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责任制(税收执法责任制主要追究的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

税收执法责任制主要追究的责任是

一、正面回答

税收执法责任制主要追究的责任是行政责任。税收执法责任制责任制是税务机关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和税收征收管理的特点,将税收执法责任具体分解落实到执法人员,并通过对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和对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并通过对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和对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规范税收征收管理,保证法律、法规得以正确贯彻实施的一项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

二、分析详情

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关键环节为税收执法责任制不仅是具体制度的要素,而且是税务依法行政的基本要素。其落脚点在于责任追究,坚持权责一致,要求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等。税收执法责任制度是为了能够确保其执法的合法性,避免出现暴力执法的情形出现,从而导致其税收程序违法,是要承担行政方面的责任的。

三、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作用

1、税收执法责任制是税务依法行政的动力之源。将行政职能和行政权力转化为税务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行政义务、行政责任关系、行政责任后果和行政责任追究规范。从而产生税务机关和执法人员不得不依规范实施行政管理的动力机制,使税收执法行为在事前、事中、事后都能受到约束,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将受到严格地责任追究。税务机关和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产生强烈的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依法行政的主动性和紧迫感;

2、税收执法责任制是税务依法行政的控制标准。税收执法责任制本身就是具体体现税务行政价值并能控制行政行为,即调控行政权力运行方向、力度和结果的标准。保证税收执法行为的合法公正,产生良性循环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使税务行政行为在规范的状态下沿着依法行政的轨道运行;

3、税收执法责任制是税务依法行政的基本要素。税收执法责任制不仅是具体制度的要素,而且是税务依法行政的基本要素。其缺少行政责任的行政体制,必将产生病态机制,使税务依法行政价值难以实现;

4、税收执法责任制是税务依法行政的基本保证。税收执法责任制作为税务依法行政的基础性要素,通过考核机制保证行使税收执法权的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税收执法,履行执法程序,减少不依法办税的可能性和执法的随意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效率和服务水平,保证行政效率和行政效益的有机统一,实现依法行政效果。

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由哪个部门落实

一是分解岗位职责。分解税收执法岗位职责是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基础,此项工作由征管部门牵头,人事、法规及各专业管理部门配合进行。各地要按照总局2005年3月印发的国税系统、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范本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定岗定责,使制度、机构、岗位、人员有机结合。范本是一个动态的制度,各地在具体实施中可以对范本进行细化充实,岗位的设置也要体现税收管理工作的新要求,要及时将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使新的要求在岗位职责中明确。

二是细化工作规程。细化工作规程是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此项工作由征管部门牵头,法规、人事及各专业管理部门配合进行。各地要重点把握四个核心要素,即明确工作步骤或者执法环节、确定工作形式、规定工作时限、密切岗位衔接,来进一步明确岗位之间的工作衔接关系,确保相互间职责分明,执法活动流畅。随着税收工作的内容和要求的发展变化,各地在贯彻落实范本的过程中,要保持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的开放性,及时更新内容,体现最新的工作要求。

三是认真考核评议。考核评议是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重点和难点。此项工作由法规部门牵头,征管、人事、信息中心及各专业管理部门配合进行。各地要以计算机考核为方向,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行人机结合,实现考核的日常化。在没有实现计算机自动考核的地方,要充分利用税收信息化各系统产生的数据信息,辅之以必要的人工评审,进行有针对性的执法行为评价。对于计算机无法实现考核的内容、需要复核计算机考核准确性的内容,以及配合外部监督、受理举报等过程中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要通过人工方式纳入执法责任制的考核系统。要积极探索将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与现有的一些考核,如目标管理、征管质量、执法检查有机结合,提高考核效率;积极探索对考核结果的综合利用,可将执法人员行为的评价与年终评先、提拔使用挂钩,将对个人的考核与所在单位的考核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探索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考核同时,也要加强外部评议的作用。要增加执法工作的透明度,邀请纳税人、其他党政、司法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对特定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意见反馈,评议可以采取发放执法评议卡、公开设立意见箱、利用政府网站开辟专栏、开通执法监督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等方式进行。对评议中发现并查实的问题,要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要求落实责任追究。

