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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2022-11-30 法律资讯 司法

关联企业是什么意思

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于关联公司之间的统一管理关系的存在。这种关系往往籍助于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实质上的控制而形成。

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图片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图片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什么是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根据相关的规定,对于关联企业的认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的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关联企业(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什么叫关联企业

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于关联公司之间的统一管理关系的存在。这种关系往往借助于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实质上的控制而形成。

我国税法所说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以上所述,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的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企业法律规定的一般关联企业有哪些

关联企业主要由《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关联企业,是指公司与公司之间存在经济联系以及利益上的归属关系。通过控制和被控制关系形成的关联企业主要有母子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的各个子公司之间;不存在投资关系,但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公司之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关联企业的概念

问题1:什么是关联企业?

问题2:关联企业是什么意思?

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具体讲,以下情况就可被认定为关联企业:

1、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级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庭、亲属关系。

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调整关联企业的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1)按照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2、53条。

在中国,伴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关联企业这种企业之间的联合已成为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日趋重要的经济现象;另一方面,它却是一种尚未得到充分认识和了解的法律现象。事实上,在西方,一些国家的法律已经在尝试对这一现象做出反应,尽管也许还不成熟。在英美国家,最早出现并最经常使用的是“控股公司”(holdingcompany)和“子属公司”(subsidiaries)。然而,这样的名称最多也不过表明公司之间的等级关系。而且,有关这方面的法律也仅存在于判例之中。目前在美国,像“公司体系”(companysystems)和“关联公司”(affiliatedcompanies)这样的术语已经开始在使用了,但这些概念还缺乏具体的法律内容,它仅仅表明了存在于企业之间相对紧密的联系在欧洲,如欧共体或法国,其法律文件中所出现的“公司集团”(groupedesociete),同样缺乏对这种联合形式的界定。所以,这一概念的定义仍然是模糊的。只有在德国,这种商事企业的联合才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并有了正式的法律定义。其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就是康采恩(Konzern),即关联企业(VerbundeneUnternehmn)-一个表示对若干法律上的企业进行集中管理的术语。其所谓关联企业指法律上之企业相互间有联合关系。

关联企业特质的分析

(一)关联企业是一种具有法人人格的企业之间的联合体。

(二)关联企业是由多种联系纽带连结而成的企业群体。

(三)关联企业的形成必定是基于特定的经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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