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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某,男,59岁,胸闷痛)

2022-12-01 六尺法务 纠纷

未做核酸超四天并拒扫场所码,青岛一女子被行拘五日,构成了什么违法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现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之处罚。

未做核酸超四天并拒扫场所码  青岛一女子被行拘五日

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女,因未做核酸检测超过四天,地铁工作人员拒绝其乘坐地铁。后王某某换乘公交车,上车后以接打电话为由,拒扫场所码,公交车司机师傅三次提醒后,王某某仍拒扫公交车场所码,继续接打电话。因乘客劝说其去扫码,王某某遂与乘客发生口角,并撕打在一起。网友对该女子的行为也表示愤慨,该女子的行为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带来了非常大的隐患,希望通过此次教训,该女子能够认识到自己错误的严重性。

法律具有权威性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何行为触犯到了法律都会受到法律的制约与惩戒。我们在日常生活工作当中,必须确保自己的言行举止恰当得体,不能够触犯到法律,如果我们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会给自己给社会带来非常负面的影响。通过这个案例的学习,希望案例中的当事人能够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希望她能够以此为戒,在往后的生活工作当中都能够积极的配合核酸检查。

配合防疫人员核酸筛查是我们的义务与责任

在目前严峻的国内大环境的形势之下,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积极的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做好防疫工作,只有如此,我们才能更好的阻止疫情的传播。如果我们不能够积极的配合防疫人员做好防疫工作,那么我们的行为就已经触犯到了法律,我们也将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非常严重的代价,希望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够认识到防疫工作的重要性。

王某某(王某某,男,59岁,胸闷痛)

郑州一女大学生约会感染新冠被立案调查,她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

郑州一女大学生约会感染新冠病毒被立案调查,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刑事法律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相关规定,目前王某某也因为涉嫌刑事犯罪而被郑州大学开除。

王某某约会感染新冠病毒,导致郑州大学5000人被隔离的新闻让人愤怒,但更多理性的人则是考虑王某某被开除以及被开除的真正原因。按照王某某目前触及的法律来说,王某某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而且王某某在明知自己可能感染新冠病毒的情况下,仍然做出了各种违反规定的情形,王某某的行为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根据目前高校对于学生的管理来说,学生只要涉及刑事犯罪,那肯定是要被开除学籍的,所以开除王某某也并不奇怪。

郑州一女大学生约会感染新冠病毒被立案调查:翻墙出去的一系列骚操作已经让王某某被开除

王某某是郑州大学2021级的学生,在郑州大学对校园进行封控管理期间,由于王某某要与其男友进行约会,所以王某某与其男友翻墙到了学校外进行吃喝玩乐。在某烧烤店吃饭的三个小时期间,由于已经感染新冠病毒的某个病例也在该烧烤店就餐,这也就让王某某与男友与该病例产生了时空接触,王某某在回到学校以后依然隐瞒自己的情况,甚至让舍友代替其进行核酸检测,直到王某某自己再次翻墙到校外进行检测被隔离,此时王某某的轨迹才被公布。由于警方已经因为其涉嫌犯罪而立案调查,所以郑州大学就对其进行了予以开除学籍的处理。

王某某的行为触及刑事法律: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按照刑法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构成来看,王某某明知自己可能感染新冠病毒的同时,不仅让其舍友代替其进行核酸检测,甚至在官方对铜时空的感染病人轨迹进行公布的时候,仍然不知悔改其主观故意很明显,再加上王某某的行为直接导致了郑州大学5000多人被隔离,同时同寝室的几个人也被感染了新冠病毒社会后果严重。从主客观相统一的条件来看,王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事法律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相信在王某某治愈新冠病毒之后也会被法院定罪量刑。

两人吵架将行李箱扔进铁轨,致列车晚点!他们受到了什么惩罚?

南京有两个人因为吵架,所以其中一名女子把行李箱扔进了铁轨,导致列车晚点,而这个女子的行为是不对的,不管再怎么吵架都不应该把行李箱扔进铁轨,所以后来女子就被南京铁路公安处以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

一、两人吵架将行李箱扔进铁轨,致列车晚点!

