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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筹划方法(增值税纳税筹划)

2022-12-09 法务资讯 纠纷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技巧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技巧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技巧有哪些你知道吗?你对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技巧了解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技巧的知识,欢迎阅读。

1.购入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一)税法依据

从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有的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地区、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可以抵扣其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一期继续抵扣。但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包括在可以抵扣的范围之内。

(二)筹划思路

由于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企业可以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合理选择购进机器设备的时间,以尽量晚缴增值税。

【案例】

甲企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2010年4月,其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购买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进项税额为83万元。2010年5月,其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购买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进项税额为100万元。甲企业欲在2010年4月或5月购买一台价值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设备来扩大生产,购买当月即可投入使用,预计生产出的产品自购进设备当月起3个月后即可对外销售并实现效益。请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2010年5月购进设备

2010年4月应纳增值税=100-83=17(万元)

2010年5月应纳增值税=100-100-100×17%=-17(万元)。本月不缴增值税,17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留待以后月份抵扣。

方案二:2010年4月购进设备

2010年4月应纳增值税=100-83-100×17%=0(万元)

2010年5月应纳增值税=100-100=0(万元)

由此可见,2009年4月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增值税17万元(17-0),虽然方案二在2010年4月就支出了117万元(100 +10017%)购进设备,比方案一早支出了1个月,但是同样也会提前1个月获取收益。因此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方案二优于方案一。

2.纳税人身份确定的纳税筹划

(一)税法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一般为17%;销售或者进口部分优惠税率货物,税率为1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二)筹划思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优势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可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可以(虽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但抵扣率很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将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最终可以起到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因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不必由对方负担销售价格17%或13%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销售价格相对较低。我们可通过比较两种纳税人的现金净流量来做出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案例】

甲饲料销售企业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转化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该企业从生产饲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人饲料70万元(不含增值税)。其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方案一:仍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100×3%=3(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7%+ 3%)=0.3(万元)

现金净流量=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金额-应纳增值税-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纳企业所得税=100×(1 +3%)-70×(1 +13%)-3-0.3-[100-70(1+ 13%)-0.3]25%=15.45(万元)。

方案二: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100×13%-70×13%=3.9(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9×(7% +3%)=0.39(万元)

现金净流量=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金额-应纳增值税-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纳企业所得税=1OO×(1 13%)-70×(1 13%)-3.9-0.39-(100-70-0.39)×25%=22.2075(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多获现金净流量6.7575万元(22.2075-15.45)。因此,企业应当选择方案二。

3.是否分别核算的纳税筹划

(一)税法依据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①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既然上述两种行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那么,企业在分别核算导致成本过高的情况下,通过综合权衡,可以选择不分别核算,以降低总支出。

(二)

【案例】

甲超市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0年6月共销售商品10万元(含增值税),同时甲超市对外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取得收入5万元。甲超市因人员有限,未对两项业务分别核算。税务机关在核定时,将商品销售额核定为9万元,将职业介绍服务收入核定为6万元。若甲超市增加人员分别核算,则需要多支出人员工资等2000元。其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方案一:分别核算

应纳税额=10÷(1+ 3%)×3%+ 5×5%=0.541(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541×(7% +3%)=0.0541(万元)。

工资等多支出额=0.2(万元)

税费支出额合计=0.541+ 0.0541+ 0.2=0.7951(万元)

方案二:不分别核算

应纳税额=9÷(1 +3%)×3%+ 6×5%=0.562(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562×(7%+ 3%)=0.0562(万元)。

税费支出额合计=0.562 +0.0562=0.6182(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支出0.1769万元(0.7951-0.6182),因此,与其分别核算,不如不分别核算。

4.选择合适的代销方式进行筹划

[筹划思路]

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应交纳营业税。二是视同买  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销手续费。两种代销方式对双方的税务处理及总体税负水平是不相同的,合理选择代销方式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

