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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品质量法(中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

2022-11-30 六尺法务 司法

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3年2月22日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建立是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全国人民盼望已久的一件大事。《产品质量法》是新中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产品质量法律,也是我党十四大后颁布的一个旨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的法律,它标志着我国的产品质量工作进一步迈入依法管理的新阶段。

(一)制定《产品质量法》的目的和意义。

一是为了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改革开放和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随着我国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恢复,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合作更加广泛,大量产品要走向国际市场。国家通过立法,确保产品质量,以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二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适应“打假治劣”的需要。当前,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给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害。国家须运用法律的强大威慑力量,严励惩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是为了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佥权益。产品质量涉及千万户,广大人民群众对商品质量问题极为关注。因产品质量使消费者切身利益受到损害以后,理应投诉有门,得到合理赔偿。国家通过立法,保护消费者的佥权益。

四是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律体系。《产品质量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产品质量工作进一步走上了法制管理的道路,这对于建立产品质量公平竞争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制裁产品质量的 违法行为,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

(二)《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内容。

《产品质量法》是一部比较系统和完整的法律,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方面,法律主要规定了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体制,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的热潮职能,系统地规定了生产者、经销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法律的另一方面是产品质量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限期改正、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民事责任(对产品实行“三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要赔偿)、刑事责任(依据刑法和补充规定,对犯罪者处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是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对产品的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所采用标准的要求,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二是产品的标识必须符合要求。产品必须有合格证、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等;限期使用的产品必须有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涉及使用安全的产品必须有警示说明、警示标志。三是企业的禁止性行为。企业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不得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等。

(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是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查询,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时,有权直接找商店要求修理、更换、退货、实行“三包”。

三是因为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赔偿的要求,赔偿范围主要包括直接损失(医疗费、误工收入等)和间接损失(生活补助费等)。消费者享有诉讼的选择权利。此外,法律为消费者解决产品质量纠纷规定了四种处理问题的渠道,即通过协商解决、清消费者协会或技术监督部门调解、向质量仲裁机构申请裁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认真学习、贯彻、实施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关系到企业的利益,又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

学好、贯彻好、实施好《产品质量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全民族的产品质量意识,是全民的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了国家对产品质量采取符合国际惯例的宏观管理措施和激励引导措施,规定了生产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其目的在于推动生产者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管理机制,积极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有远见的企业家要通过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产品质量法》,做到依法从事生产活动,也要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产品质量法》是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公平竞争,明确销售者的质量责任衙义务,保障市场的健康发育的重大措施。有作的经营者,必须认真学习、贯彻《产品质量法》,使自己在市场经济的广阔天地中,依法经营,并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佥权益。《产品质量法》从四个方面体现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是当前打假治劣的重要法律依据,它同其它有关法律一起,形成一张恢恢法网,紧紧缚住制假售假的黑手,解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广大消费者必须认真学习、熟悉掌握《产品质量法》,积极支持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为强化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作贡献,还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产品质量法》规定了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和广大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实施《产品质量法》,运用法律手段,扶优限务,严励惩处违法行为,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实现我省赶超“四小龙”的宏伟目标做出贡献。提高质量、发展品种、增加效益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经济工作的长期战略任务。也是我国的经济不断迈上新台阶,实现第二步、乃至第三步发展战略目标,使中华民族能跻身于世界先进民族 之林的关键。学习、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 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人人关心质量的社会风气,增强全民族的质量意识,充分发挥《产品质量法》的作用,是解决产品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形势赋予我们的责任。

中国产品质量法(中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

产品质量法惩罚性赔偿标准

中国《 产品质量法 》分别对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该法第28条是对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作出规定。第29条至第34条是对产品缺陷赔偿责任作出规定,这几条规定“实际上相当于国外的一部产品责任法”。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伤害和(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包括人身和 财产损害赔偿 。造成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 医疗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 丧葬费 、抚恤费、死者生前 抚养 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也应赔偿。但法律未对“其他重大损失”作出解释。“其他重大损失”是指其他经济方面的损失,包括可得到利益的损失。对于受害人由此受到的 精神损害 的赔偿问题,《产品质量法》未作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了这类案例。 可见,对用于个人使用或消费的财产因缺陷产品致损,受害人可获得赔偿,但排除商业性损失的赔偿,这是各国以及国际产品责任立法的共同之处。对于 人身损害赔偿 ,各国立法和国际产品责任立法均作出规定。对于 精神损害赔偿 ,各国的立法不尽一致。 关于赔偿数额中国的《产品质量法》未对赔偿限额作出规定。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产品责任案件的赔偿数额比较少,因而暂不存在数额惊人以致影响经济发展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适法地域与对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适用 对象产品生产、销售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网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如何要求赔偿

网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可以要求卖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要求赔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扩展资料: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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