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169条释义民法典1159条的理解

民法典1169条释义,民法典1159条的理解?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继承遗产中债务清偿的原则的规定。

【条文理解】遗产是被继承人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统一体。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承人接受继承,应当同时接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不能仅继承财产权利,而不继承财产义务。这就是所谓的概括继承原则或总体继承原则。

分割遗产时,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实际上就是继承人履行财产义务的行为。遗产债务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狭义的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完全用于个人生活及生产需要所欠下的债务;广义的遗产债务还包括继承开始后,因遗产的管理、分割以及执行遗嘱等所支出的费用,即继承费用。

本条规定应指狭义上的遗产债务,即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完全用于个人生活需要所欠下的债务。“完全用于被继承人个人需要”,是指与为满足家庭共同生活需要增加家庭共有财产、偿还家庭共有债务无关的,只是用来满足被继承人个人需要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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