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刑法案例分析论文)

刑事违法案例有哪些例子

1.刑事违法行为就是犯罪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刑法,达到或必须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1.具有社会危害性。即行为人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这是构成犯罪最本质或最基本的特征2.具有刑事违法性。3.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是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2.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中国刑法拒不执行判决和裁定罪案例

中国刑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当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案例(刑法案例分析论文)

刑法案例

陈某以开办医疗诊所为业,若没有医师资格,则构成非法行医罪。“刺五加”注射的用药未规定须做药敏实验,造成的意外致人死亡属意外事件,没有刑事犯罪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案例(九)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

2013年2月,古某因拆迁事宜为报复刘某,在刘某办公室内的暗室安装铱射线工业探伤机,使用铱源对刘某的身体进行照射,致使刘某及其他70位工作人员受到放射源的辐射伤害。经鉴定,刘某为重伤,有13人为轻伤。

2013年4月,执法人员开始拆除古某家的违章建筑,古某看到房子被拆,越想越气,随后古某加速驾驶小轿车直冲下去,冲到了维持外围秩序的多名工作人员,其中李某被车头撞飞滚在引擎盖上后又被甩在地上,古某继续右转向行驶,并朝工作人员密集的地方冲撞而去,直至撞上房屋南侧小门,再次过程中又撞到多名工作人员和其母亲后,古某驾车逃跑。经鉴定,其中导致五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两人为轻微伤,四人未达到轻微伤程度。

2014年7月2日晚21时,古某驾驶小轿车碰撞到行走的被害人徐某,致徐某身体局部受伤倒地,古某驾车离开现场,22时许,张某开车行至该路段碰撞倒地躺在快车道上的徐某,造成徐某当场死亡。经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该事故第一次冲撞中,古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第二次碰撞中,古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徐某无责任。

2014年7月5日,古某在逃跑过程中穿过一小镇时,正在停靠于路边收割机后玩耍的儿童李某突然想跑到马路对面,并横穿公路来到车前。正常驾驶的古某立即刹车,但仍未阻止儿童被汽车撞伤身亡。古某后被愤怒的村民拦截扭送至公安机关。经查,古某在此前的数小时在限速40km的路段,以时速50km行驶,曾在限速110km的路段,以130km的高速行驶。

问题

1、古某在刘某办公室安装铱射线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造成刘某等多人身体伤害的行为,又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古某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所以贾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同时,由于其行为出现了重伤结果,所以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结果加重犯。

2、古某驾车冲撞执法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应以何罪处理?

古某在人群聚集地采用汽车撞人,危及了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古某与徐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什么?

古某将徐某撞倒在快车道上,极易为后车碾压,所以古某的肇事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针对徐某的死亡,古某的肇事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古某的辩护律师主张第一次撞击,未造成徐某重伤以上结果,这会影响案件的定性吗?

司法解释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古某的肇事行为属于逃逸致人死亡,应当在加重量刑幅度内量刑。

根据司法解释成立逃逸致人死亡并不要求前面的肇事行为达到交通造肇事罪的入罪标准,因此,古某的辩护律师的主张,不会影响案件的认定。

5、古某的超速行为与儿童李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什么?古某的车子肇事应该如何处理?

古某的超速行为与儿童李某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超速行为与后来事故之间不具有规范保护目的关联性,古某的这次肇事行为自然不构成犯罪。

指导案例刑法(六)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刑法中最难判断的问题。做这类的题,首先要判断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并且要将所有实行犯的法益侵害行为进行逐个评价,评价后再判断犯罪形态。在评价完所有实行犯后再分析和评价教唆犯和帮助犯,并且还要判断在共同犯罪者之间在哪些犯罪事实中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如何担责。

本题中还有一个难点,就是出现了两个实行过限行为,从题目中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实行过限行为都需要共犯者共同承担,还需要判断共犯者对过限行为是否有阻止的义务。因此,在阅读和分析题目时要谨慎判断。

案情

(1)赵某与罗某因口角产生仇恨,赵某遂出资两万元,雇请钱某去“教训一下”罗某。(事实一)

(2)钱某同意,回家后将此事告诉其妻孙某,并让孙某为自己放风。孙某说:“我才不去呢,你自己去吧。”但提醒钱某说把人打伤就行了,别把人打死了。钱某答应,为此。钱某准备了一根用软实的厚胶布缠好的硬木棒。钱某又找到外甥李某(15周岁)帮忙,商量好一起去伤害罗某,答应事成之后分给李某5000元。(实事二)

