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取证权(调查取证权最高法解释)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执行律师业务活动过程中所享有的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和收集获取有关证据的权利。法规如下:

《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拓展资料

一、特点

1、律师进行证据调查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2、律师的刑事调查取证权偏重于对委托人有利证据的收集。

3、律师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意义

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没有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国家不是法治国家。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完善具有很重大的意义,它的完善不仅有利于保障辩护律师的实体性权利,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它还有利于促进控辩双方的平衡,有利于司法公正和正义的实现。

参考资料来源律师调查取证权

《证券法》第180条规定证监会可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请问调查取证权和搜查权是一回事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对他人的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调查取证是指行政机关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人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和依法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证监会没有搜查权,只有调查取证权利。

调查取证权(调查取证权最高法解释)

律师在刑事诉讼的哪个过程 有调查取证权,侦查阶段 有吗

按法律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侦查阶段是无权进行调查取证的。

相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普通公民是否具有调查取证权,有无明文规定?

在刑事案件中,公民无权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各项执业权利是什么?

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依法所享有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会见权和通信权:辩护律师[其他辩护人经检法许可]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阅卷权:阅卷权的3种行为:A.查阅;B.摘抄;C.复制。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调查取证权 指律师在承办刑事案件过程中,调取、收集、核实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等证据材料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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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权(调查取证权最高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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