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侵权 >>

2012年小产权房政策(2012年小产权房政策最新)

2022-12-12 法律资讯 侵权

小产权房最新政策

《关于农村 集体土地 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日前发布,其中明确了相关工作的重大政策问题。2011年11月9日,国土资源部召开通气会表示,将力争在201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明确指出, 小产权房 不得登记发证。 1、确权登记完成逾70%-80% 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已完成70%-80%。 国土部地籍管理司司长说,目前农村集体 土地确权 登记发证工作正加紧进行,去年颁布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力争用三年时间(即2012年)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 司长表示,“截至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已完成70%-80%,到2011年年底应该会有一个更好的结果”。 司长在会上透露,自2011年5月6日国土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以来,在目前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遭遇了一部分政策问题,确权登记发证进展较为缓慢,为推动确权登记发证顺利进行,近日又下发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以上是对于小产权房最新政策的回答

2012年小产权房政策(2012年小产权房政策最新)

小产权房的最新国家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国家小产权房政策

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在中国农村和城市郊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用于销售的住房。由于集体土地在使用权转让时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因此这类住房无法得到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也称乡产权房。

2008年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指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008年7月15日,国土部下发通知,要求尽快落实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但明确指出不得为小产权房办理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

2009年9月1日,国土部下发《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

利用的通知》,再次向地方政府重申,坚决叫停各类小产权房。

2010年1月31日,国土资源部表示将重点清理“小产权房”。

2012年2月21日,国土部在“2011年房地产用地管理调控等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12年起各地土地市场流标、流拍类现象须及时上报。同时将限期处理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类案件,包括试点处理小产权房问题。[5]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决定》提出的是改革的方向,包括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并没有谈及如何解决“小产权房”这样具体的问题。[2]

2013年11月22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全面、正确地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措施,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

2012小产权房最新政策

中广网北京3月26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议论多年的小产房治理工作这回要动真格的了。来自国土资源部网站的消息,目前国土资源部已经开始试点治理小产权房,同时准备在全国开始小产权房的清理工作。今年以来,小产权房治理工作可以说是"几次听闻楼梯响",3月初全国两会上,多位代表和委员建议要治理小产权房。3月11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公开表示,今年清理小产权房的工作,主要是一手抓调查研究清理试点,另一手抓执法检查、严格防范,不让小产权房现象继续蔓延。

相关统计显示,小产房的总量已经接近我国城镇住宅数量的三分之一,在2005到2010年间,由于城市商品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小产权房的增速明显高于2005年的前十年,如此严峻的形势让治理小产房的呼声越来越高。然而小产房的存在,又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中低收入者购买低价房的需求。因此,如何理清"小产房"的身份成了左右为难的一道题。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评论:应该如何治理小产房。

主持人:小产权房,并不是法律上的一个概念,而是人们约定俗成的一种称谓。它是由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但是卖给了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它在出售的时候最大优势就是价格低,而且农民也会在出让过程中得到一笔收益。因此,关于小产权房要不要治理一直存在观点分歧,有人认为它的存在是合理的,有人认为它的存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您同意哪一种观点是比较有道理的呢?

杨红旭:首先它是一个不明不白的黑户,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不相融合,所以说必须要给他验明正身纳到合法体系当中去。在中国,土地分为两个类型,一类是城市的国有用地,这个土地上建的房子都是按照相关法律给予产权的。另一类土地就是农村集体的房子,这样土地也是属于集体的,城镇属于国有的。

城镇土地国家控制的比较严,基本上是一种符合法律法规的,但是农村土地也是因为属于集体的,所以政府监管不是很到位,有些村集体是他们自身的行为能力比较强,甚至有些村集体或者村民可能不是那么遵纪守法,所以说在制造方面为了自身的利益有这样的现象。

从长远发展来看,中国的住房体系和土地制度建设应该是比较清爽的,应该是全部给予法规化的,小产权房是不明不白,这个现象有历史遗留问题,原因很复杂,有合理因素有不合理因素,总之需要进一步治理,给纳到法律化、法规化过程当中去。

主持人:尽管国土资源部等部委目前还没有拿出试点和解决方案,但是有专家说,业内比较认同的做法是,在房价较高的一线城市小产权房可能会转变为可以合法交易的、特殊性质的商品房,您是否同意这种做法?如果合法化了,小产权房的差价应该怎么算?

