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利好(民法典利弊)

2022-11-30 法务资讯 民法典

房屋70年产权到期怎么办 《民法典》一锤定音

“住宅用地70年期满后,我的房子还能不能属于我?”“老人想要以房养老,可是把房子卖了就没地儿住,能不能保留居住权?”最近,《民法典》的各项内容亮点多多,引起了市民的热烈讨论,其中最受读者关注的就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和居住权”入典。

70年大限这样解决

很多市民都了解,商品房的产权最多是70年,房屋产权到期后会怎么样,是国家收回,还是自动续约?对此,《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此,山西税渡律师事务所杨晋武律师称,这条规定意味着住宅土地使用权满70年之后,自动续期,不必担心被收回。也就是说,房子产权到期后,还是可以继续居住。但是,既然有续期的问题,那么肯定就会牵涉到费用。对于自动续期的费用问题,《民法典》中也有提到,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费用可能全免,也有可能部分免,具体的还得依据相关法律来决定。所以就目前的形式来看,市民不必担心产权到期后的续费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应该会陆续出台。

居住权人这样规定

对于市民普遍关注的居住权问题,《民法典》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杨晋武律师称,居住权写入《民法典》,能够让一些弱势的人居有定所、老有所养,这是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体现。

如何理解居住权?居住权设立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同时需在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比如一个老人膝下有一子一女,一套房,老人临终前立了遗嘱:房子的产权归儿子,但是女儿有10年的居住权。这个就需要订立居住权合同,同时要办理居住权登记,才能从法律层面确定女儿的居住权。”杨晋武律师说,居住权具有极大的社会现实需求,居住权制度对于解决非继承人的居住问题、离婚后需要经济帮助一方的居住问题、以房养老问题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以房养老有了保障

居住权是在不转让所有权的基础上,分离出一定期限的居住权利,这对弱势群体来说,可以保障他们的居住权,对于以房养老的老人来说也是恰逢其时。

时下,有机构推出“以房养老”模式,老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机构,通过合同约定获得一笔售房款;有不少老人因此上当受骗,居住权的确立可以解决这一问题。杨晋武称,居住权让选择“以房养老”方式的老人,可以通过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居住权,可以获得更好的保障。比如,一个老人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晚年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她有一套价值80万元的房子,居住权能解决她的困境。老人可以把房子卖掉或者抵押给银行,同时要求设立居住权:有生之年让自己无偿居住。这样,老人就可以按照市场估值,得到一笔养老资金,既提高了生活质量又保障自己的居住。

杨晋武律师称,居住权的确立,受益的不仅仅只有老人,对于租客,特别是大量公租房的承租人,也是一大利好。

二手房交易注意居住权

值得注意的是,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其收益权和处分权仍然属于房屋所有权人(业主)。居住权并未限制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售、抵押,如果该房屋设立有居住权,即使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房屋,享有居住权的一方依然能根据合同,在约定期限内继续居住。

对此,杨晋武律师提醒市民,购买二手房时,不仅需要查询房屋的权属、司法查封、设立抵押等情况,还应注意查询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如果有居住权,要提前在合同中明确,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太原晚报

民法典利好(民法典利弊)

现金选择权是利好还是利空

利好,在市场中,需要支付交易标的物的一方,交易结束之后,选择时机的标的物进行交易,或者是使用现金方式。在商品期货中,也称之为现金交割。

【拓展资料】

股权质押短期是利空,长期是利好。应该从多方面考虑股票质押式回购,不能单一片面的看待这个问题。股票质押式回购算是一个中性的,短期看是利空,中长线要看投资股票的增长态势,如果增长态势较好、前景可观,中长线则是利好。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短期是利空,长期是利好:

1.大股东质押股票融资,资金的流入使公司经营业务变好,公司积极开拓新项目,盈利能力大增,刺激企业短期内的股票上涨,是一种利好消息。

2.如果上市公司本事的财务状况非常糟糕,债务沉重,利息支出无法承当,企图用股票质押融资来还清债务的话,那么就是利空消息。

3.首先这种交易解决了公司的融资需求,股票质押大多是在股东有迫切资金需求,但由于个人不愿意卖股套现或者因为股东所持有股票尚在限售期内无法进行上市流通交易,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在一段时间内融入现金,选择质押式回收方式不但能够保住控股地位又能筹到资金。

4.因此,应该从多方面考虑股票质押式回购,不能单一片面的看待这个问题。股票质押式回购算是一个中性的,短期看是利空,中长线要看投资股票的增长态势,如果增长态势较好、前景可观,中长线则是利好。

民法典草案合同编有哪些亮点内容?

亮点一、弘扬社会主义契约精神

这次合同编起草的核心,一个亮点,就是弘扬社会主义契约精神。契约精神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契约自由,二是契约正义,第三契约严守。

在整个民法典草案中,各个篇章中都体现了自由、平等、公正、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比如在合同编里面体现了契约自由、信守契约的精神等。

亮点二、完善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特别规则

大家已经习惯网上购物了,这就涉及到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这方面的内容也有相应规定。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合同编草案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特殊规则做了规定。

电子合同怎样才算订立?

合同编草案中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因为围绕这个发生很多纠纷,到底我点击之后是邀约还是承诺?我现在明确了你展示的就是要约,我点击就是承诺合同已经成立了,就有拘束力了,然后这个网站就不能反悔了。这也加强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这也就是说:电商平台不能再以“失误”为借口取消订单

按照民法典草案合同编的规定,收货人签收电子合同标的物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买受人签收的时间作为交付时间。没有签收之前,所有交付损失、交付风险,都是由出卖人来承担的,也是为了加强对于买受人的保护。加强了对于消费者的保护,特别在互联网交易上迎合了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趋势,反映了一些最新需求。

亮点三、加大对弱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护

民法典草案合同编专门规定电、水、气、热力供应以及公共承运人对社会公众的强制缔约义务,完善格式条款制度。在合同编里对于各类公共服务提供方建立统一的、严格的强制缔约义务条款,并且强化公共服务提供方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对于优化整个多赢共享、包容普惠的公共服务市场,都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利好。

亮点四、新增物业服务合同一章 规制物业服务乱象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法院民事审判中常见的案件类型,业主因对物业服务不满拒交物业费;电梯里的广告收益到底多少;物业号称24小时巡逻,停在楼下的车被盗了;业主委员会炒掉老的物业公司聘新的,结果老的不走,新的进不来。

债权人申请重整利好还是利空

依照破产重整的精神,重整一旦被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企业就可以获得继续经营的机会,企业暂时免除各债权人的诉讼和要求,属于利好。

【拓展资料】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法律规定:

民法典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九十一条:【未经担保人同意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海报

上一篇 民法典小图(民法宝典图片)
下一篇 民法典赔偿(民法典赔偿标准)

长按图片保存到手机

民法典利好(民法典利弊)

房屋70年产权到期怎么办 《民法典》一锤定音 “住宅用地70年期满后,我的房子还能不能属于我?”“老人想要以房养老,可是把房子卖了就没地儿住,能不能保留居住权?”最近,...

正在为您获取最新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