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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异地交通肇事,外地车肇事如何追责?

2022-11-28 法律资讯 司法

民法典关于异地交通肇事,外地车肇事如何追责?

遇到事故第一,要记得给自己保留证据;

第二,在不能私了的情况下一定要拿到责任认定书;

第三,如果有着上述两种证据对方还故意拖延,那么可以走“代位追偿”的路子,保险会先给你这笔赔偿款,然后保险公司再找责任方追讨赔偿,只不过这种做法会视为一次理赔记录。总之呢,开车在外,多留个心眼总是好的。

交通肇事案可以异地立案起诉吗?

你好,原则上来说,交通肇事罪由案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也就是说,无论车辆是哪里的车,驾驶员是哪里的人,发生了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时所处的位置决定管辖,事故发生在哪个县市境内,就由哪个县市的交警部门管辖。

如果要由其他地方的公安交警部门立案处理,除非是出现了一些法律规定的需要改变管辖的情况。

比如说,交通事故其中一方受害人是当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甚至就是当地交警在事故中受伤,为了防止不公正处理,可能会移交给别的地方公安机关办理。

又比如,案件当事人可能是当地公安机关领导的近亲属,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也有可能移交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又比如,当地公安机关存在包庇嫌疑人、徇私枉法等情形,也需要移交其他地方处理。

除了这些特殊情况外,一般来说都是由案发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地检察机关起诉,当地法院审判的。

交通事故责任方是异地的由哪里负责处理?

先由当地交警处理

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涉及人伤的交通事故,适用何地标准取决于受诉法院地在哪。

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选择在事故发生地起诉,那么就适用事故发生地的赔偿标准;如果选择在被告人住所地起诉,则适用被告住所地的赔偿标准。

如果选择在事故发生地起诉,那么就适用事故发生地的赔偿标准;如果选择在被告人住所地起诉,则适用被告住所地的赔偿标准。

异地发生交通事故可以拉回本地吗?

不可以,一是就地处理,处理时要有时间,二有吋还需在捡验不能分远,三是卫生要防病变等,在着运输不便利(但然财势之人及其他特殊可运走)另有时一会半会处理不了,需另行或等待。故等等原因吧

2021年民法典对肇事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侵权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挂靠机动车侵权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侵权责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拼装车或报废车侵权责任】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抢夺机动车侵权责任】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肇事后逃逸责任及受害人救济】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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