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四百九十六条民法典496条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 四百九十六条,民法典496条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496条的含义?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396条对原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进行了部分修订。属于民法典合同方面相关内容。主要含义是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基本原则是公平原则。重点是提供格式条款方的提示,告知义务。实践中涉及保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只有尽到提示,告知义务,让对方明白,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才会对对方当事人生效。才能作为合同条款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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