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是几年)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条件:

(1)符合自治州《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具有当地户口。

(4)房屋建筑面积达到40平方米以上。

(5)取得具有国家承认中专以上学历。

(6)取得本省区医师职称,并在注册的医疗机构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人员。

(7)区外职称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方可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8)现从事的诊疗活动必须与医师职称专业相同(单科)。

(9)注册资金达到1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是几年)

怎么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依据:依据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x0d\x0a申办对象: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机构、个人。\x0d\x0a 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条件: \x0d\x0a(1)符合自治州《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x0d\x0a(2)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x0d\x0a(3)具有当地户口。\x0d\x0a(4)房屋建筑面积达到40平方米以上。\x0d\x0a(5)取得具有国家承认中专以上学历。 \x0d\x0a(6)取得本省区医师职称,并在注册的医疗机构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人员。\x0d\x0a(7)区外职称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方可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x0d\x0a(8)现从事的诊疗活动必须与医师职称专业相同(单科)。 \x0d\x0a(9)注册资金达到1万元以上。 \x0d\x0a审批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条件 申请开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x0d\x0a(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 \x0d\x0a(2)所在地人口分布、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x0d\x0a(3)所在地300米左右医疗机构分布情况; \x0d\x0a(4)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疾病患病率; \x0d\x0a(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建筑面积及实用面积、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x0d\x0a(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x0d\x0a(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x0d\x0a(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x0d\x0a(9)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x0d\x0a(10)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x0d\x0a(11)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 \x0d\x0a(12)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申请开办医院的法人,可以不具有医疗卫生专业,但主要责任人必须是卫生技术人员;申请开办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到的法人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初审为25个工作日,审批为45个工作日。 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申请与初审批: 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县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卫生局在收齐全部申报材料后,如同意由县卫生局向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发出《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同意应给予书面答复。《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诊所及与相关规模的医疗机构为6个月;门诊部或其它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为1年;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为2年; (2)执业登记: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向县卫生局提供如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各1份及影印件各两份,(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由登记机关存档) 2)《任职履历表》一式两份 3)卫生技术人员应填报《基层医疗单位工作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并提供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影印件各一式两份; 4)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应填报《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品种申请表》一式两份 5)《资信证明》一式两份; 6)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应有《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申请执业回执》一式两份; 7) 合伙或者联营应有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书影印件一式两份; 8) 医疗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科室设置情况一式两份 9)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一式两份 10)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一式两份 11) 卫生技术人员健康体检证明每人影印件一式两份; 12) 《申请应聘社会医疗人员审批表》四份 13)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14)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一式两份 15)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一式两份 16) 医疗机构用房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一式两份 17)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科室设置一式两份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的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审批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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