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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垄断行为及其认定)

2022-12-16 法律资讯 案例

简述《反垄断法》规制的几种垄断行为及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及具体内容如下: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经营者集中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扩展资料

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以及对合法产生的垄断企业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具体地说,反垄断法主要有以下任务:

1、禁止卡特尔

经济学家亚当· 斯密曾经说过,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们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反垄断法上把这种限制竞争性的协议称为“卡特尔”。在各国反垄断法中,上述各种严重损害竞争的协议一般得适用“本身违法”的原则,即不管它们是在什么情况下订立的,都得被视为违法。

2、控制企业合并

出于维护市场竞争的需要,各国反垄断法都有控制合并的规定。这种控制的目的不是限制企业的绝对规模,而是保证市场上有竞争者。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合并的申报和审批制度,即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合并需要向反垄断法的主管机关进行申报。

3、禁止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在中国当前主要表现为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垄断即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排斥、限制或者妨碍市场竞争。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还为某些政府官员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提供了机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腐败,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因此,反垄断法应当将反行政垄断作为一个重要而且非常迫切的任务。

4、禁止滥用市场支配

反垄断法虽然不反对合法的垄断,但因为合法的垄断者同样不受竞争的制约,它们就非常可能会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国家必须对那些在市场上已经取得了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加强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垄断行为及其认定)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哪些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其一是垄断协议,即几个企业结成联盟对某一市场的价格等进行控制;其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即市场占有率超过一定比例的企业滥用优势压制竞争。

第三种垄断行为是经营者集中,表现形式包括三种:合并;控股;合同方式取得控制权;第四种垄断行为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政垄断)。

扩展资料

形成垄断的主要原因有三个:

1、自然垄断:生产成本使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率。这是最常见的垄断形式。

2、资源垄断:关键资源由一家企业拥有(如:无线电视的配音业)。

3、行政性垄断:政府给予一家企业排他性地生产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反垄断法》反4类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垄断行为具体如下: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四)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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