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伟江律师(斯伟江律师刑辩庭审直播)

复旦投毒案林森浩在2015年判死刑了吗

已经判处了死刑,现正处于复核阶段。

2015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的二审死刑判决复核听取林森浩辩护人意见。据林森浩辩护人斯伟江律师介绍,整个过程持续两个多小时,辩护人阐述4点意见,认为判处林森浩死刑的量刑过重,法官表示会依法审理。

2015年6月5日傍晚,“林森浩投毒案”代理律师斯伟江所在的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发表声明称,应林森浩父亲林尊耀的要求,该所已与林尊耀解除委托协议。林森浩死刑复核仍在进行中,林父临时更换律师的行动引起各方猜测。林森浩案中,林父在一审结束后已经更换过一次律师,如今是他第二次提出更换律师。

与斯伟江解除合同后,林父或将委托北京律师、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谢通祥接手林森浩案。谢通祥在个人微博简介中自称“专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业务、死刑辩护律师”。同时,他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网首席律师。

2015年6月25日上午,已经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的“复旦投毒案”又现最新进展。投毒案被告林森浩新换律师谢通祥向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递交了7份申请书,其中包括《关于请求公开开庭审理林森浩死刑复核案件申请书》、《科学实验申请书》、《延期一个半月听取谢通祥律师意见申请书》、《关于请求把林森浩调到上海市以外看守所羁押的申请书》、《关于请求调取鉴定机构检测林森浩案相关所有样品时的质谱图并接受质证检验的申请书》、《关于对黄洋就医过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书》、《关于对黄洋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书》。

最高法院接收了上述7份申请书并表示后期“需要研究”。

2015年7月10日,林森浩写给二审代理律师斯伟江的信中写道“想邀请您重新担任我的辩护律师,继续帮助我。”此前,林森浩父亲林尊耀曾宣布,于6月2日已聘请了谢通祥律师作为林森浩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

林森浩在给父亲的亲笔信的开头写道,“本人林森浩,现作出如下决定:保留斯伟江、唐志坚作为我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对于这一决定,林森浩向父亲阐述了自己的理由:1.他不同意给自己作无罪辩护,他确实向黄洋投了毒;2.“临阵换帅往往是不利的”;3.他信任斯伟江和唐志坚两位律师。在信的结尾,林森浩写道:“爸,我是个不孝的儿子,望您老保重!”

现两份信已经递交给了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7月31日上午,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和谢通祥律师一起去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了15份相关材料。下午,他们第二次来到最高法刑事审判庭第三庭,这一次林尊耀向最高提交了一份由谢通祥与多位专家撰写的《请求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意见书(一)》以及11份和案件有关的申请。

斯伟江的个人履历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浙江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矛盾律师事务所创设合伙人、星韵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行主任、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同济大学兼职讲习(案例教学)。

1992年7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学士学位。

1992年起执业,高级律师。

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副秘书长、执行委员。

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和职业培训委员会副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副主任。

《上海律师》杂志编委。

上海投资咨询公司特聘知识产权专家。

中央电视台《为您服务》法律版块嘉宾、上海电视台《撞击》嘉宾、《夜线约见》嘉宾。

2011年4月19日斯伟江接受李庄家属的委托将出庭为李庄辩护。

2013年3月21日斯伟江的新浪微博被注销。

2013年3月21日斯伟江新浪博客、财新网博客、凤凰网博客、天涯博客全遭关闭。

独家对话徐翔之妻应莹:我为什么想要宁波中百和大恒科技的实控权?

距离2017年1月23日,徐翔案在青岛中级法院宣判,已经过去整整三年半。

彼时,泽熙投资负责人徐翔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获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10亿元,并没收非法所得90亿元。

当昔日“私募一哥”徐翔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其妻应莹更多充当了台前的角色。

不过,仍有许多问题待解。

案发后,“泽熙系”及徐翔夫妻、父母等持有的约210亿资产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和冻结,涉及宁波中百(600857.SH)、大恒 科技 (600288.SH)、东方金钰(600086.SH)、文峰股份(601010.SH)、华丽家族(600503.SH)等多家上市公司股权。