近日在江苏南京,有个女子王某某和他的朋友来南京游玩,结果在返程候车的时候,因为一些生活琐事,所以就在高铁站发生了争吵,当时王某某的朋友应该已经上了高铁列车了,而那个王某某正在气头上,所以一怒之下就把行李箱扔进了高铁轨道,因为自己生气举动,把行李箱扔进高铁轨道,导致列车晚点三分钟才安全发出,说实话,王某某的这种举动还是挺愚蠢的,不管是谁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王某某亦是如此。

二、王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

这个事情的结果是王某某后来被南京铁路公安处以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这个王某某因为和朋友吵架,所以把行李箱扔进了高铁轨道,目的就是想引起她朋友的注意,不过她不知道的是,因为她这种愚蠢的举动,导致高铁晚点三分钟,不管是谁,在公共场合都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像和朋友吵架这种小事,应该私底下解决,而不是说因为吵架,所以麻烦了周围的人。这个王某某也是拎不清的,当时在高铁站上车,在高铁即将发车之前,女子把行李箱扔进高铁轨道,她的这种行为无异是妨碍交通正常行驶,所以铁路公安那边对她进行处罚也是应该的,毕竟这个事情因为她一个人而导致高铁迟了三分钟发出,可以通过这次事情让她长长记性。

宋茜诉网友侵权获赔3万,这件事的来龙去脉究竟是怎样的?

前段时间短跑飞人苏炳添与新东方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热潮,还没有过去,近日宋茜与王某某也是因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到了网友们的极大关注,不过好在宋茜这个案件已经审理结束,而法院也将判决王某某向宋茜刊登致歉声明,同时赔偿奉献精神损失抚慰金以及合理支出共计30,020元。

以往我们对于明星肖像权纠纷都体现在企业利用明星自身的流量和热度来为自己的产品做宣传谋取利益,但现如今也除了商家以外甚至是连一些网友,也会利用明星的肖像权在网络上发布一些短视频。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来讲,事实上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和社交平台上是随处可见的。网络侵权行为也是属于损害了明星肖像权的一种形式,甚至可以这样说,网络侵权责任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一点不比真实的企业利用明星侵权做宣传少。

针对于这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事情的来龙去脉究竟是如何的呢?通过信息可以知道,王某某他就是宋茜的一名黑粉,常年在网络上咒骂侮辱宋茜。只看得出来,这起案件的主要原因就是王某某的辱骂行为而引起的,所以说这起案件更详细的内容则是王某某侵犯了宋茜的精神人格权中的名誉权。作为娱乐圈中的明星来讲,有黑粉其实是一件正常的事情,毕竟没有一个人可以完美的做到,让所有人都喜欢,但是这些黑粉辱骂他人做的就十分不对了,要知道诽谤,侮辱可以败坏他人的名义,这种情节是十分严重的,如果说造成了什么后果的话,甚至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不过话又说回来,公众人物本身就广受关注,相关的言论都会比普通民众更加的具备浏览量点击和转发,因此有些黑粉也是可以理解,但如果说行为十分恶劣的情况下,还是支持明星进行维权的。

老师王某某辱骂学生,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7月13日,陕西省商洛市发生校园欺凌事件,就读于商丹高新学校的13岁女生婷婷(化名),疑似被班主任长期辱骂欺凌,事件发生后,引起 社会 强烈关注。婷婷是半年前转入该校就读的,班主任王某因其学习成绩问题,长期对其进行辱骂,婷婷对家长说明后,家长认为难以置信,为证明王某的行为,婷婷采取录音方式,长期取证,共录制100多条录音证据,总时长超过20小时。录音中,班主任王某用各种污言秽语辱骂婷婷,并煽动全班同学对其进行辱骂。关于这条新闻,我想说的是,长期以来,我们对校园暴力的概念都停留在个别顽劣学生对其他学生的欺凌,仿佛选择性的遗忘了教师对学生的欺凌。其实,我们八零年前后出生的这代人,应该对此类校园暴力拥有更加刻骨铭心的回忆,你被班主任揍过吗?我被揍过,我们这一代人都被揍过,辱骂这种事情,对于我们来说只是小儿科了。至于当时给我们造成了什么样的阴影?也许有吧,看不出来而已,但当时感受到的那种屈辱和痛苦,真的伴随终身。从这个角度讲,婷婷是幸运的,她赶上了信息化的时代,有无数种工具可以帮助她取证,一个手机、一个录音笔甚至一块电子手表,都能将老师的行为记录下来,公布出去,帮助她得到公平。而当年的我们呢?

