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继手续(过继手续咨询哪个部门)

过继孩子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

过继孩子应当需要下列条件和手续:

(1)想要过继孩子的,被过继的孩子、送养人以及收养人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达到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2)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后,应当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民政部门对收养关系作出评估后,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当办理收养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过继手续(过继手续咨询哪个部门)

直系亲属孩子过继手续

有效的子女过继视为合法的事实收养。所以参照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领养或收养孩子遵从以下规定,办理子女过继的手续就可以了,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民政局。子女过继需要什么手续:(一)子女过继,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子女过继,收养登记的步骤。应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2)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3)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孩子过继需要什么手续怎么办

过继孩子需要的手续:

1、过继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4、过继后,依法办理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过继孩子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

过继孩子的条件和手续如下。想要过继孩子的,被过继的孩子、送养人以及收养人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达到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才可以收养。而当事人双方达成收养协议后,应当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民政部门对收养关系作出评估后,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当办理收养登记。

1.孩子过继,被收养人条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孩子过继,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3.孩子过继,收养人拟收养孩子须提供的材料。

(1)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口地址,如已生育子女须复印子女的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养人常住地的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律采用a4纸。)

4.孩子过继,一般社会机构孩子收养的程序。

(1)夫妻双方年龄均满30周岁,身体健康、有良好经济收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自愿收养孩子的,持上述有效材料到当地民政局申请收养。

(2)经市民政局审核后符合收养条件的,领取《收养登记申请书》。

(3)如初步同意收养该孩子,由拟收养人填写相关表格,等待审批和现孩子抚养一方同意。

(4)经过3-6个月的观察,同意收养该孩子的,认真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带齐有关收养材料,提供被收养人正相片若干张,到民政局登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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