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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如何纳税(总公司下的分公司怎么纳税)

2022-12-21 法律资讯 案例

分公司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分析:第一种形式是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对于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其需要将分公司的营业收入、成本以及各种费用提交给总公司,由总公司对于分公司的税务进行汇算,并由总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意味着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不需要填写纳税申报表,而分公司的税务情况,由总公司进行核算并统一缴纳。

第二种形式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如果分公司与总公司不在同一个公司,我国企业缴纳地税的时候,需要遵守属地的原则,即公司向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缴纳地税。因此,如果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在同一个地区,那么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独立申报。在这种情况下,分公司需要采用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方式。所谓的独立核算,就是指分公司新建一个财税系统。当然,虽然分公司新建财税系统,但是分公司毕竟不具备独立法人的资格,因此在税务管理以及财务管理的过程中,需要接受总公司的监督。

具有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在缴纳所得税的时候,一般与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分开的。因此,分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需要开设单独的账户。在开设单独纳税账户的时候,需要注意到一些问题:第一要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分公司税务登记需要的资料,并且根据了解的情况准备资料,这是公司顺利通过税务审核的基础。第二要认真填写税务登记表,在填写税务登记表的时候,工作人员要始终保持着严肃的工作作风,这样才能够使得税务登记表通过审核。

当然,对于分公司来讲,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候,也可以对于自身的税务进行筹划。通过税务筹划,能够降低企业所得税纳税的额度,这对于分公司的资本积累帮助很大。而分公司要想提升自身的税务筹划的质量,首先要了解税务筹划基本知识。因为唯有企业了解税务筹划的基本知识,才能够促使企业实现高质量的税务筹划的目标,所以分公司财务管理人员强化对于税务筹划专业知识的了解是非常必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如何纳税(总公司下的分公司怎么纳税)

异地成立分公司如何纳税

异地分公司需要纳税,注意要点是:

一、每月7号前申报个人所得税。

二、每月15号前申报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

三、印花税,年底时申报一次全年。

四、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每年4月15号前10月15号前申报,但是各地税务要求不一样,按照单位主管税务局要求的期限进行申报。

五、车船使用税每年4月份申报缴纳,各地税务要求也不一致,按照单位主管税务局要求的期限进行申报。

六、如果没有发生税金,也要按时进行零申报。

七、纳税申报方式,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如果网上申报,直接登录当地地税网站,进入纳税申报系统,输入税务代码密码后进行申报即可。如果是上门申报,填写纳税申请表,报送主管税务局即可。国税申报的税金主要有增值税所得税。一、每月15号前申报增值税。二、每季末每季度末下月的15号前申报所得税。三、国税纳税申报比较复杂,需要安装网上纳税申报系统,一般国税都要对申报单位进行培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分公司如何纳税

分公司的流转税,必须在当地的税务机关核算缴纳,这个是流转税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到地税申报缴纳。现在基本上所有的城市国税地税申报都是网上申报,未开通网上申报的公司,可以凭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营业执照,基本行开户许可证,基本行开户行信息等证件,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网上申报纳税。如果分公司跟总公司之间是非独立核算,那么,分公司的所有税种的申报,都必须由总公司汇总,由总公司申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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