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老婆不能生育我能离婚后再婚生一个孩子吗

民法典老婆不能生育,我能离婚后再婚生一个孩子吗?

孩子病故,妻子已不能生育,是能离婚后再婚生孩子的。这种情况在法律层面上是允许的。但是与原配离婚后与别人再婚后生孩子,对于她而言是说不出口的苦,在丧子之痛的基础上还要承受伤口撒盐之痛,于情于理你于心何忍。

对于父母双方都是无尽的伤害,丧子之痛是常人无法体会的。孩子是父母身上掉下来的肉,不见得谁比谁好受。尤其是白发人送黑发人,让人心痛窒息的感觉常人真无法体会。

这个问题可以从四个方面来回答你,希望我的观点对你有帮助。作为一名受传统文化教育成长的70后而言,想再要个孩子也是人之常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我觉得如果您和妻子的感情很好也不见得非要离婚,况且离了婚你的原配妻子怎么办?

一个女人没有了孩子又离了婚彻底失去了生命的依靠,可能余生都会孤独终老,或许都无法正常终老,换位思考一下,你提出这样的问题有没有慎重思考过,有没有和她商量过,考虑过她的感受吗?

第一、法律层面

离婚后又结婚生孩子是不犯法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二、伦理道德层面会遭人唾弃

理法可以,人情难过!俗话说得好:“一日夫妻百日恩,百日夫妻似海深”。从婚姻的角度来看,两人能走到今天肯定是有感情基础的,不然早都一拍两散了。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其实就是婚姻的真谛,古人早都有了精准的定论。

作为丈夫更应该有宽广的胸襟,既来之则安之。既然上天给了你如此安排,为什么不欣然接受呢?孩子病故妻子无法生育,在这样的环境下妻子所承受的痛楚远大于丈夫。此时的妻子更需要丈夫的陪伴和温暖,而不是抛弃另寻新欢构筑爱巢。

第三、半路夫妻很难遇到真爱

如果丈夫执意要离去,妻子又能说什么呢?强扭的瓜不甜,既然心意不在这儿了,留下这副躯干又有何用呢?人都很现实,尤其是漂亮的年轻女人,他和你在一起图什么?

你的年龄都快和她爸爸差不多了,他为什么要选择和你在一起,找一个和她年龄相仿情投意合的年轻人它不香吗?

作为一个有血有肉的男子汉,做出这样的事情会令人不齿的,会被周围的亲戚朋友戳脊梁骨的。这都不是重点,重点是你有那个能力来保卫自己的爱情吗?

况且半路夫妻、或者是老少配,能有多少是善始善终的?身边有好多这样的组合,有几对是因为感情在一起的?糟糠之妻不可欺,况且现在都什么年代了,养儿真的能防老吗?

第四、经济实力,这也是最重要的一个问题

如果个人的经济条件比较优越,能给妻子安排好现如今及以后的生活,让她的余生有一份保障。比如最主要的住房问题,有房住且有养老金,或是给个百八十万的养老钱放银行吃利息养老等等。

如果你就是普通家庭,这种事一个人悄悄地想想就算了吧!辛辛苦苦干一辈子弄个小房子。就算重新折腾养个孩子,也给不了孩子优越的生活,也不能保证自己的幸福。弄不好在别人退休养老的时候,六七十岁的你还得打工养上学的孩子。

第五、可以考虑领养一个孩子,将来等自己孤独终老时有个精神依托

也许只有女人知道女人的不易,你现任妻子肯定为这个家付出了很多。孩子没有人比一个母亲更难过的。我有个朋友就是因为孩子没有了受到打击,后来感觉她精神都不太正常了。

两个人能走到一起是修来的缘分,真正相爱的人这样强行分开真的会很痛苦。如果非要再要一个孩子,除了离婚以外是可以考虑领养孩子,毕竟能有一个和自己相伴一生白头到老的人很不容易。

总结:孩子病故,妻子已不能生育,是可以离婚后再婚生一个孩子的。在妻子与法律之间更应该崇尚情感和道义。抛舍了老妻,你或许可以“再获新生”,但妻子却背负了双重罹难,良心可安?

民法典关于产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30条 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七条第三款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结婚后老婆拒绝生育?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1968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提出“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时距之基本人权”。

我国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在立法中规定生育权,其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2002年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我国学者基于对生育权主体认识的不同,在生育权概念上也是各抒己见,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①生育权是已婚妇女按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和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②夫妻生育权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所享有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权利。③生育权是已婚妇女和其他妇女决定是否生育子女和如何生育子女的人身权利。

④生育权是任何公民,不论男子还是女子,不论是已婚还是未婚,不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享有的一项人格权。

⑤生育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和生育子女数量的权利。

以上法规依法汇编入《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综上所述:如果婚后,女方已各种理由拒绝生育子女的,男方可在证据确凿的前提下,依法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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