(3)为了保险起见。钱某找到以前的同伙周某,骗周某说我要去罗某家抢劫,你帮我去放风吧。周某起初不答应,钱某就恐吓周某说,抢劫的事儿也告诉你了,你要不去的话,我明灭了你的口。周某被迫同意。(事实三)

(4)第二天晚上,钱某与李某一起进入罗某家,周某在门外放风。钱某见床上有一人睡觉,以为是罗某,遂持用木棒朝该人身上一通乱击,将其打得不能动弹。李某暗想不如砸死算了,遂操起一个板凳,朝该人头上猛砸几下。钱某先行离开,临走时发现床头有一部手机(价值8000元)遂临时起意拿走,李某看见了没有制止。(事实四)

(5)李某在钱某走后,为了破坏现场,将房间内的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想引火烧毁罗某家。李某出门后,钱某问李某你在后面磨蹭什么?李某答我把屋里的电炉插上了,隔一会儿起火烧他个精光,免得留下证据,钱某听后也没说什么。(事实五)

(6)二人发现门外没有周某的踪影。原来,周某见钱某、李某入户之后,越想越害怕不一会儿就逃回家中。(事实六)

(7)当晚罗保家发生火灾,引起相邻数间房屋被烧毁。事后查明,当天罗某因事出差。睡在床上的是罗某患有心脏病的妻子张某,张某因遭受殴打(尸检证明身体伤情为轻伤、头部伤情为重伤)引发心脏病当场身亡,并未死于火灾,但不能查明是何处伤情引发心脏病。(事实七)

(8)案发之后,钱某感到罪行严重,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隐瞒了找李某,周某帮忙的情况后,带领公安人员去抓获赵某,在半路上将赵某抓获,查明赵某此时正想前往公安机关投案。(事实八)

问题

1、对于事实一、事实四、事实七分析:关于致张某死亡的事实,赵某、钱某、李某三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

关于致张某死亡的事实,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理由是:钱某,李某系共同正犯,二人实施的共同行为与被害人特殊体质结合,导致死亡,与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客观上认定为致死行为。钱某主观上系伤害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李某主观上系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赵某主观上系伤害的教唆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2、对于事实二分析:孙某与钱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说明理由。

孙某与钱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孙某客观上没有实施帮助、教唆、共谋行为,只是附和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仅是知情不举。

3、对于事实三、事实六分析:周某与钱某、李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犯罪形态如何?说明理由。

周某与钱某在盗窃罪(入户盗窃)、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周某与李某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构成构成共同犯罪。

按照共犯从属说,帮助者周某客观上为钱某实施的入户、伤害、盗窃提供了帮助(物理帮助和心理帮助),主观上具有帮助入户抢劫的故意。是钱某实施的盗窃罪(入户盗窃),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

按照共犯从属说,帮助者周某客观上为李某实施的入户、杀人、放火提供了帮助(物理帮助和心理帮助),主观上具有帮助入户、抢劫的故意,是李某实施的故意杀人罪(入户被吸收)的帮助犯。

周某在正犯实行之后逃离,没有切断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共犯脱离,仍需对正犯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系犯罪既遂。

4、对于事实四分析:钱某拿走手机的行为如何定性,李某是否对此行为负责?说明理由。

钱某拿走手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钱某的该行为系实行过限,李某没有制止的义务,不需对此行为负责,不构成共同犯罪。

5、对于事实五分析:李某引发火灾的行为如何定性?钱某是否需对此复杂?说n明理由。

李某引发火灾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因为放火是为了二人之前实施的共同伤害行为,而破坏现场系共同犯罪行为而引起,钱某具有制止义务,可以成立放火罪的共犯,系不作为形式的片面帮助犯。

6、对于事实八分析:钱某是否构成自首立功?

钱某未交代同案犯不构成自首,可构成坦白。协助抓捕同案犯可以构成立功。

7、对于全案分析: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何种共犯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1)对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钱某系实行犯,是主犯。周某系帮助犯,系胁从犯,按照犯罪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免除。赵某是教唆犯,系主犯。(2)对于盗窃罪,钱某系实行犯,是主犯。周某系帮助犯,系胁从犯。(3)对于故意杀人罪,李某系实行犯,是主犯。周某系帮助犯,系胁从犯。

刑法案例题求助

一、

1、王五和孙七构成故意伤害罪共犯,王五属教唆犯。

2、构成共犯。共同犯罪的,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3、张三、王五是主犯,赵六是胁从犯。赵六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

1、要撤销假释。因为在考验期内犯罪。

2、构成累犯。从重处罚。盗窃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先对盗窃罪量刑,然后按“先减后并”对他的6年未服刑期和盗窃刑期量刑,再对抢劫罪量刑,前后两个刑期再按“限制加重”原则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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