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赋予(民法典赋予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

2022-12-13 法律资讯 民法典

《民法典》的亮点和特色是什么?

(一)《民法典》具有极强的中国特色

《民法典》编纂始终贯彻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民法典》第一条中就有明确的体现:“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第二条至第十条从民法原则上对社会核心价值观进行了体现,特别是其中的秩序原则、绿色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具有极强的中国时代特色:其中“绿色原则”的提出,是以人民为中心,可持续发展在法典层面的具体体现,是与我们国家的发展政策向呼应的;而“秩序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则是强调“习惯”“公序良俗”的作用。社会问题的治理,不仅仅要依靠法治,同时也要凭借善良风俗;需要基层组织处理群众反映问题的时候,不仅要懂法,还要对所在地区的习惯、风俗具有明确的认识。问题的处理结果,不应当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应与该地区历史形成的善良风俗不同,而影响群众的“法情感”,未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打开《民法典》,我们发现使用语言是平实易懂的语言,从形式上保障了人民的权利;而《民法典》中对民事主体人身及财产权利的保护,是从实体上体现出人民当家做主。《民法典》对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等倡导性规定,无不是《民法典》中国特色的体现。

(二)《民法典》具有显著的开创性

《民法典》的开创性体现在历史维度和编章设置。《民法典》是近代中国第一部法典,开创中国法律法典化的先河。中国自古有“重刑轻民”的法律传统,法律制度主要集中于刑事规定,民事纠纷的解决主要由社会基层组织依据道德、礼俗给予解决。近代以来,在“西学东渐”的思潮下,进行了大量学习西方制度的努力,但距离具有自己的法典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在1954年开始就进入草案阶段,历经66年积累与准备,终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

《民法典》的编章设置,相对于其他国家的法典,有开创自己的特点。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其他国家没有过的,足以体现《民法典》对人的权利的重视。人格权编不仅对传统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相关权利进行明确规制,更是对人的精神健康进行了规定,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强化了隐私保护,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完善了相关的保护规则。

(三)《民法典》具有很强的实践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民法典》1260条是建立在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总则等九部民事法律所确立的框架下,对原有法律条文进行了吸收和精练。在立法过程中,《民法典》条文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50余条,而这种“吸收”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就是法院裁判的延续性,对于社会经济的平稳,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民法典》不但提供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还制定了常见具体问题的处理规则。以旅客霸座为例,近些年霸座事件屡见报端,但往往停留于道德层面,公权力介入存在法律障碍,而本次《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票,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民法典》以明确态度,对于霸座行为给予了法律的否定性评价:赋予承运人有向“霸座”人员按照自行规定加收票款的惩罚性权利,更重要的赋予了在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不但能够使霸座人员受到应有惩罚,也从事实上维护了合法旅客的权利,引导了良好的社会风尚。

民法典赋予(民法典赋予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

民法典赋予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

法律分析: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他人隐私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赋予不结婚的权利

民法典赋予了不结婚的权利。

原来的婚姻法同样也作出了可以不结婚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民法法典内容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典》是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及附则,共计1260条。

从胎儿到坟墓,《民法典》保护中国人生老病死的各个阶段,涵盖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保护的权益范围相较于之前的单行法也将更加广泛。不做法律的糊涂人,《民法典》赋予我们的新权利要及时掌握学习,记者就为大家梳理了几条与我们普通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几大亮点。

扩展资料:

《民法典》从1954年开始编撰到2020年,历时66年的时间,用1260个条文回答了一个自然人的学习、工作、生活、娱乐,以及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的各项权利,包含着一个民族的精神密码,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一部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典,其人民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为家庭和睦护航。

一是家有所安。减少“头脑冲动”式“草率”离婚,设立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更好维护了家庭关系的和睦稳定。

二是居有所安。新设居住权,对于因婚姻关系破裂、失孤老年再婚等失去住房所有权的自然人来说,具有强制力的法律代替了道德层面的居住允诺,更能保障其权利。

三是离有所值。离婚“赔偿”更加公正,“婚内重大过错”成为离婚时可索赔的情形,没有达到“重婚程度”的出轨行为,也必须以赔偿形式表达忏悔,让其婚姻关系更加具有道德性。

四是,老有所依。完善抚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抚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为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抚养人,呼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老年人权利护航。

