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民法典答题活动报告,民法典与我同行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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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消费借贷、生产生活……都能从里面找到答案。

参加民法典答题活动报告,民法典与我同行的重要内容?

学习民法典的主要内容?

民法典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婚姻家庭、继承和侵版权责任权,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和丰富内涵?

2021年1月1日即将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涵盖了公民从出生到死亡的方方面面,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物业费缴纳,离婚纠纷处理……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都能够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通过监狱组织的一系列的学习,我总结出了这部法律中的七大亮点:

亮点一是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照顾和监护制度,同时第一次对于胎儿的权利提出保护原则。

亮点二是在物权编中明确了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的原则,还增加了居住权的内容,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方便和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亮点三是在合同编中完善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特别规则是适应和发展电子商务、数字经济的需要。合同编还明确了禁止放高利贷,借贷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亮点四是人格权的独立成编。对于人体冷冻胚胎、“基因编辑”、干细胞买卖等一些新技术出现的争议,明确划出了法律红线,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对于性骚扰的认定标准进行法律规定,还加强了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保护的内容。

亮点五是在婚姻家庭编中规定了30天离婚冷静期,减少因为一时“头脑发热”而离婚的情况,保护了家庭和人伦秩序的完整性。

周浦监狱罪犯书画兴趣小组在民警指导下,特别创作、编著《图说民法典》,通过漫画形式对1260条法律条文配以图画,呈现相应条款的案例、事件、场景,并配上条款原文,直观形象、引人入胜。

亮点六则是在继承编对遗产继承的范围作出了改变。遗产范围是指自然人死亡而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中包括有游戏账号、微信号、QQ号码等数字虚拟财产。

第七个亮点是在侵权责任方面,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包括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亡等事件中采取必要保障措施的责任人及应当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这部法典曾历经了四次的启动后又搁置,经过几十年的调查和修改,集中了几代法律人的智慧结晶,最终在今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被表决通过了。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又迈出了历史性的一大步,充分体现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升人民生活的幸福感和安全感具有非常重大的历史意义。现在全社会都掀起了学习《民法典》的热潮,我们这些在大墙内的服刑人员也同样不能掉队。我们也深刻认识到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学好这部法律,为成为一名知法守法的公民而努力!

民法典宣传日开幕词?

民法典宣传: 民法典 让生活更美好 ,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 走进群众心里 ,民法典与生活同行 。民法典 人民美好生活的法治保障 。

民法典一百四十三零条规定的司法解释?

一、《民法典》第143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论及民事法律行为,我们就必须了解另一个概念,事实行为。全部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通过法定主义设定权利和义务,另外一部分就是由法律行为制度来完成。事实行为正是属于相对于法律行为而言的法定主义部分。将两种法律制度在此进行对比,对探究民事法律制度的设立是非常有必要的。

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它本质上是行为人设立法律关系意图的外在表示。

而事实行为则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因而法律对事实行为的构成要件的概括中也并不考虑不同行为人的具体意图内容。因此事实行为必然是某种客观行为,是某种业已实施的、客观外界造成影响或后果的行为。仅停留在内在意志阶段或意志表示阶段,而未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不构成事实行为。

2、法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效力。

有效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使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效力,而并非使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发生法律后果。而事实行为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因此,产生法定后果的法律事实和产生意定后果的法律事实两者间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律行为之所以发生法律效力是基于法律对表意人“意思自决”价值认许的结果。其他非法律行为所产生之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律本身”价值的考虑。

3、法律行为本质不在于事实的构成,而在于意思的表示。

而事实行为相反。这是由法律行为的主观性特征和权利义务效果的非法定性决定的。在法制史角度看,正如我们所知道的,早期交易只存在即时交付情况。而法律行为观念仅仅是在意思表示从事实行为中分离出来之时才逐渐形成。只有在商品经济较为发展的阶段才产生了交易活动中约定(诺成)行为与实际履行行为相分离的要求。也才形成了“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这一观点。正如梅因所说:“罗马法上契约观念的成熟是经过‘要式交易行为’到‘诺成契约行为’的一系列转变后最终完成的”。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与特征

我国在民事法律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吸收了许多德国与苏联的立法经验。“民事法律行为”亦称“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中对其定义如下: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我国对民事法律行为(以下简称法律行为)“合法性”特征的规定不同于大多数国家。之所以在立法时我国将“合法性”作为法律行为特征是因为,当时我国在很大程度上参照了前苏联关于法律行为之界定。

在理论界大多数学者对合法性特征持否定态度,总结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法律行为加入合法性特点必然造成逻辑混乱。

由于法律行为被定义为合法性行为这迫使我们又不得不创设“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将“民事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否则将无法解决行为具有“合法性”却“无效”的逻辑混乱情况。然而又有人提出,增加了一个上位的概念还会引起新的逻辑错误与认识的混乱。因为按照设定“合法的民事行为”的外延应该等同于“民事法律行为”。这就要求其将意思表示作为其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但是,“民事行为”应该是指有民事法律意义的,在人的意识支配下的人身体的动静。若将其只限于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则是强行变更了它的内涵。造成一系列新的矛盾的出现。

2、法律行为成立与否是一种事实判断;而合法与否是法律给予的价值判断。

如果认定法律行为具有合法性特征,那么也就是说在其不具合法性时即不成立。而是否合法是应由法律给予判断的,如果行为不成立将没有法律判断的标的,也就谈不上合法与否。这是有本质矛盾的。

3、法律价值角度讲,法律对合法性判断代表着国家公权的意志。

而从法律行为设立的目的来说是为了让人们实现“私权自治”。公权在法律行为成立阶段就介入私权是不合理的。这将缩小权利自治的范围空间,给自由活动的权利套上枷锁。这样的规则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的苏联也许是适应的,因为那时候强调的是公权至上。而对于现阶段的中国则早已没有了实际意义,反而会成为束缚社会发展的不良规则。

4、“每个人都有实现自我和发展自我的冲动……,同时也有加入公共利益的意愿”(即所谓人类的自利性与社会性)。

正是这样一种人性中自我发展的需求,使人们迫切地需社会提供一套可以给予人们“自由”的秩序规则。法律行为正是产生于这样的需求之上。它的首要前提是人不是生物学上的人,而是伦理学上的人。故而,它的哲学基础——伦理学基础是康德的主体论哲学。它的产生是市民社会自我发展和完善的必要。

根据以上第143条的规定,只有满足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的,当事人实施的行为才会发生法律效力的。做出此项规定规定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秩序的需要。对于那些行为人缺乏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由于他人实施欺诈、压迫等而实施的行为,是可以请求进行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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