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校园霸凌定义,什么是校园霸凌?

民法典校园霸凌定义,什么是校园霸凌?

校园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内外、以学生为参与主体的一种攻击性行为,它既包括直接欺凌也包括间接欺凌。

校园欺凌不等同于校园暴力,校园暴力包含校园欺凌,而校园欺凌是最常见的一种校园暴力[1]。

当前我国和全球的校园欺凌现象都十分严峻,各国政府和各国际组织也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文件以应对校园欺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全面性教育”理念中也涵盖了认识与应对校园欺凌的相关内容

什么是校园霸凌包括哪些内容?

校园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行为。

校园欺凌通常会造成受害人心灵创伤,是一种反社会行为,是各国重点治理对象。校园欺凌不等同于校园暴力,前者仅属于学生之间。

校园欺凌(Schoolbullying)是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校园欺凌通常会造成受害人心灵创伤,是一种反社会行为,是各国重点治理对象。

民法典对校园霸凌具体行为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对校园欺凌有新规定具体体现在人格权的相关规定中,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校园霸凌定义?

校园霸凌(School bullying),又称学校欺凌,是指发生于校园中的孩子们之间权力不平等的欺凌与压迫,包括肢体或言语的攻击、人际互动中的抗拒及排挤、类似性骚扰般的谈论或对身体部位的嘲讽、评论和讥笑。

霸凌者(一个或一群人)对被霸凌者进行重复的伤害行为。 霸凌者拥有高于被霸凌者的力量,其力量包含社会权力、体力、及过当的管教权。 霸凌的范围从简单的一对一到复杂的团体霸凌,其中必然包括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霸凌者,以及未必每起霸凌事件皆有的协助者。 霸凌可以发生在任何人际互动的场所中,包括学校、教会、家庭、工作场所、社区等。 霸凌行为可能透过言语、肢体、集体、网络、电话、文字等媒介之行为,使被霸凌者在身体、心理、社会适应中(一项或一项以上)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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