也正因此,当应莹提出离婚要求,这桩被称为A股世纪离婚案的新闻事件,充满保全财产的“技术性”离婚揣测。该事件背后,则干系多家A股公司的走势,关乎公众利益。

不久前的9月4日下午,应莹微博发声,透露了去青岛中院沟通资产甄别事宜的进展。

应莹提到,“9月2日下午,我和斯伟江律师、吴布达律师一行三人应约到青岛中院继续沟通”,“青岛法院主办法官告诉我们,因为疫情等原因,原本应该结束的资产甄别工作可能还要拖延一下”,不过,“这次主办法官非常正式地对“尾声”做一次倒计时,他表示,资产甄别工作会在年底前结束,很有可能提前。”

同时,应莹提出想要上市公司(宁波中百和大恒 科技 )实控权的设想,“主办法官也当场表态,他将会就此事征询徐翔本人意见。”

《21世纪》:9月2日下午你应约到青岛中院沟通,徐翔案资产甄别工作进展如何?

应莹:和我沟通的主办法官,就是徐翔案的审判法官。

上次去青岛,我们主要交流的就是资产甄别尾声的问题,主办法官主要解释了一下为什么资产还没有执行,主要是今年受疫情影响,出差、会见都是受到限制的,被各种因素拖延。

不过,他和我的沟通都是很诚恳、顺畅的,再三强调这次资产甄别已经进入尾声,预计在今年年底完成,也有可能提前。

另外,我提出来,希望拿到两家上市公司(宁波中百、大恒 科技 )的实控权,因为实控人缺位,给公司经营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主办法官答复我,下次去见徐翔的时候,也会征求他本人的意见。

下一次见面,我们初步定在今年11月底或12月初。

《21世纪》:相较于现金,你更希望拿到宁波中百和大恒 科技 两家上市公司的实控权,主要出于什么考虑?目前,宁波中百陷入一起担保诉讼案,是什么情况?

应莹:徐翔案后,就像有个负面标签贴在这些公司身上,大股东股权被冻结,再融资受到影响,对公司的战略长远发展都是不利的。

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宁波中百、大恒 科技 的管理团队都会定期和我汇报一下公司的经营情况,现在,公司如有重大事件,我也会委托律师前去沟通了解,基本掌握情况。

像宁波中百,此前遭遇太平鸟集团的股权要约收购,现在由于原董事长龚东升任职期间的个人违法行为,被莫名牵扯进“担保案”等一系列问题,归根结底就是由于实控人缺位,导致公司的很多决策受到影响。

两家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也很关心公司情况,希望能尽快解冻股权。所以我希望拿到宁波中百和大恒 科技 实控权,从根本上解决公司治理问题。

《21世纪》:你对宁波中百曝出的担保案是否知情,目前案件进展如何?

应莹:宁波中百的这起担保案,我在前几年是有所知的,我觉得这件事情应该不难查清,而且宁波中百确实很无辜。在北京市一中院执行立案后,我也委派律师去了解情况。我掌握的情况是这是宁波中百前董事长龚东升私自为自己的公司担保,可能涉嫌与对方串谋的担保案。

至于在北京一中院的执行立案,宁波中百在北京并无可供执行的资产,据我了解,中建四局可能采用了蒙蔽手段,虚构了宁波中百在北京有财产的事实,取得执行立案。

所以我希望北京一中院能秉公执法,给宁波中百,也是给中小股东一个公道。

《21世纪》:如果真的拿到上市公司实控权,如何参与经营管理?

应莹:宁波中百和大恒 科技 这样的上市公司,本身有很成熟的管理团队,这两年也做得挺好的,如果我拿到实控权,主要是规划一下公司的战略发展计划,也可能考虑管理层的股权激励。

2019年3月20日,应莹将离婚《起诉状》提交给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并提出4项诉讼请求:1,判令和42岁的徐翔离婚;2,判令夫妻双方所生之子由应莹抚养;3,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但是一年以后,该离婚案仍然处于“已开庭,未宣判”的状态。

《21世纪》:庭审中,徐翔的代理律师在庭上认为你们夫妻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但是法官问到徐翔态度时,他情绪激动,突然说同意离婚,并放弃孩子抚养权,你如何看待他的决定?

