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垫资(民法典垫资利息未约定)

2022-12-11 法律资讯 民法典

垫资的法律性质是工程欠款吗

垫资的法律性质并不是工程欠款,这两者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性质。

法律分析

垫资是指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不要求发包方先支付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全部工程完工后,再由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行为。软垫是指在约定的计划进度形象节点内,由承包人以自有的材料、设备和劳务完成建设工程,在约定的节点后发包方才按工程进度正常支付工程款。硬垫是指由承包方将相当于在约定的计划进度形象节点之前的工程款,打入发包方的帐户中,在约定的形象进度节点之前,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就用承包方的钱支付工程款。垫资还有部分垫资和全部垫资之分。拖欠工程款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发包方不按合同或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承包方工程,而承包方又拖欠分包商等一系债务。对于垫资,首先当事人是否约定是垫资,如果约定是垫资就按垫资来处理,这时可以请求返还垫资,如果对垫资还约定有利息的,也要按约定支付利息。如果对垫资没有约定利息的,是不能要求支付垫资利息的。如果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就按工程欠款来处理。对于工程欠款,无论是否约定有利息,都是要支付利息的,只是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内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垫资合同范本

垫资建筑工程合同应写明发包人与承包人条款、工程名称、工程地点、乙方垫资数额,甲方垫资还款方式、施工准备条款、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材料及设备供应、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违约责任及索赔条款、保修责任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民法典垫资(民法典垫资利息未约定)

卖房垫资需要查征信吗

法律分析:垫资解押,查询业主征信,主要是为了看您的负债以及信用情况,如果负债较高,信用不太好的情况下,会判定你容易出现毁约的情况,这样对于垫资方是有风险的,这主要是因为在解抵押之后,你的产权完整,即使有委托链家过户的公证书,但是你本人页完全可以制止或者使用其他手段导致不动产转移过户程序无法进行,一旦业务无法进行,则垫资方很难收回垫资款的。所以,为了预估风险,都是需要查询业主的征信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垫资25万三个月收利息18万算高利贷吗?

垫资25万三个月收利息18万算高利贷。

目前银行年贷款基准利率为0.0435,25万三个月利息18万换算成年贷款利率为:18/25/3*12=2.88,按民法典相关规定,超过年贷款基准利率4倍即0.0435*4=0.174为高利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拓展资料:垫资是什么意思?

垫资,是指按照工程项目的资金情况,工程项目对外付款大于项目已收款或者应收款合计所形成的代垫支出的资金。或者是生产经营当中所需的款项。

"垫资",就是在购房过程中,下家首付不足时,由所谓的"款服务公司"或者担保公司拿出资金,帮下家补足首付款以帮助完成购房的行为。当然,借款人要收取2%至5%的"垫款"手续费,说得通俗一点,这种"垫资"行为类似民间高利贷。

过去,由于大多数银行都开设了"转按揭"业务,如果买房人和卖房人在同一家银行贷款,可以很轻松地完成贷款转移。即使不在同一家银行贷款,由担保公司介入的担保函也能促成贷款转移,上下家的交易也显得流畅。"资"的主要发挥空间在一些投机客身上,他们想缩短房产交易时间以及贷款发放的等待期,于是宁愿付出多一点的成本实现资金快速流动。如今,随着一年内"转按揭"停止,一年外"转按揭"业务已名存实亡,这种"垫资"业务便趁虚而入,开始成为房地产交易中的常用手段。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如果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子还有100万元的贷款未还,而下家的首付款只有80万元,那么上家有20万元的贷款空缺无法还清。上家要有20万元的现金也就罢了,如果没有,这次交易很有可能无法完成,因为只有贷款付清,并办理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后,才能与下家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办理小产证。于是这20万元成为"垫资"的业务来源。