【请关注本人】我会针对相关热点写出法律意见。

记得刚上初中,从小学到中学的这个过程,由于离家远,父亲把我交到班主任的手中这样说:不听话就揍。他真的不知道,班主任可是真揍,揍就揍吧,她还会告诉你,揍你是为你好。

奴性就是这样产生的,每天挨打,被恶言辱骂,还以为真的是为了自己,直到有一天发现,为什么领导家的孩子可以去参加生物实验小组?为什么自己数学考了全班最高分,全市数学竞赛给与我们班的5个名额中竟然没有自己!此时才发现,原来那些以关心、责任、成长、爱护之名而实施的侮辱和殴打,仅仅是侮辱和殴打而已,和那些高尚的目的和理由一点关系都没有。

那一年,我看到了人性的恶。所以婷婷是幸运的,她有能力反抗;而我们是悲哀的,我们只能选择忍受。

婷婷的事情发生后,当事人班主任王某声称:自己是个有素质的人,只是言语有些不妥。

我只想说,大家都是有素质的人,大家都这样对你大家都这样对你言语不妥,不知道妥是不妥!

商丹高新学校政教处两名工作人员回应称,这件事是老师教育孩子时生气了,说两几句没什么,他那是爱孩子,像自己的孩子一样,这是为了激发和刺激孩子,可能教育方式不当、用词不当,但出发点是好的。

我呸!

如果不是因为说脏话会被屏蔽……

出发点是好的?如果强迫全班同学在言语上对一个初一女孩子进行集体侮辱,是出于一个好的出发点,那么我是不是可以说,当年德国法西斯对犹太人所做的一切,也是出于一个好的出发点?

我呸!

邪恶就是邪恶,无耻就是无耻,心里变态就按变态来治疗,发动全班同学去形容一个女生“贱”的老师,你告诉我说他是爱孩子?你家孩子怎么不让他这样去爱?

教育部门说要严肃处理,怎么严肃处理?警告?记过?罚款?开除?

对不起,这只是行政处罚,按照该教师的行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 社会 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本案中,涉案班主任王某仅被录音证据证实的侮辱行为就超过一百次,每次都是在班级中当着所有学生公然实施侮辱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侮辱次数超过百次,侮辱时间超过20小时,属于情节严重,符合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

只是此类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婷婷才上初一,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父母根据录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改班主任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在此建议婷婷父母,万不能心存不忍,对恶人的宽容就是对好人的残忍,放过了这个恶人,还会有其他的“婷婷”成为受害人。

100多条录音,时常超过20小时的辱骂内容真是与教师这一称呼不相匹配,更让人难以想象这辱骂之声竟出自优秀教师之口,难怪人民日报会质疑:这优秀教师又是如何评出来的?

爱学生,能鼓动全班学生:"我们班谁最贱?""某某某。"对其人身进行侮辱吗?

错了就是错了,作为一个人民教师,没有坚守住自己本该有的职业素质,从第一次的侮辱到后来的长达半年的侮辱,说这样做是刺激学生,为学生好。什么逻辑,有这么刺激学生的吗?

