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联营(民法典联营企业)

2022-11-30 法务资讯 民法典

我国民法典第518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我国民法典第518条规定是关于“连带之债”的规定,分为对连带债权的规定和连带债务的规定,从实践上来讲,常见的法定连带之债有:①个人合伙债务;②合伙型联营;③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④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⑤连带保证中的连带责任。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个人约定产生。

法律分析

①连带债权简单地说就是“还谁都行”,一般通过约定产生,而连带债务简单地说就是“找谁还都行”,一般通过法定情况产生,也有一些通过合同约定产生,它们共同的特点是,只要有一个连带对象终结了债务关系,整个对外的连带债务关系就归于消灭,产生内部的互相追偿效果。

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目的就在于规范①当中提出的“对外的连带债务关系就归于消灭,产生内部的互相追偿效果”中出现争议时的情形。

对于民法典中既有的条款,建议提问者自行进行文义理解,达到“知法懂法用法”,如果在实际运用中遇到困难的,可以向相关人士进行咨询,具体情况具体解决,高效解决法律问题,达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高速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联营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联营合同是 有法律效应 的。签订联营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一般应有 要约和承诺 的过程。联营合同中,涉及国家财产转移、估价及利益分配等事项的,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等批准或审查。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合伙人联营是什么意思

合伙型联营是指参与联营各方,在经核准或协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以各自投入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对联营作出具体规定,但已经失效,现在适用民法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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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后的联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后,可以按照民法典一般规定来判断联营合同是否有效,也就是说没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合同主体间真实意思表示形成的联营合同仍然有效。

法律分析

联营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通过协议或者章程而进行经济联合的组织形式,当事人以此达成的协议称为联营合同。虽然民法典中没有对联营的具体规定,或者说取消了前民法中对联营合同的规定,但并不意味联营合同不再有效,或不能生效。另外,民法典中同步修改的民事案由规定中仍保留了联营合同纠纷的民事案由,也可佐证,联营合同可以继续具有法律效力。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法人合伙型联营最本质特征是合伙人负连带无限责任。由于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合伙模糊不清的概念性用词已经退出了法律的舞台。进而换成联营这种大家较为熟知,对双方的利益和责任都有所保障的词语所代替。民法典未规定合伙提出的联营是为了规范经济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地明确各方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合伙的规定具体是什么

我国《民法典》中专章规定了合伙合同,其中涉及合同期限、财产、合伙事务的执行等,合伙的内容主要还是由《合伙企业法》调整。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含义:

(1)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为了某种共同的目的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一种协议。

(2)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合伙协议为共同目的而组成的组织体。

合伙除了自然人以外,还有法人之间的合伙,对于法人合伙,民法通则称之为“法人联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九百七十一条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九百七十四条 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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