应莹:上海市黄浦区法院的工作人员是到青岛监狱内开庭的,监狱允许一个月探视一次,探视时徐翔主要问家里老人孩子的情况多一些,我和徐翔见的最后一面就是离婚案开庭的时候。

开庭的时候,徐翔比较严肃,坐在那里,基本一言不发,除非被问到问题回答一下,法官问到他是否同意离婚,是否愿意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他就说了两个字,“同意”。

我们在庭上也没法单独沟通,我个人认为,这个决定应该是经过他慎重考虑的,也是他真实意图的表达,他本身是一个很果断的人。

我不清楚他的律师是谁聘请的,在徐翔明确表达了意见以后,律师还是坚持个人的意见,结案的时候也是坚持不同意离婚,我也不知道为什么。

目前,离婚案毫无进展。离婚案是去年5月13日立的案,经过两次无故延期,今年11月13日又要到审限了,届时会有什么结果我也无法判断。

《21世纪》:外界都说你是假离婚,是为了分割资产?

应莹:离婚有多方面的原因,家家都有难念的经。别人可以有各种想法,但是别人无法替代我,也无法真正站在我的角度来想问题。

如果单纯只是为了分割资产,我完全没必要到去年才提出离婚,在徐翔案刚刚宣判的时候,我就可以提出离婚了,所以我也不想解释。

有一句西方哲学说得很好:“他人即地狱”,我觉得很贴切。

我这里需要强调一下,我在青岛中院所追问的资产甄别与离婚是两个事情。不管我与徐翔是否离婚,涉案的家庭资产都必须要甄别清楚,家庭其他成员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要予以返还。资产甄别并不一定要离婚,我在上海所提的离婚诉讼,只是离婚请求和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并不涉及分割财产问题。

目前,徐翔服刑时间早已过半,而希望通过离婚卸下一些压力的应莹也提到,“希望换一个身份,重新有一个站位和角度”,历经沉浮。

《21世纪》:徐翔什么时候出狱,目前是否有明确的时间?

应莹:判决书上是有明确的时间,到2021年7月9日。

至于徐翔是否会被减刑,我也不清楚,他出狱之后的打算,我们也没有沟通过。

他比较内敛,比较决断,内心都是想好的,以后要干什么。

《21世纪》:泽熙系团队的人都去哪儿了,还有联系吗?

应莹:泽熙一下子出事,整个公司的账户都被冻结了,工资、社保都没法正常发放,员工怎么待得下去?我了解到的泽熙系团队的成员,很多都另谋高就,去机构或公司。

也有一些比较熟悉的员工,我们会有联系,属于私人问候。

《21世纪》:对未来生活有什么打算和期待?

应莹:我现在最大的愿望,还是尽快推动资产甄别,把归属于我们案外人的合法财产解冻,这是我目前生活的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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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律师(斯伟江律师刑辩庭审直播)

复旦大学投毒案中的林某犯了何罪

1、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2、

【一审审理】

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时30分,“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1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检方指控,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洋不和,竟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害黄洋并致其死亡,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法院对林森浩依法予以严惩。

被告人林森浩辩称,其只是出于“愚人节”作弄黄洋的动机而实施投毒,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但提出林森浩系间接故意杀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认罪表现,建议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2013年11月27日下午6时15分,该案庭审结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择日对该案作出宣判。

2014年2月18日上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终审宣判】

2014年2月25日,林森浩的二审代理律师唐志坚正式受林森浩委托向法院提起上诉。

2015年1月8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布林森浩投毒案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法院没有认可辩方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林森浩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虽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但不能从轻处罚;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5]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

【死刑复核】

2015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的二审死刑判决复核听取林森浩辩护人意见。据林森浩辩护人斯伟江律师介绍,整个过程持续两个多小时,辩护人阐述4点意见,认为判处林森浩死刑的量刑过重,法官表示会依法审理。

2015年6月5日傍晚,“林森浩投毒案”代理律师斯伟江所在的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发表声明称,应林森浩父亲林尊耀的要求,该所已与林尊耀解除委托协议。林森浩死刑复核仍在进行中,林父临时更换律师的行动引起各方猜测。林森浩案中,林父在一审结束后已经更换过一次律师,如今是他第二次提出更换律师。