偶尔一次两次都能理解,长达半年,这是一个多没慢长的岁月,对于一个10几岁的女孩子来说是多么痛苦的煎熬。对以后孩子学习、生活将会造成多么大的伤害。

这样的老师,即使是把学生的成绩教上去了,但这个学校的风气不正,老师的人品三观存在问题,能教出品学兼优的学生吗?有样学样,等这些孩子长大后也成了教师,也学今天老师这个样子,教育就悲哀了。

作为教师,如果是以教育教学为目的,对不好好学习,贪玩以及犯错误的学生给予一定的惩罚,甚至打一顿都不为过!因为师德严正,师风犹存!但是,如果因为学生成绩不好而对学生进行长期侮辱,责骂,那么这是其无能的表现,这种毫无师德师风的人,根本不配人民教师这一光荣称号,更不配教书育人!

随着舆论的不断升级,升温,学校政教处两名工作人员的不妥言论,引起网友的一遍声讨,认为政教处两人及班主任教育观念严重偏离现代教育,偏离人民需要的教育。在接受采访时遮遮掩掩,避重就轻,闪烁其辞,其内心修养与这位辱骂学生的老师一样的令人发耻。

为平服 社会 舆论,以及舆论带给政教处两位老师及班主任的压力,唯有涉事老师亲自登门向受辱学生及家长赔礼道歉,方能获得原谅。可以说是市教体局的明智之举。保不保得住饭碗还很难说,因为既成的错误和造成的影响,不会因为一句道歉就完事儿的。

行政处罚是少不掉的,伍莲县二中的老师都受到了那样的处罚。这个王姓老师的问题比她严重多了,已经涉嫌违法。会不会提起公诉?该受到怎样的惩处?相信我们大家的心情和受辱学生家属的心情是一样的。

家属在沟通中提出了三点诉求:一、相关人员公开道歉;二、请专业人员对女孩进行心理疏导;三、尊重相关部门对涉事教师依法处理之后的结果,但必须有结果。

如果相关报道属实,本案已构成刑事案件。

理由:

情节恶劣,侮辱、辱骂已有录音证明即达100多次;后果严重,女生都产生了自杀的念头;针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重处。

这事涉嫌两个罪名:

一、寻衅滋事罪。首先,双方虽为师生关系,哪个学生都希望自己成绩好,多数情况下成绩好坏不是学生自己能主观控制的,这是基本常识。其次,这老师侮辱女生的目的就是迫使他“离开”(教室或学校)。仅因学生成绩差老师就对其多次侮辱不是理由,迫使她“离开”学校违反《教育法》,且发动同班同学集体侮辱(同班学生也属受害人),属典型的“无事生非”、“没事找事”。老师的行为符合“软暴力”法律特征。

二、侮辱罪。连续状态达半年之久,次数达百次之多,且伤害对象是少年女孩,情节、后果严重,符合侮辱的刑案特征。

根据官方前期“依规依纪“而不是“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的“意向”,追究这个老师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不大。

刚刚获得的官方消息:当事老师的行为获得受害人谅解,受到“记过”并“撤销教师资格”处罚。

如果我理解没错,含义应该是:给予该老师行政“记过”处分,“撤销教师资格”另行安排其他事业编制岗位(比如学校后勤工作等)。

申明:

一、仅是个人意见,供参考!

二、虚心接受善意的不同意见,不文明留言一律删除拉黑。

他当然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这种恶劣行径都不能得到法律制裁,那这个世界还有公理可言吗?那全 社会 的所有弱者的合法权益还能得到法律支持吗?那岂不是荒唐至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王某某已经构成侮辱罪和寻衅滋事罪,应当择一重罪进行处罚。

据报道,就读于陕西省商洛市商丹高新学校初中一年级的13岁女生婷婷(化名),自转学到这所学校,因成绩不好总是遭到班主任辱骂。6月14号到7月5号,婷婷断断续续录下来一百多条录音,时长超过20小时。

录音中,一名男子称“你一天跑到学校死来了;你看人恨你不,你自己丢不丢人,你坐到教室有啥坐的,你相当于一个死人坐在教室”。另外一段录音显示,男子两次发问他人“咱班同学谁贱?”,学生集体回答“婷婷”。

资料显示,商丹高新学校是商州区政府与西安高新一中在2013年9月联办的一所集小学、初中、高中为一体的全日制学校。学校公布的老师资料中,该老师为区级优秀班主任、区级优秀教师、区级教学能手。

