格权编七大亮点

人格权独立成编即是《民法典》的核心亮点,以凸显对人格权的保障。

1.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针对当下组织或个人强迫、欺骗、利诱人体器官捐献现象,此次《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千零六条)

2.预防性骚扰:明确机关、企业、学校责任。近年来,性骚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有调查显示,该问题常见于企业、学校等单位,而地铁站、公交车上、餐厅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也是性骚扰频发之地。对此,《民法典》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第一千零一十条)

3.姓名权、名称权的扩张保护。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4.禁止非法收集个人信息。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5.“标题党”“跟风党”或将承担民事责任。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6.侵犯隐私权行为具体化。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侵犯隐私权的手段愈发隐蔽多样,此次《民法典》与时俱进,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7.个人信息内涵的开放性。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五)婚姻家庭编八大亮点

1.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民法典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

2.收养有漏洞,民法典来护航。为进一步加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

3.离婚太冲动,30天内可撤回。为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民法典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4.想离婚又多了一条路径。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的现象,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一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还对方一份自由。

5.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被删除。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而是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且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6.离婚负债多,法律来辨析。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民法典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7.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民法典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8.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六)继承编 六大亮点

1.扩大遗产范围。《民法典》删除此前对遗产的列举,以“合法的财产”一言概之,扩大了遗产的范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类型、财产形式日益丰富、增多,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可纳入遗产范围。(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2.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可“失而复得”。《民法典》新增丧失继承权情形的同时补充规定了宽宥制度。被继承人已知继承人对其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却愿意对继承人的过错行为予以宽恕,恢复其已丧失的继承权,应对其意愿予以尊重。(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3.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甥。为了财产更多流转在血亲家族中,而非收归国家,《民法典》将代位继承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继承人的侄、甥获得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突破了原先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4.增加打印、录像遗嘱新形式。《民法典》增设了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第一千一百三十六、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5.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为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更好保护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第一千一百三十五、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6.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七)侵权责任编七大亮点

1.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2.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3.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4.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5.规范医患关系与患者隐私保护。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6.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7.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民法典义(民法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归责原则)

民法典主要内容及意义

民法典主要内容有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以及侵权责任等7个大范围,其意义是国家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须措施,出台民法典对公民的民事行为进行了认定。

民法典的意义是什么?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从宏观上看,民法典具有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社会规范和法律适用科学化等一系列重要意义;在微观层面,民法典则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是调整一切民事主体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基本依据。

中国民法典让民事主体更加完满的在文明社会中存活的主要制度表现在:独具中国特色的人格权规范模式,中国民法典更加重视身份权的产生与维系。民法典具有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社会规范和法律适用科学化等一系列重要意义;是调整一切民事主体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基本依据。

独具中国特色的人格权规范模式

一是借鉴大陆法系法典体系的同时推陈出新,在民法典第四编首取人格权独立成编的体例,从第九百八十九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系统规定了一般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等内容。

二是结合民法立典的时代特色,即顺应互联网信息科技的发展诉求,在人格权内容中将个人信息纳入保护。

三是对胎儿及死者,尤其是民族英烈的人格利益加以健全。

中国民法典更加重视身份权的产生与维系

主要表现为对民事主体婚姻“出入”制度的引导上,在结婚效力的认可中,因不当疾病禁止结婚的无效婚姻转变为可撤销婚姻,交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处理而非立法强行干预。

什么是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民法典意义

民法典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就是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保障私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只有充分保护私权,才能全面保障和维护公民的切身利益,并有利于规范公权。

民法典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汇编,更是中华民族精神和新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反映出一个民族对生存发展民生关键问题的基本立场。

扩展资料

纵观世界法制发展史,那些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典,通常都是在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处在蓬勃发展的时期形成的,凝聚起这一时期社会发展要求的广泛共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较好的制度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法工作坚持以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为根遵循,结合民生实际,密切关注人民发展要求,体民情、聚民意、保民生,创造性地做好立法工作,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更加深刻地回答了我国法治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民法典是什么?

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司法关系的法.典。民法.典是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有的民法.典会酌采习惯法作为补充规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规定以当事人间司法自.治的方式弥补各种法规的不足。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中.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均无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于1⑨86年4月颁布,被学者称为“准法.典”,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鉴于当时国情和紧迫形势出.台的一部不太完善、不太全面和系统的调整我.国.民事关系的法.律,是民事政.策权宜之计的产物,但即使这样,这部法.律也有着划时代和里程碑式的意义! 所以《民法通则》既不是民法.典,又不是民法总则,但从1⑨86年开始,《民法通则》在我.国起着民法.典的作用,它和其它单行民事法.律及其它部门法中有关的民事法.律规定一起调整着二十多年来我.国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民法.典草案,但最终由于内容复杂、体.系庞大、学术观点存在分歧等原因,最终未能实现。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起草。课题组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烟台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北.京化工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深圳大学.法.学院、中.国建银集.团法.律部等单位的26人组成。梁慧星学部委.员担任课题组负责人。该草案采用德国潘德克吞编制体例,分为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亲属、继承七编,共计1947条。

2015年3月,张.德.江表示,将抓紧研究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

2016年6.月13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次委.员长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会.议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27日至7月2日在北.京举行。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的议案

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向会.议做说明时说,编纂民法.典已列入调整后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民法.典编纂工作拟按“两步走”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争取提请2017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上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截至2016年9月,中.国尚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现有民事立法存在主体多元化、法.律渊源众多等问题,并未形成系统。民法.典有上千个条文,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多且复杂。如何将这些已有的法.律法规串在一起,缺乏共识,需要处理好法.典编纂和单行法的关系。此外,中.国的民法.典编纂,要借鉴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更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反映我.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发展要求,在实践中需要权衡。

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终于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我.国将正式全面开启民法.典时代。

2018年8月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专门规定了“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需要。据介绍,规定居住权是为了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也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2019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公布。

2019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开幕,由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与2017年制定的民法总则“合.体”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2020.年4月20日、21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代.表研读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民法.典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认为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和广泛征求意见,草案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已经比较成熟,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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