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的内容包括)

简述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具体包括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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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的内容包括)

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

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法律分析

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为的行为,一经形成,在原则的上即应推定为合法,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或宣布为无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确定力,也称为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其内容非以法律程序不得随意变更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1)对行政相对人的确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相对人如果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特定的行政机关申请撤销或变更,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期间过后该行为即取得合法效力。(2)对行政主体的确定力。行政主体对自己所作的行政行为,也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如果发现该行为确有法定的撤销变更理由,必须由有权的行政机关以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并向行政性对人说明。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得到遵从、不得违反的效力。拘束力也表现的两方面:(1)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相对人负有服从和遵守行为内容的义务。(2)对行政主体的拘束力。行政主体本身也必须受到行政行为的拘束。行政主体的上级机关,也必须服从该行政行为的拘束,否则就构成越权或侵权。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完全地,实际地得到履行,当事人不得延误或抗拒的效力。行政法学界习惯上认为,执行力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即相对人如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主体即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实际上,执行力也可针对行政主体,如果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主题负有某种义务而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相对人也可以通过法定方式敦促行政主体履行其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行为的效力

1、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预;

2、确定力

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都会有一个可争议和可更改期。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法定途径获得救济,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行政监督程序撤回已经生效却有法律缺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出于稳定行政管理关系的需要,这一期限不可能无限延长。当法定的不可争议不可更改期限到来时,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就取得了确定力。当然这是形式意义的确定力;

3、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理论上,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拘束力后,有关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相关义务。如果当事人不能自动履行这些义务,具体行政行为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就可以发生作用。有关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依职权或者依申请采取措施,强制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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