目前,学校校长已经登门致歉,该老师也被开除公职并被吊销教师资格,被彻底剔除出了教师队伍。

但是,仅仅只对王某吊销教师资格和开除公职,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试想,一名老师堂而皇之地对自己学生辱骂“死人”、“贱人”等肮脏词汇,肯定会给学生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更为甚者,王某不光自己极尽辱骂之能事,还唆使全班同学一起辱骂,让婷婷在恶意当中旷日持久地遭受折磨,显然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和肉体折磨。

当然,王某辱骂婷婷的行为,已经构成侮辱罪。而他在公共场合随意辱骂婷婷,唆使全班同学集体侮辱婷婷,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一行为同时构成两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即,王某应当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说起来真的让人愤慨让人寒心,在教书育人的地方竟然堂而皇之发生这样触目惊心的事情,这样的老师妄为人师!

看了网上带有的侮辱性言语的视频,我一个路人都大夏天不寒而栗气得发抖!而老师竟然矢口否认侮辱过孩子,说自己只是批评!

据媒体此前报道,婷婷今年13岁,就读于陕西省商洛市商丹高新学校初中一年级。自从她转学到这所学校,班主任就总是用侮辱性语言辱骂她。从早上晨读一直到晚自习,只要有王老师的课,自己就会被骂,一节课上少则骂六七次,多的时候骂八九次。总是上着课,无缘无故,就会被骂。

这位王老师不止骂她,还不许别的学生和她交朋友。婷婷说,只要别的同学和她一接触,老师开始骂他们。“说是不能跟我在一起,要是跟那二X在一块,你们也会被传染成二X。”

不敢反抗的婷婷也曾把情况告诉父母,家里人虽不完全相信,但也就此事在四月底与校方进行了沟通,然而事态并没有得到遏制,婷婷只好继续默默忍耐,直到六月的一天。

婷婷哭着对奶奶说,她实在受不了了,家人如果不相信,自己可以录音,相信大家在听到录音后就相信。

在随后的6月14日到7月5日之间,婷婷断断续续录下来一百多条录音,总时长超过20小时 。

令人寒心的是政教处老师的冷漠和无视,不顾事实真相竟然说出这样的话

教育局真的非常不错,已经在调查实施了,而且内容也说到部分管理者态度冷漠,指的就是视频的以上图片的两个人!他们居然说“孩子和学校对抗、老师是因为爱孩子”,这两个信口雌黄官不大僚不小的货也肯定会受到处罚的!

德不配位,何以为师?这难道不是老师主导的校园霸凌?尤其还有政教处的漠视和包庇,可以看出被欺凌的学生们在这个学校是何其不幸?

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王某某符合辱骂、恐吓他人的情形,那么,是否符合“情节恶劣”的情形呢?多次辱骂或恐吓他人、辱骂或恐吓未成年造成恶劣 社会 影响的属于“情节恶劣”。王某某对仅13岁的女生辱骂、恐吓的行为,仅被录下来的就有100多条,可见,符合多次辱骂、多次恐吓、辱骂未成年人、恐吓未成年人的情形。

至于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那得看孩子的监护人是否上诉,法院如何判决。好在今天下午就会有处理结果大家拭目以待!

《是时候开始表演了》 这个 社会 不缺人才,也不缺犯罪,法律会迟到但不会缺席。我们缺什么?缺素质?缺教养?缺道德?缺自信。成才不成人有才又有何用? 或许你觉得我说的不在你缺的范围内。那是因为你什么都不缺。就缺点钱。

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王望远犯的什么罪

被告人王某某,男,住河南省商水县。因涉嫌故意伤害,2015年5月20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商水县姚集乡元桥村自家门口,因琐事同被害人王鹏亮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将被害人王鹏亮打伤,致被害人王鹏亮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商水县姚集乡元桥村自家门口,因琐事同被害人王鹏亮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将被害人王鹏亮打伤,致被害人王鹏亮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鹏亮的陈述,证人单句、郭运芝、张玲玲等人的证言,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鉴定意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又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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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某,男,59岁,胸闷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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