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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案诉至最高法(乔丹体育把乔丹告上法庭)

2022-12-10 法律资讯 纠纷

中国“乔丹”败诉,你怎么看?

这场旷日持久的战争,中国“乔丹”败北的意义个人认为并不在分出胜负,而是给中国制造敲响了警钟:中国制造是不是应该有个更加响亮的“中国名字”!是不是应该有个能彰显我们中华民族自己文化的名字?!

请大家关注事件中的两个“乔丹”诞生的时间:

(乔丹体育生涯记录)

(中国乔丹公司对申诉的回复)

1984年,美国和中国同时诞生了两个“乔丹”,30年后外国的“乔丹”打败中国的“乔丹”。从时间上来说,似乎很难分辨请是真正的“乔丹”,但是就名字而论,人家好像更加“名正言顺”!

1984年,国门大开“洋气”盛行,中国不知道出了多少个像“乔丹”一样的用“洋名”的产品和品牌(就是现在,也可以从好多品牌的名字上看出来,甚至现在的好多品牌还直接引用外文的音译作名称,比如酷派等等),广告上的“洋”明星总能代表一种时髦,孰不知,洋名字最终会招来洋祸!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活该!几千年的中华文化居然找不到能代表你目标和公司形象的词语,一定要借用外国人的!真正是不作死就不会死!!

就当时,不但中国“乔丹”没有准备好,就是审核部门也没有经验,但是现在不同了,“中国制造”已经今非夕比,所以希望更多的中国制造在走出国门,走向世界的同时,加强品牌意识,制造出真正属于我们自己的质量、技术、品牌!

乔丹案诉至最高法(乔丹体育把乔丹告上法庭)

中国乔丹赢了还是输了

赢了。

至此,经历三级法院审理,前后历时近8年的乔丹商标之争,终于尘埃落定。

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曾经争议颇大的美国Air Jordan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做出裁决:中国乔丹体育侵权案终审败诉,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除了判定中国乔丹体育败诉外,当中提到先前一审、二审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皆有错误,乔丹体育需撤除第 25 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乔丹文字与剪影商标。

法院的最终判决,意味着乔丹体育无法再上诉,不得不重新开始品牌之路,尽管商标被撤,但这对于乔丹体育公司的经营影响有限。

当天下午,乔丹体育发布声明:此次判决的(图形+文字)商标系公司注册时间未超过5年的组合商标,该商标的撤销判决,不会影响我公司现有商标的正常合法使用。

另据证券时报报道,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的商标之争由来已久,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在于姓名权。而乔丹体育的品牌形象,也在这个过程中迅速跌落。

很长一段时间里,“山寨”、“抄袭”这样的词汇都被用在乔丹体育身上。

乔丹体育vs飞人乔丹,持续8年的商标之争。

乔丹是人们心中的“篮球之神”,一直被冠以“飞人”的称号,其logo的经典形象来源于,1991年时迈克尔乔丹在芝加哥公牛对阵洛杉矶湖人篮球赛上,完成了一次没有助跑的原地跳跃,并扣篮成功。

乔丹体育,虽然早于1997年注册了商标,但由于乔丹本人并没有足够的商标意识,所以直至2012年发现后,才状告乔丹体育侵权,不过前2次都是以败诉告终。

"Air Jordan"与国产“乔丹”的商标之战

(一)

有一场案件,对于我国姓名权与商标权的法律冲突领域极具代表意义。这场商标案,已被列入我国最高法指导案例,它就是拉锯长达八年的“乔丹案”——

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历史上最为出色的篮球运动员之一,是全球著名球星。1985 年,迈克尔.乔丹与耐克联合创立“Air Jordan”运动品牌,深受全球粉丝追捧。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公司)成立于2000,是中国知名的体育用品企业,拥有五千余家专卖店。乔丹体育公司自成立之后,先后申请注册多个与迈克尔.乔丹关系密切的商标,例如:“乔丹”、“QIAODAN”等。

2012年,迈克尔·乔丹认为,乔丹体育公司的商标损害了自身的姓名权,委托律师向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乔丹体育公司的相关注册商标。

