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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的定义(跨国公司的定义与经营特征PPT)

2022-11-30 法律资讯 纠纷

简述跨国公司的三种判定标准并简要阐述每种标准?

1、列宁对跨国公司的定义

“跨国公司就是从事对外直接投资、并在一个以上国家拥有或控制从事增值企业的机构”。

突出强调多国这一地理概念,即在一个以上国家建有下属分支企业和机构的国际经营企业。但未考虑企业规模大小,市场势力强弱等因素。

2、按所有权标准对跨国公司的界定

是以所有权的法律基础来限定跨国公司的属性。

3、按经营管理特征对跨国公司的界定

是从企业具体的经营理念和经营行为来判定划分跨国公司的标准。

4、定义:跨国公司就是指具有全球性经营动机和一体化的经营战略,在多个国家拥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并将它们置于统一的全球性经营计划之下的大型企业。又称国际公司或多国公司。

跨国公司的定义(跨国公司的定义与经营特征PPT)

名词解释 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又称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Enterprise)、国际公司(International

Firm)、超国家公司(Supernational

Enterprise)

和宇宙公司(Cosmo-corporation)等。70年代初,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组成了由知名人士参加的小组,较为全面地考察了跨国公司的各种准则和定义后,于

1974年作出决议,决定联合国统一采用“跨国公司”这一名称。

跨国公司主要是指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企业,以本国为基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世界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从事国际化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垄断企业。

主要特征:

1、一般都有一个国家实力雄厚的大型公司为主体,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或收购当地企业的方式,在许多国家建立有子公司或分公司;

2、一般都有一个完整的决策体系和最高的决策中心,各子公司或分公司虽各自都有自己的决策机构,都可以根据自己经营的领域和不同特点进行决策活动,但其决策必须服从于最高决策中心;

3、一般都从全球战略出发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在世界范围内寻求市场和合理的生产布局,定点专业生产,定点销售产品,以牟取最大的利润;

4、一般都因有强大的经济和技术实力,有快速的信息传递,以及资金快速跨国转移等方面的优势,所以在国际上都有较强的竞争力;

5、许多大的跨国公司,由于经济、技术实力或在某些产品生产上的优势,或对某些产品、或在某些地区,都带有不同程度的垄断性。

通过直接投资、转让技术等活动,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或与当地资本合股拥有企业的国际性公司。也叫多国公司。

政治经济学中跨国公司的最新定义是什么

一.定义:

跨国公司是指:通过直接投资,设立并支配国外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凭借雄厚的资本和先进的技术,按“全球战略”在世界范围内从事国际生产、销售或其它经营活动,获取垄断高额利润的国际垄断企业。

二.特征:跨国公司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1)跨国性;(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通过控股、合同来达到控制)。具备这几点的企业,才可能称之为跨国公司。

三.作用:跨国公司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也是经济全球化的推动者,二者相辅相成。而wto的建立,就是为了促进贸易自由化,降低以至打破各国的贸易壁垒,促进货物、服务、技术等的自由流动。

四.发挥和抑制:(1)主权国家与跨国公司是影响当今社会的两大力量,其权力行使互为消长。wto在为其成员国家设定义务、限制其管理权的同时,却没有对跨国公司的行为进行规制。(2)国际社会一直在寻求对跨国公司行为进行统一的法律调整,但由于各国利益上的差异,在短期内很难出现具有约束力的国际统一立法。跨国公司行为的规制基本上依靠国内法进行。(3)但由于东道国政府行为是受到wto规则的限制的,因而,其权力的行使只能是在法定的框架下进行并受到严格的约束,东道国对跨国公司行为的管制方式需要从硬性的限制转向刚柔相济,更具有弹性的方式上来。“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是跨国公司能够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而世贸组织贸易自由化在20世纪末期获得的巨大成功无疑为跨国公司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当今跨国公司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东道国控制力的减弱和母国联系的增强,跨国公司财雄势大,影响着世界经济的发展,甚至于政治的变化,特别是对于那些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东道国的影响是很大的。因此,国际社会从未放弃过通过国际立法规制跨国公司行为的努力。但是目前仅仅有一些指导性的建议,而无具有拘束力的法律规则,而且从现有的情形来看,国际社会在短时间之内也很难为跨国公司制定出统一的行为规范,究其原因总结了两点:第一,跨国公司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推动者,因此,经济全球化的主旋律是公司行动范围的扩展和公司影响力的增大,而不是政府对公司的管制的增强,各国政府还没有感到一种压力,以共同的立法来对公司的行为进行调整;第二,也是更为重要的一点,在公司行为的规制上,各国缺乏共同的立场。基于此,形成具有普遍拘束力的国际法规则很困难,进行国际立法的机会尚不成熟,但是已经成型的一些国际文件对于跨国公司的规制也不是全无作用,至少对一些有一定社会责任意识的跨国公司来说,有一种自我约束或道德强化的作用。

如垃圾快餐业:啃得机

饮料:百事.可口可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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