为人权保障加成。

一是完善防止性骚扰规定。认定标标准更加清晰,举证责任范围扩大,在防止职场性骚扰、校园性骚、儿童性骚扰等方面更具有针对性。

二是“私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将权利范围由禁止刺探私密信息,扩展到对“深夜来电”“索命诈骗”等骚扰行为的防范。

三是特殊情况下无人照料“被监护人”得到监护和照顾。当地基层组织、社区等有义务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保障其人身的权利。

为基层治理赋能。

一是保障人民安全。“头顶上的安全”“夺命烟灰缸”等将会造成的人生伤害完全多方的权利义务;完善了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相关各方面的民事责任,用让抛物者买单,物业、公安机关、被害人等举证的方式“守护头顶”的安全。

二是严格防范侵权。信息时代,网络安全,在其法律上作出规定,尤其是对于,键盘侠、网络喷子等不法行为作出规制,在各种媒体网站、APP、视频网站、舆论热点等过度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伪造侵害肖像权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保护更加严格,从立法上为社会治理赋能。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赋予你的这些权利注意查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民法典》一部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法典

民法典赋予妇女儿童的权利

民法典赋予妇女儿童的权利

民法典赋予妇女儿童的权利,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里面的内容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起着保障人们权力的作用,尤其是其中针对妇女与儿童的条款,那么民法典是如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呢?

民法典赋予妇女儿童的权利1

1、婚前告知重大疾病,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

此为民法典1053条新增条文。婚姻缔结一方在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其行为具有欺诈性,若使得另一方受到侵害,人身健康受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而根据1054条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享有向另一方就精神损害主张赔偿的权利。

2、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维护婚姻家庭稳定。

此为民法典1077条的规定。该条的创设虽然在社会上引起热议,但我们认为该条法律立法目的正是为了实现婚姻当事人的人权平等和人身自由。给予当事人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避免冲动行为,并没有剥夺当事人通过司法渠道寻求解决的方式,且起诉离婚并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没有限制离婚的权利。

3、完善收养相关法律制度,保护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落实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明确提出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且对于收养人的条件有所增加,排除了犯罪记录的人员,明确不得进行收养。

4、明确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强调夫妻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超过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说,夫妻一方存续期间,一方外借30万元用于打赏网络主播,若一方事后未进行追认,此30万元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还有对未成年人遭受侵犯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规定,和增设婚姻无过错一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都在很大程序上加大了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力度。

民法典赋予妇女儿童的权利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女性的八大权利:

1、骚扰的禁止权;

2、婚姻的撤销权;

3、离婚冷静权;

4、感情破裂离婚权;

5、夫妻共同的财产权;

6、幼儿的抚养权;

7、无过错的索赔权;

8、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赋予妇女儿童的权利3

《民法典》对保护儿童的财产权益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婚姻篇在家庭关系、离婚等章中对保护儿童的具体规定。

首先规定了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并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即使父母亲双方离婚,这种义务也不免除。如果父母不履行义务,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在特殊的情况下,由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弟妹。

此外,子女的遗产继承权和个人财产权明确规定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其次,规定了不同情况下子女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对后三类的子女,任何人不得危害、歧视和虐待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指什么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国家对于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给予特殊的重视和保护。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具有如下重要的法律意义:其一,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原因和人的生命周期的自然规律,妇女、儿童和老人在社会生活中,事实上处于弱者的地位,他们的权利和利益日益受到侵犯,因此有必要加以特设的保护;

其二,在我国,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仍然大量存在,在现实生活中置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肆意侵犯和加害的现象非常普遍,有的情况还十分严承,因此,法律必须对这些弱势人群加以特殊的保护和重视。

为什么要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旧中国,儿童被当作父母,家长的私产,子女的权利和权益是完全漠视的、他们是没有独立人格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新中国下生长的儿童,其法律地位和权益都受到了保护,并且有详尽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等。

由此我们知道,婚姻法不仅对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一定的规定条文,《民法典》对保护儿童的财产权益也是有规定的,比如子女的遗产继承权和个人财产权明确规定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赋予女性的八大权利

民法典赋予女性的八大权利,女性的八大权利:一、性骚扰的禁止权;二、婚姻的撤销权;三、离婚冷静权;四、感情破裂离婚权;五、夫妻共同的财产权:1、婚前财产,2、个人的财产,3、共同财产;六、幼儿的抚养权;七、无过错的索赔权;八、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权。在民法典中关于这八大权利一共涉及到十条,民法典对于女性权利的规定,对促进男女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性骚扰】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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