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419条解析下载,民法典420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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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额抵押定义

最高额抵押在《民法典》第420条规定中进行了定义,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二)最高额抵押特征

最高额抵押区别于一般抵押权主要特点如下:

第一,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具有不特定性。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一般情况下并非是特定既存的债权,而是未来的债权,最高额抵押权设立时,其所担保的债权并没有实际存在;二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发生具有连续性,只有在特定的情形及时点才会确定下来。相比之下,在一般抵押担保中,抵押人只是针对某一特定债权向债权人提供抵押,债权金额是确定的。

第二,最高额抵押权有最高债权限度。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特定性,但担保物的价值相对确定,即抵押权人基于最高额抵押权可以优先受偿的债权的最高限额,实际发生的债权可优先受偿的范围也以该限额为限,这也是区别于一般抵押权最重要的一个特征。比如:在最高额抵押担保中,在价值人民币1亿元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1亿元,即便今后该不动产价值上升至人民币2亿元,最高额抵押权人仍只能在人民币1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而在一般抵押担保中,抵押人是将该不动产的全部价值作为担保,无论该抵押不动产是否大幅升值,一般抵押权人均有权就该不动产全部变现价值人民币2亿元主张优先受偿。

第三,最高额抵押权是从属性原则缓和的产物。最高额抵押权是特殊的抵押权,其特殊之处在于可以担保将来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无需再每一个债权上设立一个担保物权,常见于银行授信、经销关系等连续的交易往来中,最高额抵押的方式可以简化手续,减少交易成本,进而加速资金的融通,促进经济的发展。

(三)最高债权额的含义

《民法典》第420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最高债权额限度”含义在以往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有争议,主要集中在“债权最高限额”和“本金最高限额”两种观点。“债权最高限额”的观点认为,最高债权额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

民法典419与693的冲突?

第419条规定: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419条如何理解?

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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