民法典473条规定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406条规定, 抵押 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 抵押权 不受影响。 《民法典》第406条创设的抵押财产可自由转让新制度大大促进了市场交易,简化了交易程序及降低了交易双方的法律风险。 《民法典》第406条规定的这一新制度的核心为:抵押财产可以在未经注销抵押登记的前提下自由转让,不以抵押权人的同意为前提(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抵押财产过户后,原抵押权依然存在于抵押财产之上。这一新制度,无疑有利于提高社会物质的利用效率,促进抵押财产的交易及降价其交易成本,进一步促进社会财富资源的自由流动: 首先,法律允许在无须注销抵押登记的前提下办理物权的过户登记或交付,大大降低了抵押人的交易成本。根据 物权法 的规定和以往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模式,抵押人要办理抵押物的交易过户,必须先经抵押权人同意并注销抵押登记,一般必须还清所欠的贷款、借款等 债务 。如果抵押人没有充足的资金还清 欠款 并注销抵押登记,交易就无法完成。此时,抵押权就成了阻碍市场正常交易的因素。新制度在法律层面为摒除此阻碍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性。 其次,减少了买受人的交易风险。以 商品房 买卖为例,现今商品房交易市场上除了不存在抵押的情况外,很多商品房的交易均是先由买受人垫付资金给出卖人还清贷款,然后注销抵押登记后再办理过户手续的。绝大多数的买受人在交易前均对出卖人的信用风险存在一定程序的担忧,从而延误交易。新制度允许在不注销抵押登记的前提下交易,免除了买受人的垫资风险与后顾之忧。买家在垫资给卖家还清贷款后、办理过户前,交易标的物就被法院查封的案例比比皆是,最后可能会弄了一个钱房两空的结局。新制度大大减少了买受人的这种垫资后合同无法履行的交易风险。 再次,简化了交易程序。例如,存在抵押的房屋在交易过户前须还清贷款,注销抵押登记,然后办理过户手续,再由新的业主与银行签订新的贷款协议,另行办理抵押登记。此流程前前后后花费了买卖双方及银行大量的人力物力办理法律手续,并且每一流程都需要一定的办理时间,交易程序往往周期太长、费用过高。而且,因为周期长,抵押财产在过户前因卖家的另案 诉讼 被法院查封的风险性就自然增大。新制度生效后,房屋交易再无须经过原来繁琐复杂的流程,直接过户后原抵押权仍然存在原抵押物中,从而大大简化了交易流程。 第四,符合物权制度的基本原理。抵押权是 担保物权 ,是物权的一种类型。这种存在于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作为物权一旦登记即具有对世效力。即无论所有权人如何变动,作为物权的抵押权却不会发生变化。此原理为不经抵押权人同意可转让抵押物提供了法律上的法理支持。因此,只要承认抵押权具有物权的绝对效力,就应该肯定抵押财产的自由转让。 第五,新制度在促进交易与财产转让自由的同时,也充分保障了抵押权人的权利。 虽然《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财产可直接转让,不以抵押权人的同意为前提。但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另外,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另行约定排除适用或限制适用新制度,或者利用另行约定的方式改变新制度中的一些内容以充分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垫资购车对方用于还债

垫资购车是骗局。

我最近看到湖南某公司的活动,不过他们的定点合作汽车品牌是景逸X5。宣称只要我付31000元的首付,就可以把车开走,他们帮我按揭三年还贷款。前提是需要我把身份证,银行卡和驾驶证给他们审核,看看有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我也在疑惑他们的盈利模式,上网也没查到类似案例。

倒是搜到了一个关于信用卡车贷的讯息,如下图:

所以我开始怀疑,他们的套路是不是这样的:他们拿走我的身份证、驾驶证和银行卡后,帮我办一张信用卡,以及用这个信用卡帮我办理信用卡车贷,我就只需要付一个首付,然后开开心心把车开走了。

过一个月,银行催单来了,才会恍然大悟。但为时已晚,只能忍痛继续还信用卡。自己买的车,跪着也要还完,关键一开始贪便宜买的车,也不一定是好车或是自己喜欢的车。因为他们定点的车肯定是市面上卖不动的车,4S店才会跟他们合作。

他们以欺瞒的手段让你买了你不一定喜欢的车,首付你出,还贷也是用你的信用卡,他们没有任何损失。

而他们公司的盈利,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是信用卡推介收益,二个是4S店的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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