四是严格过错责任追究。过错责任追究是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保障,此项工作由法规、监察部门牵头,人事和财务部门配合进行。在责任追究中,涉及经济惩戒、行政处理范围内的由法规部门主办,涉及行政处分等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由监察部门主办。各地要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责任追究落到实处。各地实行过错责任追究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思想教育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纠正过错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严格要求与爱护干部相结合,力求做到追究范围适量,责任追究适度。实行过错责任追究要与评议考核、执法检查、重大案件审理及其他监督形式相衔接,对于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要严格按照总局规定执行,坚决防止以经济处理代替行政处理,以经济责任代替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要认真研究责任追究的范围、追究的形式、追究适用的原则、追究申辩程序等问题,在严格过错追究的同时,各地要探索试行能级管理和岗位分级办法,切实解决多干多罚、干多干少和干好干坏一个样等问题。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督察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证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执法督察工作,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收执法督察(以下简称执法督察),是指县以上(含县)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检查和处理的行政监督。第四条 执法督察应当服从和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坚持依法督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第五条 被督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执法督察。第二章 执法督察的组织管理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督察内审部门或者承担税收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督察内审部门),代表本级税务机关组织开展执法督察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上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制度和计划,制定本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制度和计划;

(二)组织实施执法督察,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并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或者《税收执法督察结论书》;

(三)组织实施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牵头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信息系统,实施执法疑点信息分析监控;

(四)督办执法督察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

(五)配合外部监督部门对税务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六)向本级和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执法督察工作情况;

(七)通报执法督察工作情况和执法督察结果;

(八)指导、监督和考核下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

(九)其他相关工作。第七条 执法督察实行统筹规划,归口管理。督察内审部门负责执法督察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落实。税务机关内部相关部门应当树立全局观念,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执法督察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执法督察与其他具有监督性质的工作协同开展。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统一安排专门的执法督察工作经费,根据年度执法督察工作计划和具体执法督察工作的开展情况,做好经费预算,并保障经费的正确合理使用。第九条 上级税务机关对执法督察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督察,也可以授权或者指定下级税务机关进行督察。第十条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下级税务机关作出的执法督察结论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级税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复查、抽查等方式,对执法督察人员在执法督察工作中履行职责、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收执法督察人才库,为执法督察储备人才。根据执法督察工作需要,确定执法督察人才库人员基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人才库输送人才。第十三条 执法督察可以由督察内审部门人员独立完成,也可以抽调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实施,优先抽调执法督察人才库成员参加。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三章 执法督察的内容和形式第十四条 执法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国务院和上级税务机关有关税收工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制定的涉税文件的合法性;

(四)外部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或者督查、督办的税收执法事项;

(五)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税收执法事项;

(六)执法督察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

(七)其他需要实施执法督察的税收执法事项。第十五条 执法督察可以通过全面执法督察、重点执法督察、专项执法督察和专案执法督察等形式开展。第十六条 全面执法督察是指税务机关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的广泛、系统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重点执法督察是指税务机关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某些重点方面、重点环节、重点行业的税收执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税收执法责任制(税收执法责任制主要追究的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

税收执法责任制概念

税收执法责任制是依法治税的具体要求,也是堵塞征管漏洞、促进廉政建设的客观需要。各级税务机关的“一把手”,应为本单位的执法第一责任人,要将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一要按照管事的要求明确每一个税收执法岗位和每一名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包括工作职责、办事规则程序、权限范围、具体标准、处理时限等;

二要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复议等各个工作环节中,明确部门和个人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考核指标;

税收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重要的执法活动之一,它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适用于纳税人及其他管理相对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督察内审部门的权限有哪些

主要权限是: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办国税系统财务、基建、大宗物品采购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督察内审司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内部财务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能部门。

具体职责:

一、拟订全国税务系统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和国税系统审计工作制度;拟订税收执法责任制制度;拟订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会同相关司局拟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

二、组织实施税务系统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强化执法监督,纠正各类税收违法行为。

三、组织实施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推行执法责任制考核信息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承办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

四、组织实施国税系统财务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大宗物品采购的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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