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民法典(城投债法律意见书)

2022-12-03 法律资讯 民法典

城投公司还不上钱怎么办

法律分析:对于还不上钱的情况处理方式:

1.和债权人协商分期,延期或减免债务;

2.对方不同意延期或减免债务,要起诉债务人,那要积极应诉,争取分期或限期;

3.法庭不支持债务人分期或延期的,会限期偿还全部债务。如有能力偿还但拒不支付,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4.债务人实在没钱可还的,即使对方打赢了官司,法院执行人员知道没钱也是无法执行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城投民法典(城投债法律意见书)

财政资金用于城建投公司进行民间借贷是否资金来源不合法

财政资金用于城建投公司进行民间借贷是资金来源不合法。

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不合法情形: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城投公司是做什么的

城投公司全称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是全国各大城市国家行政机关投资融资平台。所谓地方融资平台,就是通过划拨土地、股权、规费、国债等资产,迅速包装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均可达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作为还款承诺,以实现承接各路资金的目的,进而将资金运用于市政建设等项目。

1991年,上海率先成立城投公司,之后,重庆、广东等省市也相继成立。当时的城投公司主要由财政部、建委共同组建,公司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由财政拨款,其余以财政担保向银行贷款。

城投,全称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是各地市县两级政府或部门出资成立的国有平台公司。主要职责有两项:一是经营国有资产保值升值。政府会注入一定体量不适宜完全托管市场的固定资产或经营服务性项目交于城投公司运营,确保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是包装项目进行融投资。这是政府设立城投公司最主要的目的。融资的方式有贷款、发行地方债、拆借等,这些事项政府部门不宜直接参与,一般都有城投、经投、交投、国投或者文投这样的平台公司去完成。

此类城投公司大多是不具备盈利能力的,属于事业单位或者国有独资公司性质,他们是通过补贴的方式实现盈利。

公司有哪几种类型

公司类型按股东对公司所负的责任可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五种。这是最基本的划分方法。根据《民法典》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公司是法人吗

公司不是法人,公司由股东投资参股成立,由股东或董事会决定公司法人,法人是具有法定身份,担负公司法定义务的控制人,对公司的日常运作担负法定责任。法人姓名在公司工商营业执照上写明,到银行开户一定要法人身份证及法人章。通常所说的法人就是企业、单位,企业法人就是法定代表人(在营业执照上很明确)“合伙企业”就是共同出资的“有限公司”。

公司是属于法人还是股东的

法律分析:属于法人,法人是企业的负责人,股东只是公司的资金投入者。而一般的公司的法人都是由董事长(即股份持有最多的人)来担任的。法人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力,而股东只是投资者,享有收益等权利。在跟其他公司签合同时,只有企业法人签字才有效。

城投公司归属于哪个政府部门管

城投公司归工商部门管理。

城投公司是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简称,是全国各大城市政府投资融资平台,起源于1991年,承担相应的政府职能,是特殊市场经营体,他们是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实现盈利,属于带有政府性质的特殊市场经营体。

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所以城投公司归工商部门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八条 【国有财产的保护】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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