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项代销协议,由B公司代销A公司的产品,不论采取何种代销方式,A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以1000元/件的价格销售。下面有两种代销方式可以选择, 一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B公司以1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A公司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A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

二是视同买  断方式,B公司每售出一件产品,A公司按800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B公司在市场上仍要以1000元的价格销售A公司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差200元/件归B公司所有。假定到年末,B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假设对应这1万件产品A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为70万元。请进行纳税筹划(其中,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方案一: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

A公司:应交增值税=1000×17%-70=100(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0×(7%+3%)=10(万元),A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100+10=110(万元)。

案例分析36

[分析]

B公司: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该项业务的应交增值税为零,但B公司采取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范围的代理业务,应交纳营业税=200×5%=10(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7%+3%)=1(万元),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10+1=11(万元)。

A公司与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100+10+10+1=121(万元)。

方案二:采取视同买  断方式

A公司:应交增值税=800×17%-70=66(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6×(7%+3%)=6.6(万元),

A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66+6.6=72.6(万元)

B公司:应交增值税=1000×17%-800×17%=34(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4×(7%+3%)=3.4(万元),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34+3.4=37.4(万元)。

A公司与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66+6.6+34+3.4=110(万元)。

可见,A公司与B公司合计应交税金减少11万元(121-110)。

因此,从双方的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第二种合作方式,即视同买  断的代销方式。

但在实际运用时,第二种代销方式会受到限制:在视同买  断方式下,双方虽然共节约税款11万元,但A公司节约37.4万元(110-72.6),B公司要多交26.4万元(37.4-11)。

A公司可以考虑首先要全额弥补B公司多交的26.4万元,剩余的11万元也要让利给B公司一部分,这样才可以鼓励受托方接受视同买  断的代销方式

5企业运输方式涉及运输费用的纳税筹划

[筹划技巧]

(一)购货方运输方式的选择

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按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运输公司从事运输业需缴纳营业税。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运输部门,可按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汽油、维修费以及其他费用等等)的17%作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若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比较小的话,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就更小了。

此时我们可以考虑把运输部门分立出来设立运输子公司,这样虽然需按运费的3%缴纳营业税,但也可按运费的7%作为可抵扣的进项税,两者一抵即相当于可按运费的4%来抵税。若运费×4%可抵扣物耗金额×17%,则把运输部门分立出来设立运输子公司可节税。具体测算如下:

假定自备车队运输中的可抵扣物耗金额占运费的比重为r,运费总额为M。则:

外购货物时,用自己独立运输公司提供运输劳务的方式可抵扣税额=M×7%-M×3%=M×4%,

自备车队运输方式的可抵扣税额=M×r×17%,

当两种方式的抵扣税额相等时,则:M×4%=M×r ×17%,得r=23.53%

当运费结构中可抵扣物耗金额占运费的比重r=23.53%时,自备车队运输与外购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方式的税负相同;

当r23.53%时,自备车队运输方式可抵扣税额较大,税负较轻;

当r23.53%时,购货企业可以考虑将自备车队单独出来设立运输子公司,外购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以降低企业整体税负。

【案例】

甲公司为工业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计全年采购原材料共产生运费800万元(假设采购原材料时,甲公司负责货物的运输),其中可抵扣物耗金额100万元,现只有两种运输方式可供选择:一是自备车辆运输;二是将自备车辆设立为独立的运输公司,购买自己独立运输公司的运输劳务。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分析]

运费结构中可抵扣物耗金额占运费的比重r=100÷800=12.5%23.53%,此时应当将自备车队单独出来设立运输子公司,外购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以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具体验证如下:

方案一:若采取自备车辆运输的方式。

则可抵扣税额=100×17%=17(万元)。

方案二:若将自备车辆设立为独立的运输公司,采取购买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的运输方式。

则可抵扣税额=800×7%-800×3%=32(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多抵扣税额15万元(32-17),因此购货企业应当采取方案二

