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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胁迫杀人的信息

2022-11-30 六尺法务 案件

被胁迫杀人判几年

无法给出准确答案,需要司法机关依据具体情节作出认定和量刑。百被胁迫的情形其中包括胁从犯。如果属于胁从犯,从度轻处罚。

《刑法》对胁从犯的处罚规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问加犯罪的,应当按照答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版,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权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被胁迫杀人的信息

被胁迫杀人犯罪吗

杀人涉嫌故意杀人罪,但因为是受胁迫犯罪,属于胁从犯,对与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胁迫参与杀人该不该判有罪?

事件介绍:

据媒体报道,深圳某保安公司老板冯某,遭到十年好友设套,在被胁迫的状况下,卷入一宗杀人案,被检方指控故意伤害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前一审宣判冯某无罪。其他三名涉案人员则被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十五年有期徒刑。

对于类似这样被胁迫卷入的杀人案,已经不是一两起,这类案件有一个显著特点,那就是其中的被告人也处于受害人的地位。他们为求自保而参与杀人,道德上值得同情,主观上情有可原,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是否该追究刑事责任,确实易引发争议。

一年多以前,四川宜宾伊力集团老总、宜宾首富章某某,在2015年11月10日遭人绑架,绑匪也是将其控制在一民居内,胁迫他将一名按摩女勒死并拍下视频,想以此为由勒索他1亿元。章某某被绑匪释放出来筹钱后,当即向警方报案,四名绑匪被抓获。此案中作为富豪的章某某被胁迫杀人是否应当承担罪责,也同样引起了人们的热议。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并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在2005年的另一案例中,重庆几名绑匪绑架了两名女性,让其中一人将另一人杀死。最终,重庆一中院认定该女子为胁从犯罪,但因为有自首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免予刑事处罚。而2007年云南的一起类似案例的处理方法则是不起诉。

看来,对于自己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而实施犯罪的行为,各地法院的判决并不完全相同。分析原因,主要是由于刑法理论对这类问题的认识并未达成一致,无论是判无罪,定罪免刑,还是检察机关不起诉,同案不同处理可能会导致有的民众对司法的权威性产生怀疑。

其实,对于类似被胁迫实施的行为如何定性,在立法层面并非完全没有规定。例如,我国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还有第21条有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只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者可能会依据个案的不同情况而适用不同的法条,或者做出不同的理解。

由于法律的规范性,法律的具体规定不可能过于详细,更不可能就个案而论之。这类案件关键在于涉及一个利益权衡的问题,对于相同的生命,该保护哪一方,不仅对于普通人是个艰难的选择,法律中也存在争议。类似本案中的被绑架者本来是作为受害人,但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又成为了致害人,造成了他人权益的损害。因此,当牺牲他人生命成为保全自己生命的唯一办法时,行为人基于求生的本能,通过牺牲他人来保全自己的做法是否应该受到惩罚,这是这类案件定性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

一方面,站在普通民众的角度,无论是已经死去的受害者还是被胁迫者的生命都是一样宝贵,无法进行取舍。因此,很多情况下,民众无法接受在已经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情况下,却被判定为无罪。因为这似乎说明法律在两个生命中做出了选择。另一方面,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更倾向于保护利益较大者的一方,即在被胁迫的过程中,行为人所保护的利益似乎“大于”所损害的利益。但现在问题是被胁迫的行为人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而损害一个相同性质的利益,法律不能认为其行为最终是对社会有益的,只不过其受胁迫的事实又让人不忍对其惩罚,法律不能将普通人置于两难境地。问题是,对于同样类型的案件,法律的规定和民众的理解要在一定的范围内保持一致,这样才能更有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其实,国外法律对于此类问题也有各种理论纷争,就生命权的比较而言,无论是早期记载的“海上食人案”,还是后来引发理论界广泛讨论的“洞穴奇案”,国外的法律就相关问题所作的探讨远比我们深刻。当然,现实的案例没办法像理论一样设计得完美无缺,将所有法律保护的利益进行一个量化处理,比出到底谁大谁小,从而精确地进行判决几乎是不可能的。法律能做到的是在民众理解的范围内,在公平正义中找到一个平衡点,从而使得个人合法权益得以最大化。同与不同也是相对的,同样的案件其实总有不同的要素,所以判决允许有点差异。

在如此极端的案例中,被胁迫行为让每一个无辜者可能成为犯罪人,也可能成为被害者。尤其是要在自己和另一个生命中做出生与死的选择,这势必使每一个普通人都会陷入一种道德的两难境地,这也正是裁判者面临的法律难题。有一点必须肯定,胁迫他人者终将受到严厉的制裁,而被胁迫杀人者即使被判无罪,他也将背负着终生的愧疚。对于案外人而言,吸取他人教训,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显然至关重要。

法律:生命被威胁被逼杀人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吗?

当生命被威胁时杀人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要分情况对待:

(一)当不存在违法阻事由时,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处于胁从犯,刑法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当存在法律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紧急避险,当事人不负刑事责任。但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紧急避险要求所保护的法益不能等于所损害的法益,尤其是人的生命,所以,当事人为了自己的生命二牺牲他人的生命,构成犯罪。

(三)当存在法律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当事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正当防卫超过比亚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性情或者减轻处罚。具体到个案中,如果当事人的生命受到威胁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制服使自己生命受到威胁的行为人。如果当事人要杀的人,已经威胁到当事人的生命安全,当事人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即使当事人有伤害对方的故意,但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的,也不构成犯罪。

刑法规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被胁迫杀人有罪吗?

受胁迫杀人有罪,同样涉嫌故意杀人罪,但应当根据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构成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实害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就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杀人,会怎么判刑

杀害他人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胁迫犯罪的,是胁从犯,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扩展资料:

在刑事犯罪中,犯罪行为的具体量刑依据具体犯罪行为的情节程度进行量刑,其中分为情节较轻和情节严重:

(一)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常见的情形有: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二)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2)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3)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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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胁迫杀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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