2014年,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申请,认为其主张的姓名权被侵犯的理由不成立,裁定维持乔丹体育公司的商标。随后,迈克尔.乔丹起诉至法院,但一审、二审均败诉,后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历经两次再审,最终支持迈克尔.乔丹,其关键点在于:乔丹公司的商标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二)

此前,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乔丹体育公司使用的商标是否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31条关于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一审、二审法院一致认为,1、争议商标的“乔丹”二字与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这个姓名存在很大区别,且“乔丹”仅是欧美国家的普通大众姓氏,不能唯一确定的指向迈克尔.乔丹本人,两者不存在对应关系。

2、迈克尔.乔丹及耐克公司对品牌进行宣传时,使用的是“MichaelJordan”或“迈克尔.乔丹”全称,同时加以迈克尔.乔丹扣篮的形象标识特征。

3、乔丹体育公司通过多年的经营,在国内已经取得一定的知名度,公众不会将其产品与迈克尔.乔丹直接联系,不会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所以该案中相关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中“不良影响”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注册”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该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自然人主张姓名权保护的,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1、此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公众所悉知;

2、此名称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起了一定的对应关系;

3、公众会因此名称联想到该自然人。

而迈克尔.乔丹在全球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我国相关群众看到“乔丹”的称谓时,都联想到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且大众也以“乔丹”来指代迈克尔.乔丹。

因此,“乔丹”二字在无形之中与迈克尔.乔丹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对应关系。

其次,在2015年对北京的不特定群体开展相关问卷调查,数据表明,68%的被调查者认为“乔丹”与“迈克尔·乔丹”存在一定的联系。而对购买过乔丹体育公司的体育产品的消费者进行问卷调查时,有近94%的消费者认为“乔丹”与“迈克尔·乔丹”有直接关系。更有消费者认为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是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创始人或代言人等。

依此上诉的三个条件及相关证据,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迈克尔·乔丹就 “乔丹”享有姓名权。

(三)

从法律属性上看,姓名权属于人格权,而商标权则属于财权。这两个权利看似牛马不相及,一旦相互产生冲突,我国法律条款当中其实并没有针对性条款可以作出解释。

姓名权属于民事权利。《民法典》规定,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社会公众的姓名、笔名、译名等称号,并造成公众混淆的,依据姓名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根据 《民法典》第1012条及1014条,可以看出,在将他人姓名注册为商标时,应事先得到姓名权利人的授权和许可,否则姓名权人在姓名权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据《姓名权制度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在姓名权保护方面,《民法典》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做了相应的补充和完善,为保护姓名权进一步提供了明确的方向。

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并没有明确与姓名权相关的内容,对于相关权利冲突的解决主要依据“不良影响”与“在先权利”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处理姓名商标纠纷案件时也主要依据该两条款。但由于“不良影响”条款属于兜底条款,并且法律对“在先权利”条款规定的内容和范围不够具体明晰,这就直接导致各地法院对这两项条款的理解不尽相同,致使裁判缺乏统一的标准。 

(四)

1900年,德国就在民法典中提出了姓名权这个概念,不过当时姓名权并未受到商业化保护,直到 1956年德国法院在“达尔克”案中,才对姓名权具有商业价值进行肯定。此后,姓名权与商标权产生冲突时,德国便采用“统一权利保护模式”。

1903年,美国颁布《隐私法》,当中就提到了姓名权,并将姓名权归入隐私权,对其进行保护。作为美国第一部与隐私权相关的法律,在美国得到了普遍的实行。随着经济的发展,美国逐渐形成公开权制度——1953年,公开权的概念产生,公开权制度是美国解决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基础。

1938年,英国在《英国商标法》第8条指出了商品化权制度,此后,每当姓名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英国的法官一般会采用商标化权理论去判决。