(二)销售方运输方式的选择

1、代购货方垫付运费

企业无自有车辆,请外面的运输公司运输货物,这类业务的付费方式分为支付运费或代购货方垫付运费两种形式。如果要降低税负,可以采用代垫运费的方式。企业以正常的产品价格与购货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并商定,运输公司的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并由企业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企业为购货方代垫运费。此外,与运输公司签订代办运输合同,企业在货物运到后向运输公司支付代垫运费。

【案例】

某钢铁生产企业(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与购货方签订销售合同,钢铁以280元/吨卖给购货方(包含35元/吨运输费用)。该企业每年销售钢铁10万吨。该企业没有运输车辆,请运输公司以35元/吨的价格运送。企业进项税额为180万元(不含运输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请应如何纳税筹划,使税收负担更轻?

【案例】

筹划前分析:

如果按这种方式,企业应纳增值税为:100000×280×17%-(1800000+100000×35×7%)=271.5(万元)。

筹划方案:

企业和运输公司以代垫运费的方式签订运输合同,每吨价格为35元,同时对原销售合同进行修改,将代垫运费从销售价格中分离出来,钢铁每吨价格从280元降为245元。

筹划后分析:

经过上面的纳税筹划后,企业整体利润并未减少,企业应纳增值税为:100000×245×17%-1800000=4165000-1800000=236.5(万元)。却可节约税金271.5-236.5=35万元。

6企业运输方式涉及运输费用的纳税筹划

2、当购货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要求时应将自备车队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自己的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如购货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由其他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其他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销货方,再由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统一开给购货方。

【案例】

甲公司为新设立的生产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销售部门预计全年销售产品共收取运输费用为1000万元,现有四种方案可供采购部门选择:

一是采用自备车队运输;

二是将自备车队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自己的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

三是,将自备车队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销货方,再由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统一开给购货方。

四是由其他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其他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销货方,再由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统一开给购货方。需支付给其他运输公司运费为1000万元,应选择哪一种运输方式?

具体运费的应纳税额如下:

方案一:采用自备车队运输。

运费应纳税额(增值税)=1000÷(1+17%)×17%=145.3(万元)。

方案二:将自备车队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自己的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

运费应纳营业税额=1000×3%=30(万元),扣除营业税抵企业所得税30×25%=7.5(万元),实际应纳税额=30-7.5=22.5(万元)

方案三:将自备车队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销货方,再由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统一开给购货方。

运费应纳税额=1000×3%-30×25%+1000÷(1+17%)×17%一1000×7%=97.8(万元)。

下面我们比较方案二与方案三之间的优劣。如前所述.两者区别是方案二购货方只能拿到运费发票抵扣运费的7%。对于方案三,购货方可以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运费的17%。当购货方对发票没有要求时,方案二只需多负担税负=运费金额÷(1+17%)×17%一运费金额×7%,应当选择方案二。但是大多数情况下,购货方都要求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运费的17%,这种情况下,只能选择方案三。

方案四:由其他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其他运输公司将金额为1000万元的运输发票直接开给销货方,再由销货方将金额为1000万元专用发票统一开给购货方。

运费应纳税额=运费金额÷(1+17%)×17%一运费金额×7%=1000+(1+17%)×17%一1000×7%=75.3(万元)。

则145.3万元(方案一)97.8万元(方案三)75.3(万元)(方案四)22.5万元(方案二)。

显而易见,此时,方案一税负最重。

所以当购货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要求时应选择方案二,如购货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选择方案四。

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企业将自备车队单独出来成立子公司,必然会耗费一定的成本和后续支出。

第二,营业税具有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而增值税却没有,将两者直接相减作为结果进行比较,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偏差。

第三,购销行为必须同时考虑双方各自的利益,对方能否接受本企业的运输方式,需要双方协商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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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筹划方法(增值税纳税筹划)

增值税纳税人筹划方法

一、利用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纳税筹划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可以实行税款抵扣制,即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与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相抵减,其应纳税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一般比较低。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实行税款抵扣制,应按照销售额与规定的征收率(2009年起统一为3%)计算应纳税额。因此,作为中小企业来说,可以利用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相应的筹划,以达到减少税款的目的。