与斯伟江解除合同后,林父或将委托北京律师、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谢通祥接手林森浩案。谢通祥在个人微博简介中自称“专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业务、死刑辩护律师”。同时,他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网首席律师。

2015年7月28日,经林父的律师谢通祥申请和沟通,最高法院刑庭主办法官经过请示领导研究和慎重考虑同意了被告人林森浩的父亲与主办法官的会见请求。在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内,林森浩案件的主办法官和林父交流了部分案情,并告诉林父最高法院已经多次派人到上海方面了解情况了。林父称,整个会见持续了几小时,法官与书记员还详细地作了笔录。

2015年7月31日下午,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和谢通祥律师第二次来到最高法刑事审判庭第三庭,这一次林尊耀向最高提交了一份由谢通祥与多位专家撰写的《请求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意见书(一)》以及11份和案件有关的申请。

2015年12月9日,“复旦投毒案”出现新进展,林森浩的死刑复核已出结果,最高法已下发核准林森浩死刑的裁定书。

【执行死刑】】

2015年12月1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

案"的罪犯林森浩,被依法执行死刑。行刑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与其父亲林尊耀等亲属进行了会见。1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为李庄辩护的律师是谁?哪个律师事务所

你好,李庄一季中辩护的律师是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子程和浙江京衡

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陈有西;李庄二季中辩护的律师是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斯伟江、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学林。

斯伟江:杜绝刑讯:为什么律师有权复制审讯录像?

今日和广东省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对律师是否有权复制审讯录像,进行了交流。我们的理由分别如下: 我的理由: 1,刑事诉讼法第38条,辩护人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2,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47条,辩护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案卷材料,除了合议庭,审委会和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 本案中,一审阶段,检察院为了证明自己取证的合法性,向法庭提供了录像,并在庭审播放。这就是本案的证据,包含在卷宗之中。因此,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律师有权复制录像。 处长的理由: 一,他的理由是,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第342、344,345条中将案卷材料和审讯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分开了。因此卷宗中不包含审讯录像。 二,是最高检陈国庆的内部讲话,认为审讯录像的性质有待讨论,但不具体到提交给法院的证据。 分析理由: 我认为他的观点失误在于,最高检的司法解释342,344,345条是在第三节:审查决定逮捕期间,此时,连审查起诉阶段都没到。检察院尚未面对法庭,只有在法庭怀疑取证合法性之后,检察院才会决定是否将审讯录像提交给法庭作为证据,提交之前,这个审讯录像,是可以不包括在案卷材料之中。 但根据最高法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01条,和之前两高三部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司法解释规定,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怀疑的,公诉人可以提供证据、播放审讯录像等,--以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一旦在审判阶段,检察院决定将审讯录像提供,以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这个录像当然就是证据。是证据就应该包含在案卷材料之中,律师有权复制。 如果检察院没有提供给法院的审讯录像,律师是否有权查阅、复制,我目前认为,这不是我们讨论的内容,事实上,检察院自己在法庭上,不提交取证合法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结论非常清楚,律师有权复制提交给法院的录像,再多说一句,此时(提交给法庭之后),卷宗材料(包括录像)的所有权归法院,检察院只是代管,是无权阻止律师复制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案卷材料,而没有将案卷材料,证据这样的表述,而我注意到,最高检的诉讼规则中有这样的表述案卷材料,证据,如果是扩大解释为证据不包括在案卷材料之中,既是荒唐的,也是越权的。 处长也去过香港廉政公署,我们都知道,香港廉署审讯时,同时三台录像,最后录像带,被讯问人可以带一份走,一份备案,一份备案交法庭,这样很好地杜绝了刑讯逼供。我们这样顶真要复制录像,是为了减少刑讯逼供,都是为了法治建设。 法治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是需要法律人一点一滴去争取。现在在体制内的法律人,不要以为杜绝刑讯,都是对老百姓的,本案的李天福也是公安局局长。以前的杜培武冤案,杜也是警察。我也遇到过检察官被刑讯,没有人是孤岛,也没有人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斯伟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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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律师(斯伟江律师刑辩庭审直播)

复旦投毒案林森浩在2015年判死刑了吗 已经判处了死刑,现正处于复核阶段。2015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的二审死刑判决复核听取林森浩辩护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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