至于日本,主要是从源头上对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进行规制。日本允许将姓名注册为商标,但注册商标前的审查制度相当严苛。《日本商标法》规定,只有姓名已经具有极其显著的可识别性,才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如果申请注册的姓名商标仅仅由普通的姓或名构成,则不能获得商标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我国的《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有相仿之处。而在“乔丹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迈克尔·乔丹败诉的一个原因是考虑到乔丹体育公司在我国注册并使用已达十余年,虽然该商标的注册有“蹭名气”的不正当目的,但是该商标若是被宣告无效,会给该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同时也会影响我国市场的经济秩序。而最高院的判决则是更注重保护商标所涉及的姓名权。

中国乔丹状告美国乔丹是怎么回事 到底谁才是侵权者

2016年12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公开宣判。最高法判定,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应予撤销,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法院同时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

虽然很多媒体、舆论对此新闻的解读都一边倒地认为“飞人“乔丹赢得最终胜利,拿回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乔丹体育表示只是在几个防御性商标上"小负”飞人乔丹,而在其真正重要的主IP上并没有受到任何影响。

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对再审申请人迈克尔 杰弗里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以下简称“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该案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7月19日消息,中国乔丹体育公司与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之间再起纷争,此前是美国乔丹状告中国乔丹,而最近,中国乔丹也将美国乔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10万元。

中国乔丹体育公司是第十三届全运会的官方合作伙伴,而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授权律师事务所向天津市体育局和全运会组委会发出的一份律师函,中国乔丹公司认为该律师函构成名誉侵权,因此将迈克尔•乔丹和其授权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乔丹是耐克旗下的吗

BrandJordan是nike旗下的一个产品线,是美国球星迈克尔·乔丹本人自己的品牌。

AIRJORDAN系列球鞋在销量与市场需求方面遥遥领先于其它产品,每年为整个运动鞋行业树立起一个又一个更高的设计、创新与功能标杆。系列产品的核心在于,运动员与技术的完美结合–篮球史上最耀眼的巨星迈克尔·乔丹,以及伴随巨星经历辉煌事业的篮球鞋,突显出他对功能、创新与成就的不懈追求。

而乔丹(中国)则是中国人自己注册的一个品牌,和美国球星迈克尔·乔丹没有任何关系,和nike公司也没有任何关系。 至于为什么叫乔丹,则是因为乔丹(中国)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抢注了这个商标,所以他们就一直用了,但是Jordan他们没有抢注,所以他们的英文一直在用QiaoDan,而不是Jordan。就好比目前还有科比牌,艾弗森牌,其实根球星根本没有关系,只不过汉字被福建的鞋厂注册了。

扩展资料: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的一家体育用品企业。从2000年起,该公司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注册了“乔丹”、“QIAODAN”、“侨丹”、“桥丹”、“乔丹王”以及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两个儿子的名字“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中英文写法一致的多个商标。

2012年,美国NBA篮球明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认为这些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姓名权,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乔丹公司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文字“乔丹”、“QIAODAN”与申请人姓名“MichaelJordan”及其中文译名“迈克尔·乔丹”存在一定区别。而且“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难以认定这一姓氏与申请人姓名之间存在当然的对应关系。商标评审委员会还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所指的误导公众,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等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公众秩序的情形。

2014年4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服这一裁定,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将乔丹公司列为第三人。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迈克尔·乔丹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2015年5月,北京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上述判决作出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2015年12月,最高法民三庭以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为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

2016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法再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令人瞩目的体坛名人的维权案件。官司的三方再次对簿公堂。主管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业务的最高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担任审判长。各方当事人主要的争议焦点有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的客体和法律依据是什么;第二方面争议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姓名权。该案未当庭宣判。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系列商标争议案做出终局裁定,驳回篮球飞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至此,乔丹的维权之路以在商评委和从中级、高级到最高的三级法院屡战屡输的0比4的成绩画上了句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2月8日宣判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关于涉及“乔丹”商标三件案件,最高法院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裁定。

对于上述系列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第一,对于涉及中文“乔丹”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15、26、27号三件案件,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61、9162、916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909、1915、1925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52058、052091、052226号商标争议裁定;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4152827、6020565、6020569号“乔丹”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第二、对于涉及拼音“QIAODAN”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20、29、30、31号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图形组合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25、28、32号三件案件,共七件案件,本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896、1911、1912、1914、1917、1918、1926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再审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乔丹(中国体育用品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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