 二、利用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纳税筹划

增值税转型后,直接受益人为纳税人,由于新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在固定资产购置价款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固定资产的成本减少,各期折旧额减少,各期利润额增加。同时,企业的流动资金状况也会得到明显改善,由于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投资的进项税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减少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也将有助于减少企业的资金成本,在目前企业流动资金普遍紧张,实际利率高企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也将因此得到提高。所以,增值税转型能够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

三、利用不同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对实物折扣销售方式的增值税筹划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例如,某中小企业为鼓励买主购买更多的商品而规定每买10件送1件,50件以上每10件送2件等,即属于实物折扣。由于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即已发生,因此,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销售实现时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确定销售收入即可,不需另作账务处理。

四、改变购货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目前《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企业收购农副产品和收购废旧物资的,分别可以按照农副产品收购价的13%和废旧物资收购价的10%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那么,中小企业在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时要尽量创造条件来适应税收政策的要求,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规定,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税收筹划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税收政策不稳定导致的风险。

    我国税收政策变化频繁,一方面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另一方面又给企业带来风险。在筹划期间如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就有可能使得依据原有税收政策设计的筹划方案由合法变成不合法,由合理变成不合理,从而产生筹划风险。

(二)筹划因素法律层次低导致的风险。

 

 

税收筹划的过程就是寻找那些影响企业应纳税额因素并利用这些因素对税收进行有效控制的过程。从目前来看,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涉及的税收可控制因素有限,大量的筹划内容如税收优惠政策、财务与税收核算差异等以暂行条例、部门规章、红头文件等形式出现,缺乏统一性和严肃性。这些行政规章、文件往往不够明晰,企业依据这些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开展税收筹划,有可能因为对税法精神理解错误而导致税收筹划失败。

(三)对税收政策不了解导致的风险。

 

 

由于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而且每一项优惠政策一般都有明确的条件上、地域上的限定。正是这些特点使得不少纳税人因为不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了解不及时、理解不透彻,或者税收筹划操作程序上的失误,丧失了享受税收优惠的机会,从而损失了本可以得到的税收利益。

(四)项目选择不当导致的风险。

 

 

税收筹划涉及企业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分配等各个领域,涉及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等几乎所有的税种。但由于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有的税收筹划可能涉及一个项目、一个税种,有的可能涉及多个项目、多个税种,有的是单一性的,有的是综合性的。如果企业未加合理选择开展筹划,操作程序不规范,其筹划成功的概率必然较低。

(五)片面理解税收筹划导致的风险。

 

 

一些企业对税收筹划不重视,没有真正理解税收筹划的实质内涵,把税收筹划误解为单纯的少纳税,甚至采取违规手法开展“筹划”。有的企业筹划人员的财务会计、税收政策、企业管理、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欠缺,统筹谋划、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不强,很难使税收筹划真正取得实效。某乡镇煤矿年销售额500余万元,销售对象大都是个体、私营企业,由于进项抵扣少,一般纳税人税负在9%以上。该矿进行税收筹划,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征收率6%)。税务机关检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17%的税率补缴了少缴税款,不得抵扣进项税,企业损失了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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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筹划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一、正面回答

对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筹划的基本方法有:

1、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基本税率和低税率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2、通过挂靠几种免征增值税项目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3、利用采购农产品享有10%的扣除条款来合理避税;

4、利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来避税;

5、利用增值税发票合理避税;

6、利用不同的货物销售价格进行合理避税;

7、利用具有弹性的进口价格合理避税;

8、利用混合销售机会进行纳税筹划。

二、分析

我国现行税法对投资方向不同的企业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如现行税法规定:对粮食,食用植物油等适用13%的低税率;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部分新墙体材料产品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投资者选择地点时,也应该充分利用国家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保税区内的生产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成产品出口的,可按保税区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

三、如何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对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的,征收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这种差异给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一定条件,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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