杨红旭:不一定要按照区域划分,首先是两分法,已经建好的销售的小产权房只要不是在耕地上建造的,我认为主要解决途径还是以让开发商和买房人补相关的土地出让金,补相关的土地价款,完成征地过程可以发售相关的产权认证。另一类,在建的或没卖出去的应该是制止。

深圳市最近有一个做法可以参考,深圳市最近出台了公布了住房建设规划2012年度执行实施计划,他当中提出要安排以整体租赁方式将原农村及其争议组织的集资房,城中村村民自建房纳入到保障房的有效供给渠道当中,他把一些村民建的房子政府试点是整体收购收租,收租之后再把房子租给相关的保障群体。这个房子就比较好,不涉及到产权问题,但暂时可以纳入到国家住房政策中去。

主持人: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说,今年一边要清理现有的小产权房,一边要杜绝它的蔓延,但是之前小产权房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很多人打了政策擦边球,因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民可以自行经营,而且农民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进行交易的。今后要是不让小产权房再继续蔓延的话,怎么来杜绝呢?

杨红旭:不让他蔓延。我们一直说的是房地产业的长效机制建设,今年之所以试点清理也是配合房地产的产销机制的推进,包括房地产业的顶层设计,因为今年正好是国家准备要出台制定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条例,这样是一个很重要的条例。

去年初,城镇国有土地征收条例已经出台了,今年要出台这个是城镇集体征收补偿条例,所以我认为关键如何去杜绝,关键还是要规范村集体包括尤其是乡镇一级政府在这方面的一些利益诉求和利益冲动,最关键的其实就是要实行问责制,你这个是镇政府、乡政府包括村集体,尤其是乡政府这一级因为这是可以进行直接问责的,如果是纵横下面的村集体去建这样的房子,我认为应该进行问责的,然后还是对国土部的相关人员进行巡查查处。

主持人:最后一个问题说说关于房价的问题,小产权房之所以有市场就是因为出售的价格低,现在要纳入到治理范围当中并且先清理再治理很多人觉得小产权房的价格恐怕要上涨了,这会对于整个房价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

杨红旭:假设通过试点之后在未来几年,小产权房合法化后可以流通,二手房买卖这样我觉得可能会冲击部分的相邻地区的商品房的价格,即便算上相关的一些补偿,补非出让金价格依然是明显会低于商品房价格,所以说他们只要能够流通可以交易买卖,我觉得对于抑制商品房价格是有帮助的,因为他们的盘量比较大,规模比较大。

关于小产权房的政策,什么属于小产权房?

关于 小产权房 的政策问题,首先要知道小产权房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 集体土地 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 土地出让金 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 土地使用证 和预售许可证, 购房合同 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由于产权不完善,所以价格便宜,为了很多暂取这点蝇头小利,很多 购房 人选择购买小产权房,根据小产权房最新政策解读,国土部严禁登记发证。 《关于农村集体 土地确权 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日前发布,其中明确了相关工作的重大政策问题。前不久,国土资源部召开通气会表示,将力争在明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明确制定出小产权房最新政策,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已完成70%-80%。 根据小产权房最新政策,小产权房不得发证 《意见》提出,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 《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 宅基地 、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海报

上一篇 湖南违章记录查询(湖南交通违章查询官方网站)
下一篇 公司并购案例(快递公司并购案例)

长按图片保存到手机

2012年小产权房政策(2012年小产权房政策最新)

小产权房最新政策 《关于农村 集体土地 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日前发布,其中明确了相关工作的重大政策问题。2011年11月9日,国土资源部召开通气会表示,将力争在2012年...

正在为您获取最新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