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强制执行公证书)

请问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

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是:

1、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4、《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根据《公证法》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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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强制执行公证书)

合同强制执行公证

所谓 强制执行公证 ,即赋予债权文书 强制执行 效力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如还款、还物协议、 借款合同 、民间 抚养 、 赡养 协议等)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 所谓强制执行公证,即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如还款、还物协议、借款合同、民间抚养、赡养协议等)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公证活动。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后,一旦 债务人 不履行公证债权文书中所规定的 债务 时, 债权人 即有权向原公证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证书,不需经过 诉讼 程序,直接向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目前,我国对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规定主要有法律、司法解释以及部门规章与行业性规定,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1992】22号)(以下简称“《意见》”)、《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13号);《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另外, 北京 、广东等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相关执行规范性文件中也有相应规定,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于2009年12月23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公证机关办理和人民法院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陕高法【2009】334号)。 依据《联合通知》第2条的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 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 赡养费 、 扶养 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

强制执行公证指的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什么是强制执行公证

强制执行公证指在债务关系中,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的债务人经由当事人的申请,由公证机关对债权文书的公证。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如何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函

可以 申请强制执行 的公证首先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2、 债权债务关系 明确, 债权人和债务人 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4、《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在申请 强制执行公证 时,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 1、自然人应提供的身份证件: (1)、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台胞证、旅行证等。 (2)、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的身份证件:(1)、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 批准证书、金融机构营业执照、金融业务 经营许可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等;(2)、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3)、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的委托书、法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样式; (4)、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二)、其他证明材料: 1、借款合同、 还款协议书 、抵押合同等债权文书原件; 2、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 3、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 等; 4、董事会、股东会成员签字样本等; 5、所涉及财产的房产证、登记证等产权凭证。

强制执行公证是什么意思

强制执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无疑义的追偿贷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公证活动。

《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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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强制执行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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