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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规则)

2022-12-15 六尺法务 案例

上诉不加刑?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被告人一方上诉不加刑的规定的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限制。即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管被告人一方是否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既可以依法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规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

【法律分析】:对于上诉不加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是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旨在解除被告人的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以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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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上诉不加刑有什么具体含义

上诉不加刑的具体含义是:

一、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二、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三、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同时,二审法院不能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上诉不加刑原则原则,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是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上诉后败诉会不会再加刑

在刑事案件中,上诉不加刑是一项基本原则,抗诉除外.所以上诉失败的结果就是维持原判,而不会加刑。

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由此可知,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上诉不加刑是刑事审判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所以上诉不会加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 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就是有错必究,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一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原则内容是什么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 二审 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 刑罚 。它是第 二审程序 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 代理 人、 辩护人 、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原判事实清楚, 证据 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 罪名 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 数罪并罚 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 缓刑 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 缓刑考验期 ; (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 没有 限制减刑 的,不得限制减刑; (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 一审 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 检察院抗诉 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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